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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

    1. 【頒布時間】1993-11-16
    2. 【標題】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全文】

     

    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

    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


    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后,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2.原、被告雙方同時到庭請求解決糾紛的,可以當即審理,當即調解。
    3.原告到庭請求解決糾紛,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書面、電話、請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捎信等簡便方式傳喚另一方當事人到庭。被告口頭答辯的,記入筆錄,可以當即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辯期限的意見,但最長不得超過15天。
    經詢問雙方當事人或者被告答辯后,發(fā)現(xiàn)雙方爭議較大,案情重大、復雜的,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4.經雙方當事人陳述,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發(fā)給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當事人不要求發(fā)給調解書的,可將協(xié)議記入筆錄,不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只是在責任的承擔上在不
    成協(xié)議的,開庭審理時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法庭辯論。
    5.雙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陳述不一致,或者庭前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可以當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并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
    6.開庭前,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員,由審判員決定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審理。決定延期或者中止審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
    撤訴處理。審判員決定如期審理的,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
    7.開庭前書記員先宣布法庭紀律。
    8.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員入庭。
    9.書記員向審判員報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庭情況,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10,當事人身份經審判員核對無誤,且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的,審判員宣布到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11.審判員宣布案由、開庭。
    12.審判員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姓名,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13.原告簡要陳述起訴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14.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陳述的事實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
    15.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應經對方辯認、互相質證。
    16.證人出庭作證的,應查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后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fā)問。對確實不能出庭的證人提供的證言,當庭宣讀后,也應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
    17.當事人對爭議的問題可以互相辯論。審判員對當事人在辯論中與本案無關的言辭應當及時制止。
    18.經法庭調查、辯論,事實基本清楚后,審判員按原告、被告的順序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休庭后進行。
    19.調解可先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意見有分歧的,要講明道理、分清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審判員也可根據(jù)對方發(fā)事人的請求提出補步調解方案,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
    20.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根據(jù)協(xié)商的內容起草調解協(xié)議,由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發(fā)給當事人。
    21.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審判員可以當庭宣判。宣判時,審判員與當事人應當起立。宣判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判決的理由、適用的法律依據(jù)、判決的結果、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22.書記員宣讀庭審筆錄或者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
    庭審筆錄經宣讀或閱讀,記錄無誤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申請補正的,允許在筆錄后面或另頁補正。
    庭審筆錄,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
    23.審判員宣布閉庭。
    24.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員退庭。
    25.審判員退庭后,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和旁聽人員等退庭。



    199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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