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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事仲裁國際理事會之1958紐約公約釋義指南:法官手冊/北仲爭議解決新視野譯叢
    編號:60003
    書名:商事仲裁國際理事會之1958紐約公約釋義指南:法官手冊/北仲爭議解決新視野譯叢
    作者:揚帆譯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4年5月
    入庫時間:2014-6-15
    定價:35
    該書暫缺

    圖書內(nèi)容簡介

    1958紐約公約是國際仲裁法領(lǐng)域最重要和最成功的國際文書。世界各國的法院日趨統(tǒng)一并和諧地適用與解釋該公約已有五十余年。截至2014年4月10日,已有149個國家加入了紐約公約。

    所有締約國的法官都需要掌握適用與解釋紐約公約的要旨。該公約對締約國國內(nèi)法院應(yīng)如何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實體問題以及管轄權(quán)等問題都有所規(guī)定。本指南旨在簡要概述紐約公約的起草背景和目的,并對法官們?nèi)绾螞Q定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對公約條文應(yīng)當如何解釋和適用提供指引。它用語簡明扼要,可以作為進一步研究公約的路線圖。它的目的是為了回答在適用公約的任何階段中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而非作為綜合的參考書。它的對象主要是使公約能夠有效運作而不可或缺的法官們。

    圖書目錄

    中文序言王貴國教授

    譯者序揚帆博士

    英文序言榮譽主編Pieter Sanders教授

    引言Neil Kaplan

    給法官們的核對清單
    概要

    第一章紐約公約作為一項國際法法律文件

    1解釋

    1.1對條約的解釋:維也納公約

    1.2有利于承認與執(zhí)行的解釋:偏向贊成執(zhí)行

    2實體適用范圍

    2.1仲裁裁決

    2.1.1自治解釋

    2.1.2運用沖突法

    2.2仲裁協(xié)議

    3地域適用范圍

    3.1裁決

    3.1.1裁決于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地所在國以外之國家領(lǐng)土內(nèi)作出

    3.1.2非國內(nèi)裁決

    3.2仲裁協(xié)議

    4保留

    4.1互惠原則(第一條第(3)款第一句)

    4.2商事性質(zhì)(第一條第(3)款第二句)

    5與國內(nèi)法及其他條約的關(guān)系 (第七條)

    5.1更有利的法律

    5.2紐約公約與其他國際條約

    5.3紐約公約與國內(nèi)法

    6違反紐約公約的后果

    6.1違反紐約公約

    6.2違反投資協(xié)定

    6.3裁決不受影響


    第二章申請執(zhí)行仲裁協(xié)議

    1引言

    2公約仲裁協(xié)議制度的基本特征

    2.1仲裁協(xié)議推定有效

    2.2有效仲裁協(xié)議之當事人必須被指令仲裁

    2.3如何指令當事人仲裁

    2.4非依職權(quán)指令

    3一般原則

    3.1仲裁員有權(quán)決定其管轄權(quán)

    3.2對仲裁庭管轄權(quán)異議之司法審查范圍

    3.3仲裁條款通常不受基礎(chǔ)合同效力影響

    3.4向法院申請指令當事人仲裁的時間

    3.5無需考慮同時并存的仲裁程序

    4公約第二條之路線圖

    4.1仲裁協(xié)議是否屬于公約范圍?

    4.2仲裁協(xié)議是否以書面為據(jù)?

    4.2.1理論背景

    4.2.2實踐總結(jié)

    4.3仲裁協(xié)議是否存在且實體有效?

    4.3.1理論背景

    4.3.2實踐總結(jié)

    4.4是否存有爭議,該爭議是否產(chǎn)生于確定的法律關(guān)系,無論是否為契約性質(zhì),且當事人意圖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4.4.1理論背景

    4.4.2實踐總結(jié)

    4.5仲裁協(xié)議是否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4.5.1理論背景

    4.5.2實踐總結(jié)

    4.6該爭議是否可以仲裁?

    4.6.1內(nèi)容“能通過仲裁解決”即“可仲裁性”

    4.6.2決定可仲裁性的適用法

    4.6.3可仲裁性之國際標準

    5總結(jié)



    第三章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仲裁裁決

    1引言

    2階段I:申請人應(yīng)當滿足的要求(第四條)

    2.1哪些文件?

    2.2裁決正本或正式副本(第四條第 (1)(a)款)

    2.2.1經(jīng)證實的裁決正本

    2.2.2經(jīng)證明的裁決副本

    2.3仲裁協(xié)議原件或經(jīng)證明的副本(第四條第(1)(b)款)

    2.4在申請時提交

    2.5譯本(第四條第(2)款)

    3階段II:拒絕理由(第五條) 之一般原則

    3.1不審查案件的實體法律依據(jù)

    3.2由被申請人負責證明已被詳盡無遺地列明的拒絕理由

    3.3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的理由已被詳盡無遺地列明于公約

    3.4對拒絕理由應(yīng)作狹義解釋

    3.5即便存在拒絕理由,仍有有限的裁量權(quán)決定予以執(zhí)行

    4. 由被申請人證明的拒絕理由(第五條第(1)款)

    4.1理由一: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及仲裁協(xié)議無效(第五條第(1)(a)款)

    4.1.1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4.1.2仲裁協(xié)議無效

    4.2理由二:沒有通知及違反正當程序;有公平審訊權(quán)(第五條第(1)(b)款)

    4.2.1公平審訊權(quán)

    4.2.2未獲得通知

    4.2.3違反正當程序:“未能申辯”

    4.3理由三:不屬于或超出仲裁協(xié)議之范圍(第五條第(1)(c)款)

    4.4理由四:仲裁庭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當(第五條第(1)(d)款)

    4.4.1仲裁庭之組成

    4.4.2仲裁程序

    4.5理由五:裁決尚無拘束力,或已被撤銷或暫停執(zhí)行(第五條第(1)(e)款)

    4.5.1裁決尚無拘束力

    4.5.2被撤銷或暫停執(zhí)行的裁決

    5由法院提出的拒絕理由(第五條第(2)款)

    5.1理由六:不可仲裁(第五條第(2)(a)款)

    5.2理由七:違反公共政策(第五條第(2)(b)款)

    5.2.1予以承認與執(zhí)行的案例

    5.2.2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的案例

    6.結(jié)論


    附錄

    附錄1-1958紐約公約

    附錄2-UNCITRAL仲裁示范法

    附錄3-UNCITRAL之2006年建議

    附錄4-在線資料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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