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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保險法》妨礙代位規(guī)范之完善

    [ 樊啟榮 ]——(2013-8-29) / 已閱17713次

    [8][日]大森忠夫:《保險法》增補(bǔ)版,有裴閣 1997 年版,第 212 頁。
    [9]前注[1],[英]M·A·Clark 書,第 841 頁。
    [10]參見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理論與實(shí)務(wù)》,元照出版公司 2006 年版,第 35 頁。
    [11]施文森:《保險法論文(第一集)》,三民書局 1985 年版,第 145 頁。
    [12]江朝國:《保險法基礎(chǔ)理論》,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01 頁。
    [13][美]小羅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滿:《美國保險法精解》中譯本,李立彥譯,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358 頁。
    [14]前注[1],[英]M·A·Clark 書,第 843 頁。
    [15][日]石田滿:《保險契約法的論理與現(xiàn)實(shí)》,有裴閣 1995 年版,第 212 頁。
    [16]前注[12],江朝國書,第 401 頁。
    [17]前注[4],林群弼書,第 288 頁。
    [18]參見王澤鑒:《民法學(xué)說與判例研究》第 1 冊,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5 -147 頁。
    [19]參見樊啟榮:《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關(guān)系及其法律調(diào)整模式——兼評我國〈保險法〉第 27 條第 2 款及相關(guān)規(guī)定》,載《法學(xué)評論》2002 年第 5 期。
    [20]John Birds,Morden Insurance Law,Sweet and Maxweu,1997,p.295.
    [21]參見馬原主編:《保險法條文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2 頁。
    [22]參見金勇主編:《金融法治前沿——金融創(chuàng)新與司法審查》2010 年卷,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537 頁。
    [2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編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險合同章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10 頁。
    [24]參見前注[22],金勇主編書,第 538 頁。
    [25]王林清:《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法律適用問題探討》,載《法律適用》2010 年第 5 期。
    [26]參見前注[22],金勇主編書,第 538 頁。
    [27]參見許良根:《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28 頁。
    [28]參見前注[1],[英]M·A·Clarke 書,第 841 頁。
    [29]參見施文森:《保險法判決之研究(總則編)》下冊,三民書局 2001 年版,第 626 -627 頁。
    [30]參見陳欣:《保險法原理》,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85 頁。
    [31]參見前注[13],[美]小羅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滿書,第 346 頁。
    [32]前注[1],[英]M·A·Clarke 書,第 826 頁。
    [33]例如,日本國會 2008 年 5 月 31 日審議通過的《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guī)定:“保險人于支付保險給付后,以下列金額中最小的金額為限,當(dāng)然‘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而取得的債權(quán)。一、該保險人支付的保險給付的金額;二、被保險人債權(quán)的金額!
    [34]參見前注[12],江朝國書,第 395 頁。
    [35]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勛發(fā)著:《商事法精論》,今日書局有限公司 2001 年版,第 739 頁。
    [36]馬廣太編譯:《判例所表現(xiàn)的商法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判例要旨(1962 ~2004)》,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57頁。
    [37]前注[35],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勛發(fā)著書,第 737 -738 頁。
    [38]前注[10],汪信君、廖世昌書,第 129 頁。
    [39]鄭玉波:《法諺(一)》,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9 頁。
    [40]前注[27],許良根書,第 238 頁。
    [41]前注[27],許良根書,第 238 頁。
    [42]參見前注[1],[英]M·A·Clarke 書,第 839 頁。
    [43]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yīng)當(dāng)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rèn)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guān)的證明和資料!
    [44]參見陳俊元:《兩岸保險代位法制之比較研究》,載《月旦法學(xué)》2004 年第 11 期。
    [45]參見前注[4],林群弼書,第 285 -288 頁。
    [46]例如,瑞士《保險契約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guī)定:“請求權(quán)人由于自己之行為,致保險人不能代位時,保險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對于被保險人之責(zé)任!
    [47][日]山下友信:《保險法》,有裴閣 2005 年版,第 561 頁。
    [48]我國《海商法》第 253 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或者由于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追償權(quán)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yīng)扣減保險賠償!



    出處:《法學(xué)評論》2013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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