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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1. 【頒布時間】2004-3-14
    2.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6. 【法規(guī)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4年

    7. 【法規(guī)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xié)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第三節(jié)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xié)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jù)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guī),發(fā)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guī)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tǒng)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tǒng)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guī)定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zhí)行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jīng)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jiān)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xié)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yè);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shù)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shù)臋嗬屠妫Wo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fā)布的不適當?shù)拿、指示和?guī)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區(qū)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范圍內(nèi)部分地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guī)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nèi),發(fā)布命令、指示和規(guī)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節(jié)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五節(jié)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jù)憲法第三章第五節(jié)、第六節(jié)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guī)定。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chǎn)生辦法由法律規(guī)定。

      第九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遵守和執(zhí)行;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通過和發(fā)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jīng)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yè)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民族鄉(xiāng)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qū)長和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和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和副鎮(zhèn)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一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jiān)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一百零四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qū)長、鄉(xiāng)長、鎮(zhèn)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jiān)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

      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nóng)村按居民居住地區(qū)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guī)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diào)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qū)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diào)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六節(ji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jié)規(guī)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jù)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shù)孛褡宓恼、?jīng)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qū)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jīng)濟建設事業(yè)。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fā)資源、建設企業(yè)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chǎn),發(fā)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shù)氐膶嶋H需要,經(jīng)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zhí)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guī)定,使用當?shù)赝ㄓ玫囊环N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shù)民族加速發(fā)展經(jīng)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yè)。

      國家?guī)椭褡遄灾蔚胤綇漠數(shù)孛褡逯写罅颗囵B(yǎng)各級干部、各種專業(yè)人才和技術工人。

      第七節(jié)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chǎn)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chǎn)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jù)實際需要使用當?shù)赝ㄓ玫囊环N或者幾種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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