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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fā)《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5-9-30
    2. 【標題】關于印發(fā)《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財教[2015]420號
    4. 【失效時間】2019-12-31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教育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0/t20151022_1517419.html
      注:本法規(guī)2019-12-31已經被id676559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


    關于印發(fā)《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5]420號


    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有關精神,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改善貧困地區(qū)普通高中基本辦學條件。為加強和規(guī)范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貧困地區(qū)普通高中學;巨k學條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改善貧困地區(qū)普通高中學;巨k學條件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組織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績效評價;教育部負責指導地方編制改善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規(guī)劃,審核地方申報材料,推動組織實施工作,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jiān)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省級統(tǒng)籌、規(guī)范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地區(qū)普通高中學校。

      本辦法的貧困地區(qū)是指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以及其他貧困縣。其他貧困縣由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對照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并根據(jù)財政困難程度,將辦學條件低于上述兩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的地區(qū)納入補助資金支持范圍,適當向民族縣和邊境縣傾斜。省會城市所轄區(qū)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qū),市(州、盟)所轄區(qū)原則上不列入本辦法所指的貧困地區(qū)。

      本辦法的普通高中學校是指教學、生活設施等不能滿足基本需求、尚未達到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或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學校校舍改擴建、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以及體育運動場等附屬設施建設。嚴禁用于償還債務;嚴禁用于平衡預算、發(fā)放人員經費。

      第七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tǒng)籌安排,合理使用。具體分配因素包括:貧困地區(qū)普通高中學校在校生數(shù)、人均可用財力、基本辦學條件相關指標、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數(shù)據(jù)通過相關統(tǒng)計資料和各省份資金申報材料獲得。

      第八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并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方面的專項資金統(tǒng)計表及相應預算文件。

      第九條 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分配的依據(jù)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在分配當年資金時,相關因素作零分處理。

      第十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達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90日內,正式核定全年預算并下達剩余部分。預算發(fā)文同時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接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含提前下達預算指標)后,應當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預算,并將預算發(fā)文抄送財政部駐本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提出明確的資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導地方突出重點,優(yōu)先支持最貧困地區(qū)改善普通高中學;巨k學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的30日內,按照項目規(guī)劃將資金科學合理地分配到學校,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優(yōu)先滿足基本需要,支持已列入當?shù)貙W校布局規(guī)劃、擬長期保留或新建的學校,優(yōu)先建設、購置教學和學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設備和設施。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項目過于分散。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對補助資金實施目標管理。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統(tǒng)籌組織、指導協(xié)調相關管理工作,督促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將補助資金落實到項目,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普通高中學校嚴格執(zhí)行項目預算,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屬于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zhí)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應當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定。項目實施完成后,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xù),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xù)。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和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下達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履行項目變更和預算調整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若有結余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用于普通高中教育。

      第十八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jù)各地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地方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約束機制,確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guī)范。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地方特別是縣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shù)孛襟w、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普通高中學校改造年度資金安排、工作進展等情況。

      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學校,應當將支持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等信息通過校內公告欄予以全程公開,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學校門戶網站公開。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于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于管理影響目標實現(xiàn)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可以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地方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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