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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4-8-24
    2. 【標題】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教學[2014]1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教育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63/201408/xxgk_174309.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

    教學[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教育部


    2014年8月24日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向高等學校、學生和社會提供便捷、客觀、權威的學籍、學歷信息查詢、驗證及認證服務,保護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高等學校(含具有頒發(fā)國家承認學歷文憑資格的公辦、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開放大學)和經批準承擔培養(yǎng)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合并簡稱高等學;驅W校)按國家規(guī)定錄取的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取得的學籍、獲得的學歷證書(含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的畢業(yè)證書)進行在線審核、電子標注、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高等學校學歷教育學生(含預科、?啤⒈究茖W生,少數民族骨干計劃基礎培訓階段研究生,碩士、博士研究生;華僑學生,來自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學生以及國際學生)均須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在校生學年電子注冊、畢(結)業(yè)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以高等學校為主體,由高等學校對符合國家規(guī)定、依法錄取的學生學籍、畢(結)業(yè)生學歷證書進行電子注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yè)證書電子注冊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信息查詢的唯一網站。

      第六條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yè)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就業(yè)指導中心)負責學信網的運行與管理,承擔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的技術保障、日常維護和網上查詢、驗證、認證等服務工作,獨立承擔因查詢、驗證及認證工作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接受教育部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 

    第二章 學籍電子注冊

      第七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機構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審核考生錄取數據,將審核通過的數據報送教育部匯總復核后作為高等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和學籍電子注冊(以下簡稱學籍注冊)的依據。

      第八條高等學校對報到新生進行錄取、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合格的學生予以學籍注冊,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對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予以標注。

      少數民族預科生和少數民族骨干計劃基礎培訓階段研究生的資格復查由招生學校負責。預科培養(yǎng)和骨干計劃基礎培訓的預科學籍標注由培養(yǎng)培訓學校負責。預科培養(yǎng)培訓結業(yè)后轉入招生學校,由招生學校進行新生資格復查和學籍注冊。其他預科生由招生學校負責。

      普通高校學生(含?啤⒈究、碩士、博士、?破瘘c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等)在同一學習時段,只注冊一個普通全日制學籍?缧B(lián)合培養(yǎng)學生,在錄取學校進行學籍注冊。

      第九條按照特殊政策錄取的學生應標注其錄取類型。如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含免費醫(yī)學、免費師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yè)計劃、扶貧計劃等本科生,強軍計劃、援藏計劃、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等研究生)、定向生、國防生、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生等。

      第十條學校在學籍注冊中發(fā)現錄取數據有誤或缺失的,由學校向省級招生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招生部門核實后將修改意見或補充錄取數據報教育部,并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學校。

      第十一條學籍注冊后,學校應告知學生及時查詢。學生可登錄學信網實名注冊后查詢、核實本人身份信息和學籍注冊信息。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從學生入學次年起至畢業(yè),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學年電子注冊(以下簡稱學年注冊)。學年注冊包括在校生新學年注冊(含注冊學籍、暫緩注冊等)和上學年學籍變動(含留級、降級、跳級、休學、復學、轉學、轉專業(yè)、保留學籍等)、學籍記載(含學業(yè)考試情況、社會實踐情況、獎懲情況等)、學籍注銷(含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死亡等)以及學生取得的其他證書(含肄業(yè)證書、學習證明等)的標注。實行學分制的學校無需標注留級、降級、跳級情況。

      第十三條學年注冊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完成。學籍注銷應在學籍處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學生離校后學信網將學生的身份信息、學籍注冊信息、學年注冊信息作為學籍檔案保存。

    第三章 學歷電子注冊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頒發(fā)的學歷證書(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yè)證書),應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以下簡稱學歷注冊)。學歷注冊證書分畢業(yè)證書和結業(yè)證書兩種。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只能為取得本校學籍并進行學籍注冊的學生頒發(fā)并注冊一份學歷證書。學生畢(結)業(yè)離校時,學校應頒發(fā)畢(結)業(yè)證書并完成學歷注冊。學生獲得的輔修專業(yè)證書,應標注在主修學歷證書注冊信息中。

      第十七條學歷注冊信息應與學歷證書內容保持一致。學歷注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起止年月;專業(yè)、層次、學制、畢(結)業(yè)、學習形式;學校名稱、校(院)長姓名及證書編號。

      學校應完整填報學歷注冊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網上查詢。

      第十八條學歷證書發(fā)證日期應與學生畢業(yè)日期一致,發(fā)證日期即是學歷注冊提供網上查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的,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學;蚴〖壗逃姓块T審核確認后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修改。

      學歷證書遺失的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并在學歷注冊信息中標注。

    第四章 查詢及認證

      第二十條就業(yè)指導中心依據復核備案的學籍學歷電子注冊信息,建立全國高等教育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數據庫,為學生和社會提供查詢、驗證和認證服務。

      第二十一條學生可免費查詢本人身份信息、學籍注冊信息、學年注冊信息和學歷注冊信息,也可查詢本人學籍檔案。社會其他部門及個人可依據學生提供的相關信息對學生身份信息、學籍注冊信息、學年注冊信息、學歷注冊信息和學生學籍檔案進行查詢、驗證。

      第二十二條依據全國高等教育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數據庫及相關證明材料,就業(yè)指導中心可提供認證服務,對申請人申請認證的學歷證書或學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認定。認證服務以申請人自愿原則進行。

    第五章 監(jiān)管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應重視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工作,加強制度建設,規(guī)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強化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就業(yè)指導中心的采集、錄入及管理服務人員應嚴格按照工作權限規(guī)范管理和服務,數據注冊、標注、修改等應專人操作,嚴格遵守崗位制度、認真履行工作程序,確保數據注冊及時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依法正確采集、管理和使用學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發(fā)學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入學的學生,學校不得為其注冊學籍和學歷,已經注冊的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形的,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ㄒ唬┮蕴摷傩畔⒆詫W籍學歷的;

     。ǘ┮蛎荑、密碼管理不善造成學生信息違規(guī)變更的;

     。ㄈ┬孤┗驅W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ㄋ模┻`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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