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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司法考試法制史名師講義:唐律與中華法系

    ——(2017-6-19 14:12:46)

      (一)唐律的制定過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共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原則與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稱《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勣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tǒng)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jù)。《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統(tǒng)治階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注意】重罪十條北齊創(chuàng),《開皇律》中變十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yǎng)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yè)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guī)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規(guī)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guī)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

      (三)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

      《唐律》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qū)分了"六殺":

      (1)"謀殺":指預謀殺人;

      (2)"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

      (6)"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2.六贓。

      六贓指《唐律》規(guī)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jiān)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jù)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明清律典中有"六贓圖"的附配。

      3.保辜。

      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guī)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四)五刑與刑罰原則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規(guī)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絞、斬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的原則。

      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zhí)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記憶口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原則。

     ?、賴栏駞^(qū)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fā)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fā)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對自新采取減輕處罰的原則。

      ②規(guī)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垡?guī)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如數(shù)償還。

     ?、茏允撞粡氐椎慕?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jié)交代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對于不實不盡者,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那部分行為,如實交代的部分不再處罰。

      ⑤輕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類推原則。

      即對律文無明文規(guī)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重案。例如,《盜賊》篇規(guī)定:夜間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當時將其殺死,不負刑事責任;今主人將其折傷,當然無罪,此為"舉重明輕";又如《盜賊》篇規(guī)定:謀殺期親尊長者,不論已傷、未傷,皆斬。今若有人實行殺、傷其期親尊長,比已傷未傷更重,自應處死無疑,此為"舉輕明重"。

      【記憶口訣】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原則。

      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記憶口訣】國籍相同屬人主義;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五)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3)御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作為中央監(jiān)察機構,專門負責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是否忠實履行職責,位高權重,可稱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臺有權監(jiān)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御史臺中分設臺院、殿院、察院,統(tǒng)轄下屬的諸御史。法律*教育網

      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并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神圣尊嚴為其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jiān)察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2.唐代的會審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審理地方或中央發(fā)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評事 、刑部員外郎、監(jiān)察御史 審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議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州縣長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均設佐史協(xié)助處理。州一級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一級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xiāng)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處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4.刑訊制度

      (1)刑訊的條件與證據(jù)。

      唐律規(guī)定在拷訊之前,必須先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jù)。證據(jù)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過主審官與參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同時規(guī)定,對那些人贓俱獲,經拷訊仍拒不認罪的,也可"據(jù)狀斷之",即根據(jù)證據(jù)定罪。

      (2)刑訊方法。

     ?、傩逃嵄仨毷褂梅蠘藴室?guī)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訊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②拷囚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shù)不得超過200,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shù)。若拷訊數(shù)滿仍不招供者,必須取保釋放。凡有違犯,承審官須負刑事責任。

     ?、劭接崝?shù)滿,被拷者仍不承認的,應當反拷告狀之人,以查明有無誣告等情形,同時規(guī)定了反拷的限制。

      (3)規(guī)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jù)證據(jù)來定罪:

      ①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

     ?、诶嫌讖U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癡啞、侏儒等。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為防止審判官因親屬或仇嫌關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謂"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

      (六)唐律的特點與中華法系

      1.唐律的特點

     ?、俣Y法合一

     ?、诳茥l簡要與寬簡適中

     ?、哿⒎夹g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律是我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襲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xiàn)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對宋元明清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3.唐律的域外影響 :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刑書》皆模仿唐律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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