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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法·保險合同專章實務指引
    編號:92623
    書名:保險法·保險合同專章實務指引
    作者:朱利軍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23年2月
    入庫時間:2023-3-20
    定價:58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本書來自執(zhí)業(yè)十余年一線律師的心得,有條文解讀、有實務分享,有實踐吐槽、有美好憧憬,是一本有“體感”的專業(yè)讀物。
    本書直接從《保險法》法條出發(fā),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為基礎(chǔ),依照法條順序,對涉及的保險術(shù)語、保險領(lǐng)域各權(quán)利的構(gòu)成要件、不同行為的法律后果等進行梳理與分析。同時,本書以實務中熱點、高發(fā)、爭議較大的問題為導向,結(jié)合作者豐富的實務經(jīng)驗,對《保險法》在實務運用過程中常見的誤區(qū)、爭議焦點展開詳細的論述,以期對讀者有所啟發(fā)。
    本書可作保險從業(yè)者的提升閱讀,亦可作法律職業(yè)者的案頭工具書。
    "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保險法》立法目的
    第二條 商業(yè)保險的定義
    第三條 《保險法》空間效力
    第四條 保險活動基本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yè)務經(jīng)營主體
    第七條 保險境內(nèi)投保
    第八條 分業(yè)經(jīng)營
    第九條 保險業(yè)的監(jiān)管機構(gòu)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主體與保險合同性質(zhì)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被保險人
    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保險合同形式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保險合同任意解除權(quán)
    第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與保險人解除權(quán)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格式條款提供、提示與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具備的內(nèi)容、受益人與保險金額的概念
    第十九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內(nèi)容變更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及時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索賠時提供資料的義務,保險人資料補充通知義務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核定期間、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間及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之索賠的通知義務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保險糾紛的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欺詐時保險人的解除權(quán)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規(guī)則的細化
    第三十條 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 人身險投保人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情形下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處分規(guī)則
    第三十三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投保的禁止性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的限制性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費(寬限期、保費逾期時保險人的催告義務、投保人逾期支付保費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條 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三十八條 人壽保險的保費不得以訴訟方式催討
    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受益人的確定規(guī)則
    第四十條 受益人的人數(shù)、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確定規(guī)則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chǎn)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
    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處理規(guī)則
    第四十六條 人身保險不得追償
    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后,保險人退還現(xiàn)金價值
    第三節(jié) 財產(chǎn)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 財產(chǎn)保險保險利益的判定時間和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后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zhuǎn)讓
    第五十條 保險合同解除權(quán)的限制性
    第五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 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保費減少的兩種法定情形
    第五十四條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情形下保費退還規(guī)則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如何確定
    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
    第五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施救減損義務與施救費用的計算方式、承擔方式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情況下合同解除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殘值的歸屬問題
    第六十條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
    第六十一條 被保險人棄權(quán)行為的處理規(guī)則
    第六十二條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行使對象的限制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協(xié)助義務
    第六十四條 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費用的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 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承擔規(guī)則
    附件一 常用法律規(guī)范
    附件二 保險合同解除權(quán)及解除后的處理規(guī)則
    致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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