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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鹿特丹規(guī)則
    編號:70320
    書名:2008年鹿特丹規(guī)則
    作者:(瑞士)亞歷山大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6年7月
    入庫時間:2016-10-8
    定價:69
    該書暫缺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本書按照《鹿特丹規(guī)則》(全稱為《聯(lián)合國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體例分成十九章,由參加過聯(lián)合國UNCITRAL運輸法草案會議討論的各國海商法著名學者共同編寫,對公約內(nèi)容及其背景進行詳細而系統(tǒng)的闡釋和解讀,幫助中國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鹿特丹規(guī)則條文內(nèi)容。

    圖書目錄

    "目錄
    引言
    1統(tǒng)一運輸法的現(xiàn)代路徑
    2公約的體系框架
    3《鹿特丹規(guī)則》和現(xiàn)有法律體系
    3.1一般規(guī)定
    3.2訂約承運人
    3.3履行海上運輸?shù)姆殖羞\人
    3.4其他海運履約方:碼頭經(jīng)營人、裝卸公司和其他港口企業(yè)
    3.5其他運輸方式下的承運人
    3.6托運人
    3.7買方
    3.8收貨人
    3.9保賠協(xié)會
    3.10貨物保險人
    3.11銀行
    第一章總則
    1.1概述
    1.2第1條定義條款
    1.3第2條本公約的解釋
    1.4第3條形式要求
    1.5第4條抗辯和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
    第二章適用范圍
    2.1概述
    2.2第5條一般適用范圍
    2.2.1條文概述
    2.2.2合同方式:“運輸合同”
    2.2.3地理上的要求
    2.2.4國籍——一個不相干的因素
    2.3第6條特定除外情形
    2.3.1條文概述
    2.3.2租船合同的排除
    2.3.3班輪運輸和非班輪運輸?shù)亩x
    2.4第7條對某些當事人的適用
    第三章電子運輸記錄
    3.1概述
    3.2定義
    3.2.1第1條第17項:電子通信
    3.2.2第1條第18項:電子運輸記錄
    3.2.3第1條第19項: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
    3.2.4第1條第21項:簽發(fā)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
    3.2.5第1條第22項:轉(zhuǎn)讓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
    3.3第8條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和效力
    3.3.1本條款目的
    3.3.2制定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單證面臨的法律挑戰(zhàn)
    3.4第9條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程序
    3.4.1本條款目的
    3.4.2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色
    3.4.3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適用的程序
    3.5貴州163第10條可轉(zhuǎn)讓運輸單證或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的替換
    3.5.1本條款目的
    3.5.2多份正本單證
    第四章承運人的義務
    4.1概述
    4.2第11條貨物的運輸和交付
    4.3第12條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4.3.1第12條第1款:管貨之下的責任期間
    4.3.2第12條第2款:將貨物交付給當局
    4.3.3第12條第3款:接收時間和交付時間的合同界定
    4.4第13條具體義務
    4.4.1第13條第1款:照料貨物的義務
    4.4.2第13條第2款:有關托運人裝載和操作的協(xié)議(FIO/FIOS)
    4.5第14條適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義務
    4.6第15條可能形成危險的貨物
    4.7第16條海上航程期間犧牲貨物
    4.8結(jié)論
    第五章承運人對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5.1概述
    5.2第17條賠償責任基礎
    5.2.1第17條第1款:初步證據(jù)規(guī)則
    5.2.2第17條第2款:不存在過錯的證明
    5.2.3第17條第3款:具體的免責事項
    5.2.4第17條第4款:托運人的舉證責任
    5.2.5第17條第5款:不適航和合理謹慎
    5.2.6第17條第6款:責任分配及共同發(fā)生的原因
    5.3第18條承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
    5.3.1替代責任原則
    5.3.2第18條(a)項:對任何履約方的責任
    5.3.3第18條(b)項:對船長和船員的責任
    5.3.4第18條(c)項:對雇員的責任
    5.3.5第18條(d)項:對任何其他人的責任
    5.4第19條海運履約方的賠償責任
    5.4.1概述
    5.4.2第19條第1款:責任基礎和抗辯事項
    5.4.3第19條第2款:合同承運人作出的特殊協(xié)議
    5.4.4第19條第3款:替代責任——海運履約承運人
    5.4.5第19條第4款:船長、船員和雇員的責任
    5.5第20條連帶賠償責任
    5.6第21條遲延
    5.7第22條賠償額的計算
    5.7.1第22條第1款:到達目的地完好市場價值
    5.7.2第22條第2款:計算
    5.7.3第22條第3款:限制賠償責任的價值
    5.8第23條發(fā)生滅失、損壞或者遲延時的通知
    5.8.1第23條第1款:發(fā)生損壞或滅失時的通知
    5.8.2第23條第2款:未及時發(fā)出通知
    5.8.3第23條第3款:聯(lián)合檢驗
    5.8.4第23條第4款:遲延交付的通知
    5.8.5第23條第5款:通知送達方
    5.8.6第23條第6款:便利取證的義務
    第六章有關特定運輸階段的補充條款
    6.1概述
    6.2第24條繞航
    6.2.1一般規(guī)定
    6.2.2《海牙規(guī)則》、《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和《漢堡規(guī)則》有關繞航的規(guī)定
    6.2.3《鹿特丹規(guī)則》關于繞航的規(guī)定
    6.2.4國內(nèi)法關于繞航的規(guī)定
    6.3第25條船舶上的艙面貨
    6.3.1概述
    6.3.2艙面貨運輸中承運人的權(quán)利
    6.3.3承運人對艙面貨的責任
    6.3.4艙面運輸貨物的協(xié)議以及第三方獲得可轉(zhuǎn)讓運輸單證和電子記錄的法律地位
    6.3.5艙面貨與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600(UCP600)
    6.4第26條海上運輸之前或之后的運輸
    6.4.1第26條的宗旨
    6.4.2第26條的網(wǎng)狀責任制
    第七章托運人對承運人的義務
    7.1概述
    7.2第27條交付運輸
    7.2.1備妥待運
    7.2.2在F.I.O和F.I.O.S條款下貨物的操作、裝卸和積載
    7.2.3遲延交付待裝貨物
    7.3第28條托運人與承運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7.4第29條托運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義務
    7.5第30條托運人對承運人賠償責任基礎
    7.6第31條擬定合同事項所需要的信息
    7.7第32條危險貨物的特別規(guī)則
    7.8第33條單證托運人享有托運人的權(quán)利并承擔其義務
    7.9第34條托運人為其他人負賠償責任
    第八章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
    8.1概述
    8.2第35條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的簽發(fā)
    8.2.1承運人簽發(fā)運輸單證或電子運輸記錄的義務
    8.2.2誰有權(quán)主張一份運輸單證或者電子運輸記錄
    8.3第36條合同事項
    8.3.1簡介
    8.3.2第36條第1款:托運人提供的貨物信息
    8.3.3第36條第2款:承運人自己的信息、行為或者意見
    8.3.4第36條第3款:其他信息
    8.4第37條承運人的識別
    8.4.1簡介
    8.4.2通過合同事項中載明的名稱識別承運人
    8.4.3合同事項中沒有載明承運人名稱
    8.5第38條簽名
    8.5.1運輸單證上的簽名
    8.5.2電子運輸單證上的電子簽名
    8.6第39條合同事項不完備
    8.6.1第39條第1款:一般規(guī)定
    8.6.2第39條第2款和第3款:缺項規(guī)則
    8.7第40條對合同事項中貨物相關信息做出保留
    8.7.1簡介
    8.7.2承運人應當保留信息的情形
    8.7.3承運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非集裝箱貨物
    8.7.4承運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集裝箱貨物
    8.7.5保留條款的作用
    8.8第41條合同事項的證據(jù)效力
    8.8.1簡介
    8.8.2合同雙方之間的證據(jù)效力
    8.8.3承運人和第三方之間的證據(jù)效力
    8.9第42條“預付運費”
    8.9.1“預付運費”聲明的效力
    8.9.2缺少“運費預付”聲明的后果
    第九章貨物交付
    9.1概述
    9.1.1《海牙規(guī)則》和《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下的貨物交付
    9.1.2《鹿特丹規(guī)則》下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9.1.3定義
    9.1.4租船合同
    9.2第43條接受交貨的義務
    9.3第44條確認收到貨物的義務
    9.4第45條未簽發(fā)可轉(zhuǎn)讓運輸單證或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
    9.4.1序言
    9.4.2(a)項內(nèi)容
    9.4.3(b)項內(nèi)容
    9.4.4(c)項內(nèi)容
    9.4.5(d)項內(nèi)容
    9.5第46條簽發(fā)必須提交的不可轉(zhuǎn)讓運輸單證時的交付
    9.5.1序言
    9.5.2(a)項內(nèi)容
    9.5.3(b)項內(nèi)容
    9.5.4(c)項內(nèi)容
    9.6第47條簽發(fā)可轉(zhuǎn)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時的交付
    9.6.1第1款
    9.6.2第2款
    9.6.3“合理努力”的標準
    9.6.4應對第45條至第47條復雜性的救濟方法
    9.7第48條貨物仍未交付
    9.7.1簡介
    9.7.2第1款
    9.7.3第2款
    9.7.4第3款
    9.7.5第4款
    9.7.6第5款
    9.8第49條貨物留置
    第十章控制方的權(quán)利
    10.1概述
    10.2第50條控制權(quán)的行使和范圍
    10.2.1控制權(quán)的內(nèi)容
    10.2.2控制權(quán)的消滅
    10.3第51條控制方的識別和控制權(quán)的轉(zhuǎn)讓
    10.3.1識別“控制方”的標準
    10.3.2“控制方”地位的轉(zhuǎn)讓
    10.4第52條承運人執(zhí)行指示
    10.4.1對控制權(quán)的限制
    10.4.2控制方因行使控制權(quán)而承擔的義務
    10.4.3承運人的責任
    10.5第53條視為交付
    10.6第54條運輸合同的變更
    10.7第55條向承運人提供補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
    10.7.1控制方向承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指示或者文件的義務
    10.7.2控制方的責任:限于可轉(zhuǎn)讓運輸單證持有人的情形
    10.8第56條協(xié)議變更
    第十一章權(quán)利轉(zhuǎn)讓
    11.1概述
    11.2第57條簽發(fā)可轉(zhuǎn)讓運輸單證或者可轉(zhuǎn)讓電子運輸記錄
    11.3第58條持有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賠償責任限額
    12.1概述
    12.2第59條賠償責任限額
    12.2.1簡介
    12.2.2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
    12.2.3對發(fā)生區(qū)段不確定貨損的處理
    12.2.4“集裝箱”的定義
    12.3第60條遲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
    12.3.1簡介
    12.3.2術語“經(jīng)濟損失”
    12.3.3遲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
    12.3.4承運人在不同運輸國際公約中賠償責任限額的規(guī)定
    12.3.5托運人遲延交付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12.4第61條賠償責任限制權(quán)的喪失
    12.4.1簡介
    12.4.2術語“本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12.4.3術語“或者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
    12.4.4術語“如果索賠人證明”
    12.4.5不同運輸公約下承運人責任限制權(quán)喪失的規(guī)定
    第十三章時效
    13.1概述
    13.2第62條時效期間
    13.2.1簡介
    13.2.2第1款
    13.2.3第2款
    13.2.4第3款
    13.3第63條時效的延長
    13.3.1簡介
    13.3.2中止或中斷
    13.3.3通過宣告延長時效
    13.4第64條追償訴訟
    13.5第65條對被識別為承運人的人的訴訟
    13.5.1簡介
    第十四章管轄權(quán)
    14.1概述
    14.2第66條對承運人的訴訟
    14.2.1本章一般范圍以及對承運人提起的訴訟
    14.2.2連結(jié)因素
    14.3第67條法院選擇協(xié)議
    14.3.1排他性法院選擇協(xié)議
    14.4第68條對海運履約方的訴訟
    14.5第69條不另增管轄權(quán)地
    14.6第70條扣留以及臨時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14.7第71條訴訟合并和轉(zhuǎn)移
    14.7.1對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的共同訴訟
    14.7.2承運人或海運履約方提起聲明訴訟下貨物索賠方的保護
    14.8第72條爭議產(chǎn)生后的協(xié)議和被告應訴時的管轄權(quán)
    14.9第73條承認和執(zhí)行
    14.10第74條第十四章的適用
    第十五章仲裁
    15.1概述
    15.2第75條仲裁協(xié)議
    15.2.1簡介
    15.2.2批量合同的例外
    15.2.3批量合同仲裁地對根據(jù)批量合同簽發(fā)的運輸單證或電子記錄的第三方持有人的擴大適用
    15.3第76條非班輪運輸中的仲裁協(xié)議
    15.4第77條爭議產(chǎn)生后的仲裁協(xié)議
    15.5第78條第十五章的適用
    第十六章合同條款的有效性
    16.1概述
    16.2第79條一般規(guī)定
    16.3第80條批量合同的特殊規(guī)則
    16.3.1產(chǎn)生背景
    16.3.2第1款
    16.3.3第2款
    16.3.4第3款
    16.3.5第4款
    16.3.6第5款
    16.3.7第6款
    16.3.8與其他制度的比較
    16.4第81條對活動物和其他貨物的特殊規(guī)則
    第十七章本公約不管轄的事項
    17.1概述
    17.2第82條管轄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shù)膰H公約
    17.3第83條賠償責任總限制
    17.4第84條共同海損
    17.5第85條旅客和行李
    17.6第86條核事故造成的損害
    第十八章最后條款
    18.1概述
    18.2第87條保存人
    18.3第88條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
    18.4第89條退出其他公約
    18.5第90條保留
    18.6第91條聲明的程序和效力
    18.7第92條對本國領土單位的效力
    18.8第93條區(qū)域經(jīng)濟一體化組織的參與
    18.9第94條生效
    18.10第95條修訂和修正
    18.11第96條退出本公約
    第十九章結(jié)語
    19.1公約的制定
    19.2劃時代的事項
    19.3公約制定的方法
    19.4公約的參與者
    附錄聯(lián)合國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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