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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之探討

    [ 程明 ]——(2009-5-26) / 已閱20409次

    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之探討

    程明


    摘 要

      一則題為《廣東東莞嘗試賠錢減刑搶劫犯賠5萬獲輕判死緩》的報道,引發(fā)了公眾對“賠錢減刑”的爭論。基于相關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法院根據(jù)犯罪人刑事賠償?shù)那闆r作為其悔罪的一種事實情節(jié)而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成為普遍的司法實踐。本文認為如果將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不但于法有據(jù)、合乎法理、還具有相當?shù)默F(xiàn)實必要性。如果對這項制度進行必要的完善和限制之后,則其不失為一次順應司法改革潮流的有益嘗試。

    關鍵詞  刑事賠償 量刑 法定情節(jié)


      2007年1月31日,新浪網(wǎng)的新聞欄目轉(zhuǎn)載了《北京晨報(網(wǎng)絡版) 》一則源自《羊城晚報》的題為《廣東東莞嘗試賠錢減刑搶劫犯賠5萬獲輕判死緩》的報道。案情大致內(nèi)容是:“一名搶劫殺人犯伏法認罪,其親屬賠償給受害人五萬元人民幣,在受害人家屬接受后,以此作為量刑情節(jié)從輕判處該犯罪人死緩”,報道還說,近期以來,廣東省東莞市的兩級法院在30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陌讣?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diào)解,并對作出經(jīng)濟賠償?shù)谋桓嫒私o予從輕處罰。
      此報道是一石激起千層浪,“賠錢減刑”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和激烈討論。有人認為,賠償被害人損失是被告人積極悔罪的一種表現(xiàn),酌情從輕處罰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對被害人也一種利益保護;也有人認為“賠錢減刑” 是“為富人發(fā)放作惡許可證”、“古代議罪銀制度翻版”、“法律打折”等等。誠然,在現(xiàn)有制度下施行“賠錢減刑”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問題,但是筆者認為“賠錢減刑”不但有法可依,而且很有必要將刑事賠償作為對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當然在適用時,應該明確其使用范圍和限制條件,并構建與之相配套的制度,不但符合當今司法改革潮流,還具有顯著的現(xiàn)實意義。

    一、刑事賠償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法律依據(jù)
      在目前我國的法律及司法政策下,刑事賠償只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予以考慮。
    1.酌定量刑情節(jié)的規(guī)定
      我國刑法中有關于從輕、減輕和免于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規(guī)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法官可依據(jù)法定情節(jié)與酌定情節(jié)裁判具體刑罰,雖然酌定量刑情節(jié)不是刑罰明文規(guī)定的情節(jié),但對于量刑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酌定量刑情節(jié)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nèi)容: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侵害對象; (3)犯罪造成的損害結(jié)果; (4)犯罪的時間、地點; (5)犯罪的動機; (6)犯罪后的態(tài)度; (7)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xiàn)。 其中,犯罪后的態(tài)度不僅僅是對犯罪事實的供認或者對犯罪行為表示懺悔之后的痛改前非之決心,更要看犯罪行為人有無在其能力范圍內(nèi)積極補救犯罪后果的行為表現(xiàn)。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等行為,既是積極悔罪的表現(xiàn),也是減輕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一個方面。因此,有人把犯罪人在犯罪行為發(fā)生后能夠退贓、賠償、取得被害人原諒等事實界定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罪后情節(jié)。
    2.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19 日發(fā)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4 條規(guī)定:“被告人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發(fā)布的于2003 年3 月14 日試行的《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肀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稿中第9 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边@些司法解釋對于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與賠償行為都予以肯定,明確規(guī)定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由此可見,多年前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肯定了適用“賠錢減刑”的合理性。
    3.刑事司法政策的規(guī)定
      死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目的的極刑。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限制死刑已成為世界的共識,甚至在許多國家,廢除死刑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實。在我國,保留死刑是國家的一貫政策,但隨著司法的發(fā)展,我國已將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并且本著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政策限制死刑。除非嚴重威脅國家、公共、公民安全的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一般不予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對于普通犯罪,通過“賠錢減刑”的疏導,可促進被告人及其有條件的親屬主動積極賠償,以獲寬待,這符合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也均衡了國家、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利益。
      其實,把附帶民事賠償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的并不限于中國,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做法,甚至是作為法定量刑來考慮。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條(普通減刑情節(jié))之6)規(guī)定:在審判前,通過賠償損失或者在可能情況下通過返還,完全彌補損害的;或者,在審判前并且在第56條最后一款規(guī)定的情況之外采取措施自動地和有效地消除或減輕犯罪的損害或危險后果的。 又如,《德國刑法典》第46條(量刑基本原則)之(2)要求,法院在量刑時,應權衡對行為人有利和不利的情況。特別應注意下列事項: ⋯⋯行為人的態(tài)度,尤其是行為人為了補救損害所作的努力。其第46條a (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損害賠償)又規(guī)定: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依第49條第1款減輕其刑罰;蛘,如果科處的刑罰不超過1年自由刑或不超過360單位日額金之罰金刑的,則免除其刑罰: (1)行為人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 ,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全部或大部予以補償或認真致力于其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或(2)在行為人可以自主決定對損害進行補償或者不補償?shù)那闆r下,他對被害人的損害進行全部或大部分補償。 在立法上有類似規(guī)定的國家和地區(qū)還包括美國、俄羅斯、日本及我國有臺灣地區(qū)等等。

    二、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利弊分析
    (一)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積極影響
    1、我國刑罰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特殊預防是指通過懲罰犯罪將罪犯改造成遵紀守法的公民。而一般預防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警告、威懾社會上不穩(wěn)定分子,使他們不敢犯罪;二是教育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三是安撫被害人,防止其進行私人報復或走上違法犯罪自我救濟道路。由此可見,安撫被害人是我國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之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為刑事犯罪受到傷害,需要慰藉和救濟,這種傷害既有物質(zhì)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有些需要物質(zhì)補償,有些需要精神撫慰,二者不能截然分離和替代。而大多數(shù)被告人不愿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即使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也絕大部分難以執(zhí)行。一些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失去經(jīng)濟來源,有的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走上違法犯罪的自我救濟道路。相反如果能將刑事賠償與被告人的量刑緊密聯(lián)系起來,將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的話,由于關系到被告人的服刑期限和適用的刑種,相信絕大多數(shù)被告人或其家庭都會盡力籌集資金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從而使被害人的情緒得到平息,社會矛盾得到緩解,有利于我國刑罰安撫被害人目的的實現(xiàn)。此外,將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對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被告人從輕處罰,正是構建和諧社會對于刑事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邏輯起點,也完全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促進被犯罪損害的社會關系得到有效修復。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和痛苦是深重的。特別是被害人,其遭受的身心痛苦往往難以言表。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被害人消除憤怒,如果同時能通過附帶民事賠償而直接受益則更能使被害人得到某種慰籍。雖然金錢不是化解精神創(chuàng)傷的靈丹妙藥,但因為賠償有助于緩解被害人的物質(zhì)困難或者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chǎn)秩序,被害人的痛苦將會相應減輕,受傷的心理也會得到一定程度的安撫,對社會安全的不信任甚至于仇視的心理也將有效釋放。如果可以組織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diào)解或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還能直面聽取犯罪人的悔罪心聲,犯罪人也更容易因此而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緊張關系的緩和,不但可以預防犯罪人因受到刑罰而二次加害于被害人,而且被害人也不至于因仇恨和報復而產(chǎn)生逆變。與此同時,犯罪行為人在履行其民事賠償義務時,也更深刻、更直接地體會到其所作所為給被是以害人、社會及自己的家人造成的嚴重危害,進而促使其深刻悔罪、改惡從善,從而有利于維持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及和諧。
    3、順應刑罰輕緩化和個別化的發(fā)展趨勢!艾F(xiàn)代社會的刑法應是具有人性底蘊的,公正、謙抑、人道是現(xiàn)代刑法的三大價值目標, 也是構成刑法的三大支點。” 為了兼顧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雙重目的,刑罰輕緩化已成為當今世界刑罰的發(fā)展趨勢。所謂刑罰輕緩化即輕刑罰化,是指通過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付和應付犯罪,以及倡導以盡可能輕的刑罰來懲罰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 它蘊含著深刻的人道主義關懷情結(jié)。當犯罪人賠償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后,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實質(zhì)是對犯罪人積極悔罪的一種公平刑罰待遇。特別是對于初犯、偶犯、過失犯或者未成年犯,如果沒有其他應當從重的法定情節(jié),主動、足額的民事賠償更有可能使其減輕甚至是免除刑罰。即使是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如果社會影響并不特別惡劣,積極、充分的民事賠償而獲得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一定程度諒解,也可能酌情判為死緩,這也有效減少了死刑的適用。在另一方面,不同案件的犯罪人對待被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態(tài)度不可能完全一致。法院在量刑時將積極、主動賠償者與漠視被害人損失、甚至竭力逃避責任承擔者區(qū)別對待,也是刑罰個別化的體現(xiàn),有助于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為刑罰個別化的本質(zhì)含義就是刑罰的規(guī)定和適用要根據(jù)并針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以有效地懲罰和預防犯罪。
    (二)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消極影響
    1、掌握失度易導致法律適用的不平等!胺擅媲叭巳似降取奔仁且豁棏椃ㄔ瓌t,也是刑法適用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司法機關應當做到“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 不論什么身份的人,只要犯了罪,都必須依據(jù)其犯罪事實及后果用一個統(tǒng)一的量刑標準予以定罪量刑。把被告人應當對受害人所作的賠償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從個案角度看,可以取得比較好的效果,但是對于因經(jīng)濟困難確實無力賠償?shù)谋桓嫒硕,這樣一個從輕處罰的機會就無法取得,被告人也就無法在刑事審判中得到同等對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就會受到影響。另外如果審判人員隨意甚至無限制地將民事賠償作為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條件,容易導致事實上法律適用的不平等。
    2、適用不當可能會降低刑罰的社會威懾作用。犯罪人通過民事賠償就有可能從死刑減至死緩,或者由重判轉(zhuǎn)為輕刑。這容易使人產(chǎn)生誤解,認為有錢人不怕犯罪,即使犯了罪也可以通過賠錢方式而獲得較的刑罰,從而降低刑罰的社會威懾作用。 同時也會讓審判的天平倒向了金錢,被告人是否有錢成為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素,使得“有錢能使鬼推磨”的信條玷污了法律尊嚴,“賠錢減刑”給司法界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低估。
    雖然將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存在如上弊端,但是總體而言還是利大于弊,同時通過相關制度的建設也是可以避免這些弊端。

    三、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合理性分析
    (一)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價值分析
    1.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有利于社會整體公正的實現(xiàn)
    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之所以存在弊端,主要疑問就是其會不會導致司法的不公正。比如,犯同樣罪行的人,因本人或家庭經(jīng)濟能力不同,其賠償能力有所不同,最終會導致因酌定量刑情節(jié)上的考慮而造成同罪不同罰的情況。不可否認,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可能出現(xiàn)以上弊端,但其并不絕對影響司法公正。在當今利益極其復雜化的社會,公正不再是簡單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情感報復,對犯罪人有條件地予以寬刑,雖然涉及了“錢”這個敏感的因素,但不可謂不公正;同樣,單純從報復、懲罰犯罪人的目的出發(fā),對無力解決被害方的經(jīng)濟賠償問題視而不見,也不是真正的公正。因此,公正是相對的。當犯罪人依法被定罪處罰時,對國家、被害人、被告人來講都是公正的。然而現(xiàn)實中大部分犯罪人都相對窮困,無力償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高額賠償,此時對于得不到賠償?shù)谋缓Ψ蕉,公正并沒有完全實現(xiàn),某種程度講,甚至是一種不公正。一般情況下,被害方從被告方處無法得到恢復的經(jīng)濟利益應當由國家來幫助解決,但我國尚未確立完善的補償制度,被告方的賠償恰好能解此燃眉之急。不過,被告方的賠償通常包含能夠減輕刑罰的期望,他們期望通過被告人的懺悔以及積極的賠償,能夠獲得被害方的原諒,從而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法院應當允許、并主動促成這種協(xié)調(diào)。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是在對犯罪人處刑的公正和對被害方民事賠償?shù)墓g找一個平衡點,在不突破社會道德和法律容許的底線的情況下,實實在在解決一些被害人的生存需要并且換回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給與各方一個相對的公正。
    2.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有利于社會秩序的恢復
    “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yè)已犯下的罪行”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fā)展,司法理念也發(fā)生了變化:司法的目的正由報應性轉(zhuǎn)向恢復性。刑罰的目的已不僅僅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除了報復、懲罰犯罪人,更應該是恢復社會秩序,即所謂的恢復性司法。也正因如此,刑事和解的制度才應運而生,并成為當今司法改革的潮流。廣東東莞中院的“賠錢減刑”也是在此背景下的一次有益嘗試,其適用減輕了犯罪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客觀上有利于社會各方面利益的恢復。
    (二)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可行性分析
      第一, 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具有司法解釋依據(jù)。正如上文所述我國刑法沒有將刑事賠償作為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 但有關司法解釋已有對于已經(jīng)給予刑事賠償?shù)谋桓嫒丝梢詮妮p處罰的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肖揚曾強調(diào)指出, “……積極賠償反映了被告人彌補犯罪損失、真誠悔罪的心態(tài), 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從輕處罰有助于減少社會對抗, 促進社會和諧。”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 “被告人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筆者認為, 這一司法解釋在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將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即被告人對民事責任承擔的情況, 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幅度。筆者相信, 如果刑法典能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 則對司法實踐會起到更好的指導作用。
      第二, 國外關于刑事賠償與量刑關系的立法為我國提供了參考和借鑒。從其他國家刑事法律規(guī)定來看, 很多國家都將刑事?lián)p害賠償作為對被告人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如《德國刑法典》規(guī)定, 如果犯罪人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其行為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補償, 或者努力致力于對其行為進行補償, 或被害人的補償要求全部或大部分得到實現(xiàn)的, 可依法減輕刑罰或免除刑罰。 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條規(guī)定: 必須按照犯罪的責任量定刑罰, 在適用刑罰時, 要考慮犯人的年齡、性格、經(jīng)歷及環(huán)境、犯罪的動機、方法、結(jié)果及社會影響、犯罪后犯人的態(tài)度及其他情況, 必須以有益于犯罪的抑制和犯人的改善更生為目的。其中, 犯罪后的態(tài)度主要是指是否悔悟、是否努力賠償損害和減輕其他實害。 意大利1921年刑法規(guī)定, 以履行賠償損失作為刑罰減輕、宣告緩刑、假釋的理由和條件。前蘇聯(lián)刑法綱要規(guī)定, 犯罪人自愿賠償損失或消除造成的損害, 是減輕責任的情節(jié)之一。 筆者認為, 國外關于刑事賠償與量刑關系的立法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
      第三, 我國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已經(jīng)將刑事賠償作為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從法學理論層面來看, 許多法學專家或者司法實務工作者已經(jīng)認同刑事賠償作為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這一觀點。如陳光中教授在其主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中第20條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和解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考慮當事人的和解意愿, 并根據(jù)案件情況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司法實踐層面來看, 不論是檢察機關還是法院, 在司法實踐中都已經(jīng)將刑事賠償作為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 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并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 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確需提起公訴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對屬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的輕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賠償和精神撫慰方面和解, 及時化解矛盾, 依法從寬處理。此外, 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也相繼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 其核心內(nèi)容之一便是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的, 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如2007年7月云南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在刑事執(zhí)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規(guī)定, 法院在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 對于被告人真誠悔罪, 積極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應當將此情形作為從輕處理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筆者認為, 鑒于實踐中司法機關或者司法實務工作者已將刑事賠償作為對被告人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 與其聽任其自發(fā)存在和發(fā)展, 不如在刑法上明確規(guī)定, 以達到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的目的。

    四、刑事賠償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之制度構建
      通過以上分析, 筆者認為, 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一方面可以減輕甚至消除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另一方面, 犯罪的物質(zhì)的或非物質(zhì)的后果的減輕, 降低了處罰的必要性。此外, 自愿的損害賠償還常常表明, 行為人沒有繼續(xù)犯罪的動向, 可以對他施加相對較輕的刑事處罰。既然賠償損失具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積極意義, 那么在法理上, 賠償損失就應該作為量刑的一個法定從輕情節(jié)。因此, 筆者建議將我國刑法關于刑事賠償與量刑情節(jié)的關系由酌定情節(jié)提升為法定情節(jié)。具體來說,在法律制度上可以做如下構建:
    (一)將刑事賠償從司法政策上升為明確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
      長期以來,中國各級各地的法院基本上都是結(jié)合案情實際,酌情將犯罪人賠償被害人民事?lián)p失的情況納入量刑考慮。對主動、充分賠償被害人損失的,一般視為犯罪人具有積極悔罪的表現(xiàn),只要案件中沒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通常會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先后多個司法解釋文件和相關審判政策也都非常明確地為這一做法提供依據(jù)。之所以公眾不能理解其中的法理依據(jù)和社會意義,主要是中國沒有從《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上將它予以明文規(guī)定。審判依據(jù)的不透明、不公開,自然容易導致公眾對判決結(jié)果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畢竟司法解釋和審判政策在法律效力上始終從屬于國家的法律。目前,犯罪人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情況,只是歸類為“犯罪后的一種態(tài)度”。其實,賠償?shù)姆e極行動與一般性的語言懺悔或惋惜的面部表情并不可相提并論。如果能將賠償損失的情況單獨確定為一種事實情節(jié)并且上升至法律規(guī)定,援引它作出的刑事判決必將增加其權威性。更重要的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引導犯罪已成既定事實的犯罪人積極補救其行為后果,進而悔改自新。當然,由于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因為賠償民事?lián)p失而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也只能以“可以”的立法表述形式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具體適用的案件范圍和程序,仍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來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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