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僅有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陳述可否定罪?

    [ 朱龍崗 ]——(2009-3-20) / 已閱37560次

    僅有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陳述可否定罪?

    朱龍崗


      犯罪嫌疑人X伙同他人Y搶劫一過路行人Z,并持木棍將其額部打出血,經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后X于逃跑途中被民警擋獲,Y逃逸。檢察院起訴證據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陳述、受害人辨認嫌疑人筆錄,嫌疑人辨認受害人筆錄、受害人的法醫(yī)活體鑒定結論、木棍一把(被告人指紋和受害人血跡可以鑒定)。問法院可否定X有罪?

      有些同志可能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也即僅有口供不得定罪。在本案中,不僅有被告人的供述,還有受害人的陳述,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為旁證(如目擊證人證言),只要受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吻合,兇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紋和受害人的血跡,犯罪發(fā)生時的時間和現場周圍客觀環(huán)境以及后來醫(yī)院接診的時間等情況能夠構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那么就足以認定犯罪是被告人實施的,畢竟這并不與刑訴法的規(guī)定相沖突。

      但問題是,如果被告人翻供,稱其供述是在偵查機關刑訊逼供下被迫做出的,那么原先所形成的證據鎖鏈還能否判定被告人有罪?這種情況下,還有些同志認為法官可以通過自由心證的方法來認定犯罪事實,如果以上各種證據查證確實,犯罪嫌疑人還有前科,法官可以運用以前判決同類案件的經驗和一般常識(如假如被告人沒有犯罪,為什么看到偵查人員就神色慌張、語無輪次等),確定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遠大于沒有犯罪的可能性,從而綜合認定判定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

      英美法中的定罪標準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我國除了刑訴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及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證據采納標準外,并沒有明確的定罪標準。那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剛才提到的被告人翻供的情形下,法官是否可以定罪只牽涉到兩點問題:第一,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如何。第二,本案中的受害人陳述及其他物證等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據體系是否能夠完整的反映犯罪事實。

      在第一個問題中,因為刑訴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害人陳述查證屬實的, 那么不僅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且因其是直接證據能夠全面直接反映犯罪事實,其效力要遠遠大于其他間接證據。除非存在相反結論,法院一般作為當然事實認定。假定一種極端情況:所有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法院可否直接判定被告人有罪?按照刑訴法第四十六條的文字含義及內在邏輯,因為這種情況下并不只有被告人供述,還有受害人陳述,況且又獲取不到證據,應當以此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但這其中是又問題的,被告人供述可能是因為受刑訊逼供,可能是因為心甘情愿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還可能因為受到威脅、引誘、欺騙。受害人陳述中可能犯罪事實根本不存在,或犯罪事實存在但起訴錯了對象。即便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其確實受到刑訊逼供,法官也可能讓被告人舉出受逼供的事實和證據,這種不合理的舉證責任分擔可能使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也不敢說出口(現在偵查人員的"技巧"可謂無所不用其極,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因為如果被告人舉證不能就面臨“認罪態(tài)度不好”的危險,不僅不會從輕或減輕,還可能構成加重情節(jié)。刑訴法第四十六條的本意是好的,但可惜沒有規(guī)定除此之外的情況,因為反過來讀第四十六條,如果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查證屬實的,就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刑訴法沒有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陳述和受害人陳述的情形,故審判人員也只能作這樣的推論),而恰恰就是因為這個不完全歸納的存在,致使刑訊逼供屢禁不止,花樣與日翻新,口供依然是所謂的”證據之王“,法律沒有對偵查和審判起到應有的指導和預見作用,法律與審判現實的劇烈沖突也就不足為奇了。

      第二個問題也是定罪的標準問題。按照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兇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紋和受害人的血跡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就是犯罪行為實施者嗎?不能,指紋的存在只能說明被告人接觸過那個木棍,但被告人也可能是事先或事后才接觸那支木棍的,如不能鑒定被告人接觸木棍的時間,也就無法確定被告人在案發(fā)時是否就在現場,而時間的鑒定幾乎是不可能的。血跡也只能證明或者有人用這只木棍打擊過受害者,但行兇者是誰,不能確定,也可能是別人戴著手套實施的;或者受害人的血跡灑在木棍上,但兇器是否就是這支木棍,也無法確定?傊,兇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紋和受害人的血跡并不能證明被告人在現場實施了犯罪行為。同樣,醫(yī)院證明和法醫(yī)鑒定只能證明受害人案發(fā)時受過傷以及受傷程度,但只屬于間接證據,還需其他證據證明傷是有被告人實施的。受害人辨認嫌疑人筆錄似乎可以構成直接證據,但它的效力與受害人陳述一樣,需要查證屬實,但案發(fā)現場的基礎事實(兇器鑒定)卻并不與之一致,故本案被告人無罪。按照中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標準,本案事實存在問題(分析同上)不應當承擔責任,但依照刑訴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又可以承擔責任,一個案件按照一部法律可以得到兩個截然不同的合法判決,豈不是咄咄怪事!有人此時可能會忽然想到,法官不是可以自由心證嗎?相同案件得到不同判決并不足以為奇。令人遺憾的卻是,在法官進行所謂自由心證的時候,聶樹斌案發(fā)生了,杜培武案發(fā)生了,佘祥林案也發(fā)生了。記得弗蘭西斯·培根說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于十次犯罪!蔽乙蚕腠樦f一句:一部不公正的法律,其惡果不只弄臟了水流,把水源也給破壞了。當一個國家的民眾對本國法律最基本的信仰都失去了,才是這個國度最可怕的悲哀。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徐汇区| 阳西县| 溧水县| 慈利县| 平和县| 卓资县| 凉山| 张掖市| 荆门市| 阜城县| 宾阳县| 新和县| 南康市| 西畴县| 无极县| 大石桥市| 崇左市| 保德县| 台州市| 垦利县| 德庆县| 铜川市| 青川县| 灌阳县| 襄城县| 长岛县| 大足县| 夹江县| 长垣县| 利辛县| 清水河县| 左权县| 泾川县| 潜山县| 莫力| 阜宁县| 若尔盖县| 孟村| 青田县| 怀化市| 临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