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新論近現代技術進步與哲學和刑法學發(fā)展之辨證唯物關系

    [ 劉躍挺 ]——(2007-8-27) / 已閱15012次

    新論近現代技術進步與哲學和刑法學發(fā)展之辨證唯物關系

    劉躍挺(710063,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學153號信箱,wonderf21cn@163.com)

    發(fā)表在中國核心期刊《社會科學論壇》8月學術研究卷


    【內容摘要】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決定了刑事法“理念”的進步與發(fā)展。技術發(fā)展與古典犯罪論體系和晚近犯罪論體系之間存在的辯證關系?档路嗾軐W思想,對于“構成要件”這種法實證主義所要求體現的模型具有所謂“康德式”的批判。技術理性與價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論體系中的較量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技術條件下的變異。
    【關鍵詞】技術理性;價值理性;期待可能性;極端規(guī)范論體系
    在人類發(fā)展演化的過程中,勞動技能的進步似乎起著十分重大的作用。那么,技術與人類的意識的變化,尤其與刑法理念更新的關系是什么,是一個值得探索的問題。其實,在?碌恼軐W思想當中,似乎可以找到技術與理念關系的答案!捌溟_始研究19世紀法國社會中的刑事制度,旨在探討知識構成的‘法律-政治’模式和‘權利-知識’的合二為一。這是因為若沒有權力,知識就不會形成,若沒有知識,權利就不會實施…‘權利-知識’的合二為一,在古希臘集中體現在‘尺度’之中,在中世紀主要存在于‘訊問’之中,在工業(yè)社會則尤其濃縮在‘檢查’之中”[1](P20),福柯同時強調,“19世紀奠基了敞視式監(jiān)獄大行其道的年代,敞視式監(jiān)獄、戒律和規(guī)范化概括地描述了權利對肉體這種新掠奪”[1](P20)。這里的“尺度”、“訊問”和“檢查”其實各自都代表著相應時期實施權力的手段。這種手段與方法決定著對罪犯肉體或者思想自由奪取方式理念的更新,進一步可以說:技術決定著理念。
    “理念”“內容”或者“思想”概念屬于意識的范疇,“技術”“形式”與“(語言)表述”屬于物質(存在)范疇。“技術決定理念”這與我們日常的“內容決定形式”、“思想決定表述”等似乎是不一致的,那么“技術”與“理念”之間真的是一種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嗎?這種關系是否體現在人類發(fā)展的任何方面呢?或者說,“決定”一詞在不同語境下具有不同內涵?
    “技術決定理念”,筆者認為,這里的“技術”和“理念”分別指歷史事實(或者“社會存在”)和社會意識。這樣,依照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即”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兩者是一種“唯物辨證”關系。那么,這種關系是如何體現與發(fā)展,以及在刑事法律發(fā)展與演進過程中,是怎樣表達這種關系?
    眾所周知,科學技術對于人類的深刻影響已毋庸質疑!昂5赂駹柊鸭夹g的本質理解為‘座架’,即是指把大自然和人類社會設想為一個技術上可操作的認知構架!盵1](P68)因而與韋伯的“工具理性即鐵籠”理論有異曲同工之妙。從某種意義上說,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和理念也是基于科學技術的“座架”而發(fā)展。正因為如此,有的學者認為,“正是在科學技術對于人類認識論轉向的影響下,在刑法學界具有典型的德國犯罪論體系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初步建構直至發(fā)展到今天。由實證主義的體系發(fā)展至晚近出現的極端規(guī)范論體系,在認識論及方法上形成了存在論(事實論)和規(guī)范論(價值論)這兩條主線,即以存在論開啟犯罪論的發(fā)展之路,以價值論為其增添人文反思。”[2](P5)筆者十分贊同上述學者的觀點,并將在后文,以18世紀至20世紀科學技術與哲學發(fā)展的辯證唯物關系,依據“技術決定理念”的基本論點,深入探討刑法理念,尤其是犯罪構成理念的發(fā)展與變化,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新技術條件下的演進。
    一、18世紀科學技術對刑法理念的啟明
    (一)牛頓哲學的影響
    人們通常說,18世紀是方法論覺醒的世紀,而科學技術即是這一覺醒的敲門磚。例如,牛頓與萊布尼茨各自發(fā)明的微積分,以及伽利略-牛頓的“證明物體靠相互引力而運動的假說已足以解釋太陽系中一切莊嚴的運動”等。
    雖然牛頓在《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中說:“到現在為止,我還不能從現象發(fā)現重力的那些性質的原因,我也不愿建立什么假說!盵3](P166)但是,他的門徒們,尤其是18世紀的法國哲學家例如德•拉•美特利和霍爾巴赫,卻忽略了牛頓當初的謹慎精神,以其科學為基礎,建立了機械論哲學。“根據這個哲學,整個過去和未來,在理論上都是可以計算出來的,而人也就變成了一架機器”,[3](P193)一個工具。
    機械論成為了啟蒙思想家反對羅馬正統(tǒng)教義的有力認識論武器。而“唯物主義”一詞也是18世紀時出現的,他們用之,以一種全新的機械決定論為基礎,開始重新且全面地認識自然、社會與人本身。在刑法理念上,早期最為反封建時代罪刑擅斷主義的絕對罪刑法定主義似乎也體現了當時哲學認識論——機械論思想——要求認為與把握行為者行為的精確性與決定性。這種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是一種嚴格、不容任意選擇或變通的原則。它要求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定必須是絕對確定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只能被動地執(zhí)行法律,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權力;在立法上,體現為絕對禁止運用類推和擴大解釋,把刑法條文對犯罪種類和犯罪構成要件的明文規(guī)定作為對現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據。
    (二)康德唯心主義思想的啟示
    牛頓的理論在解釋天體機制方面取得了驚人的成功,因此人們就把這樣的機械概念對整個宇宙給予最后解釋的能力估計得過高!坝行╊^腦清晰的人認識到科學不一定能揭示實在…存在的整體是廣大的,人們在只研究它的一個方面的時候,是無法窺知它的秘密的…一條逃離機械論的道路是康德和黑格爾及其追隨者們所走的道路。他們建立了一個歸根到底溯源于柏拉圖的哲學,即德國唯心主義,這個哲學同當代的科學差不多完全脫離了關系!盵3](P11)
    那時期,之所以出現這種“唯心主義”,筆者認為,其實正是技術發(fā)展的緣故,促使這一部分人以另一種角度和方法來認識世界!霸诳档驴磥,科學探討的范圍,已經由于牛頓的數學的物理學方法規(guī)定下來,只有那樣才能得到科學的知識…康德把外觀與實在分開,仍然有哲學上的價值。科學世界是感官揭示出來的世界,是現象的世界、外觀的世界;不一定是終極實在的世界!盵3](P189)
    康德的思想對于我們今天的刑事責任與刑罰理論具有隱約式的重要啟示?档轮鲝,“沒有紀律的自由,勢必顛覆自由本身”,“在爭取自己自由的同時,也應尊重別人的自由”,[4](P39) “人行為,做到無論是你自己或別的什么人,你始終把人當目的,總不把他只當做工具”,“按照康德 ‘自律的道德’,每個有理性者都是自己對自己頒布規(guī)律,每個人自己都有自己的目的”[5](P92),人人之間是平等的。當有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破壞這種平等時,康德認為,“刑罰應該貫徹正義的理念,而最能體現正義理念的刑罰原則就是平等原則,也就是報應原則”[4](P130)?档碌膶嵺`理性同樣告訴我們:實踐理性務須超越我們的經驗世界,世界存在一個普遍有效的道德依據,其根源于意志自律,“而自律即是自由” [4](P39),因此,對我們來說,依據道德律而行為當然就是一種強迫,或是一種“義務”,“這是道德律對非純理的人類所提出的行為要求”!耙庵疽话阏f來對其行為時有責任的”[6](P109)——這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論——刑事責任的根據。
    其實康德的法權哲學思想,對于“構成要件”這種法實證主義所要求體現的模型,同樣具有著所謂“康德式”的批判。筆者認為,從客觀經驗中取得的原則都是有條件的、有限制的,不可能提供康德的道德律所應有普遍性和絕對的必然性。“任何試圖從經驗中歸納出道德律的努力最終導致倫理學上價值相對主義和法權哲學上的法實證主義!盵4](P44)如同倫理學上的價值相對主義往往會導致社會道德意識整體性的喪失,甚至會使社會群體結構關系自我瓦解一樣,法實證主義只在于研究法律是什么,至于此等概念和原理是否合乎正義則非所其問。我們憑什么可以評價,甚至糾正人們行為的道德性和實證法的合理性呢?答案就是存在一個超越經驗的“法上之法”,即自然法。
    目前有人認為,“在古來一切哲學中,康德的形而上學最能代表近年來物理科學與生物科學所指明的境界”,“相對論與量子論,生物物理學與生物化學以及有目的的適應說,這些最新的科學發(fā)展都把科學的哲學帶回到康德那里去。[3](P190)而筆者認為,基于法實證主義的思想而形成的犯罪構成理論,同樣也會被帶回到康德那里去。
    二、19世紀技術發(fā)展與古典犯罪論體系產生的辯證關系
    (一)科學技術發(fā)展與德國唯心主義哲學的分歧
    19世紀可以看做是科學時代的開始。我可以看到在那段時期里,為了追求純粹的知識而進行的科學研究,開始走在實際的應用與發(fā)明的前面,并且啟發(fā)了實際的應用和發(fā)明,而發(fā)明出現之后,又為科學研究與工業(yè)發(fā)展開辟了新的領域。例如,拉瓦錫把物質不滅的證據推廣而及于化學變化,道爾頓最后建立了原子說,而焦耳也證明了能量守恒的原理,等等?茖W技術的發(fā)展已經開始在19世紀上半期影響人類的其他活動與哲學了,“排除情感的科學研究方法,把觀察、邏輯推理與實驗有效地結合起來的科學方法,也極合用…在統(tǒng)計學中,數學方法和物理學方法被明確應用于保險問題與社會學問題!盵3](P294)
    而與此同時,提出“同一性哲學”的黑格爾異常猛烈而尖刻地對自然哲學家,特別是牛頓,大肆進行攻擊,其結果是,“科學家開始在某種程度上強調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扣除一切哲學影響,而且,哲學的正當要求,即對于認識來源的批判和智力的功能的定義,也沒有人加以注意了”[3](P279)。在這些玄妙的黑格爾唯心主義盛行后,有這樣的唯物主義學派,諸如摩萊肖特、畢希納等,促使著人們注意自然科學所取得的明晰進步。這也許恰恰是唯心主義所顯明的積極意義。此時的社會科學同樣面對著自然科學的成就,也“自愧不如”,甚至開始要進行“科學性”洗禮!皩嵶C主義”便是這一“洗禮”重要結果之一。其于19世紀由法國圣西門首先使用,再由孔德繼承,強調“實證”的感覺經驗才是知識的對象來源,同樣也是人類認識的范圍,并將這一主張應用于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甚至是宗教學!霸谧匀豢茖W的成就成為‘知識的典范’并橫掃各個知識領域的背景下,近代社會科學的研究把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會領域中,形成實證主義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2](P5)
    (二)實證主義的古典犯罪論體系
    刑法學作為一門重要而特殊的社會科學,必然會面臨自然科學技術所帶來“實證主義”式的革新!叭绻麤]有牛頓經典理論的普及,實證學派就無法從物質基礎的層次上否定自由意志論;沒有現代醫(yī)學、解剖學的發(fā)展,龍勃羅梭的突破也無法成為可能!盵2](P6)
    機械決定論在19世紀的影響,使實證化思潮進一步地預示著整個犯罪論體系發(fā)展的脈絡,即基于古典刑事法學派罪刑法定的思想,李斯特-貝林格“古典犯罪論體系”呼之欲出。
    “在古典犯罪論體系中,行為是自然的因果歷程;因果關系的判斷遵循著自然法則的必然條件公式,整個構成要件是純客觀的、無涉價值的;違法性是行為與實在法之間的對立沖突狀態(tài);而罪責則是對可以探知的心理事實的評判,與行為人的主體意思直接相關的故意與過失只是責任的兩種形式。”[2](P7)一句話,在古典犯罪論體系里,構成要件、違法性以及罪責都是客觀的!霸谪惲指窨磥恚瑯嫵梢峭耆陀^的實體,是可以感知到外在客觀世界的過程!盵6](P248)所有這些無不表達古典犯罪論體系的實證主義立場。
    可以說,德國古典犯罪論體系是通過建立在科學機械實證主義的基礎上的,體現著純客觀的、中性無色的、價值中立的研究方法。
    三、19世紀末以后技術進步與犯罪論體系的整體性反思
    (一)機械論逐步瓦解與目的論復蘇
    19世紀富有革命性成果之一的來自生物學方面的科技進步,當屬達爾文在自然選擇基礎上創(chuàng)立的進化論。在自稱為唯物主義者的德國人中,達爾文的研究成果成為了一條重要的分界線。《物種起源》風行之后,德國哲學家在?藸柕念I導下,把達爾文的學說發(fā)展成為一種哲學信條。在19世紀末期,進化哲學深刻地改變了人們對于人類社會的看法,“他在事實上永遠摧毀了終極目的論的觀念,不論在今天的國家中,或將來的烏托邦里都談不上有終極的目的!盵3](P294)而這對人自身的認識來說,會產生可怕的后果,即人本身不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與工具。可以看出,其與上述康德的目的論思想是悖逆的,同樣也與馬克思主義哲學思想不符。正是因為如此,“漸漸地人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進化論雖然可以說明生物用什么方法從早期的形態(tài)進而發(fā)展到有復雜的生理與心理特點的物種,但對于生命的起源與基本意義,或意識、意志、道德情緒與審美情緒等現象,卻不能說明!盵3](P298)至于“存在” 的大問題,那就更無法談到了。
    綜上而言,正是由于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物理、化學與生物技術的進一步發(fā)展,致使人們感覺未知的境界還很寬廣或者對生命的機體的表面上的目的性深有所感。甚至哲學家格納諾認為:“有生命的物質的本質就是有目的性——有一定目的,力求達到一個目標,這種目的性控制了身體與心靈的生長與功用,這不是機械與化學的盲目力量所能及的!盵3](P341)
    技術上,海森堡于1927年對電子進行描述提出了不確定原理,除此之外,愛因斯坦的相對論,都說明了純機械論在解釋日漸增多的新認識時,所體現的無能為力以及目的論重新被人們認可與接納。在現當代西方哲學史上,相應出現了以海德格爾為代表的存在主義——以存在者本身的存在為研究對象;以文德爾班為首的新康德主義——重新肯定康德實踐理性而提出反實證主義的價值論。
    (二)體現“目的理性”特點的犯罪論體系的產生
    20世紀30年代,德國波昂大學的魏爾采爾、墨拉哈為代表的目的行為這一目的行為論出發(fā),試圖建立新的犯罪論體系。1961年,魏爾采爾發(fā)表《刑法體系的新形象》,正式提出應從行為之目的性與刑法之目的觀來掌握犯罪行為的結構并建立新的犯罪論體系。而直到后來,由德國刑法學家羅克遜、雅各布斯等所提倡的“目的理性”犯罪論體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極端規(guī)范論,將客觀目的(具體說,是一種刑事政策上的“必要預防”)作為刑事犯罪構成的判斷準則之一,這可以說在刑法理念中,進一步地貫徹了新康德主義“客觀價值論”。由此可見,犯罪論體系的發(fā)展過程是一個在實證主義的古典犯罪論中不斷進行價值增添的過程!捌溟g雖然存在交錯與回轉,雖然究竟應當重事實還是應當強調價值的爭辯仍未完成,但在犯罪論發(fā)展的實踐上,的確是其在認識論上由自然實證主義到新康德主義,由事實論(存在論)體系走向價值論(規(guī)范論)體系,這是新康德主義對于犯罪論體系在認識論上直接影響的結果! [2](P9)而重要的是,這與同一時期德國新康德主義對于其他社會科學的普遍影響是相一致的。
    (三)技術理性與價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論體系中的較量
    對于“理性”,在西方哲學的發(fā)展史上,其內涵上發(fā)生了數次的分野。早在18世紀,為調和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康德將理性分為兩個范疇,即“知性”與“(狹義)理性”。而后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到19世紀末,“科學與哲學又重新攜起手來(最先是在進化論思想,后又在物理與數學新發(fā)展中)”[3](P15),使新的認識論——新實在論拋棄歷來的全面哲學體系而只研究存在于科學現象下面的形而上學的實在時,理性的內部又一次分野,即產生了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而工具理性使自身失去價值理性之后,與科學主義合流,形成了我們現在具有時代特點的“技術理性”!凹夹g理性的實質在于對人的工具化和對效率及計劃的追求,這一點也在認識論上直接影響了晚近德國犯罪論體系的發(fā)展” [2](P9)?梢哉f,目的理性是對新康德主義價值論的實踐,但也有學者認為,“目的理性的犯罪論體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極端規(guī)范論體系實際上早已脫離了新康德主義的人本主義的本意,成為對技術理性的臣服和實踐! [2](P10)筆者認為,產生這樣的爭議,正是在于新康德主義本身。文德爾班德價值論認為,“普遍的社會規(guī)范決定個人的社會行為,個人的道德活動也得遵循這種普遍的道德規(guī)范…個人的特殊價值決定于一般人所接受的共同意識規(guī)范! [7](P887)而在體現“目的理性”的犯罪構成體系中,“從規(guī)范中來,到規(guī)范中去,人再次成為工具,成為維護規(guī)范的工具!盵2](P10)因此,這種看似注重目的與價值、體現新康德主義學說的犯罪論體系,實際上早已轉化成為了技術(工具)理性,更進一步說,在犯罪論體系上的表達,對于人的工具化立場上,目的理性,尤其是極端規(guī)范論體系,與體現技術理性的犯罪論體系正好是殊途同歸。因此,那些提出爭議的學者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這也正反映了在這個技術日益突飛猛進的時代,我們的認識論所面臨的同一個問題,“這個問題至今尚未得到解決,并且在求得解決之前,還必須波浪式地經歷許多回到機械論哲學和離開機械論哲學的反復過程! [3](P302)筆者認為,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們對自身及其周圍認識能力的不斷加重,犯罪論體系也會朝向更合理的方向發(fā)展。
    (四)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技術條件下的變異
    產生期待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契機,是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國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關于萊倫勞斯事件的判決。到20世紀20、30年代,發(fā)展成相應的理論,即行為違反了刑事義務,行為人也知道自己違反了刑事義務,但是在行為時的具體狀況下行為人無可奈何,不可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就仍然不能譴責行為人。可以說,期待可能性理論顯示了刑法對于人性理解和包容的謙抑本性。而此理論的提出,正是發(fā)生在上述所說的人們正在反思機械論的時期,似乎與存在主義的“存在總是存在者的存在”所體現“人”的價值意義相似——人本身的存在就是認識的根源,評價“人”時,應當從主客體的合一性入手;期待可能性理論要求:即使行為人行為上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但也會因為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或者不受到刑罰處罰。
    在技術成為意識形態(tài)的今天,在信息技術不斷泛化的網絡社會里,從人性出發(fā)的期待可能性賦予了新的內容——技術可能性。責任成立過程是一個定罪個別化的過程。期待可能性是確定責任成立與否的核心要素,它判斷的是是否可能期待行為人為合法行為。而在網絡技術構建的網絡社會里,行為人的能力憑借網絡技術的拓展,包括其適法以及違法犯罪的網絡技術能力。行為的“個別化”空間正由傳統(tǒng)的物理空間轉變?yōu)橐粋由信息網絡技術構架的網絡虛擬世界。而在這樣一個“世界”中,是否有可能期待行為人為合法行為成為了我們今天所要探索的問題——網絡技術期待可能性。而其評斷的標準,筆者認為,不但是結合了原有傳統(tǒng)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準則,更要掌握新型技術的發(fā)展所帶來的、與刑事責任成立有關的知識。
    縱覽歷史,從18至20世紀科學技術所帶來的人類認識論、方法論及其世界觀的變化與發(fā)展,以及刑法理念,特別是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和期待可能性理論隨之相應的演化與變異中,筆者最終可以肯定的認為:在刑法的發(fā)展過程中,科學技術的進步,尤其是國家刑法權力實現的“技術”不斷地深化,決定了刑事法“理念”的演進與發(fā)展。而“技術決定理念”論題的奧秘也將會繼續(xù)給我們帶來更大的啟示。


    參 考 文 獻
    [1]莫偉民.莫偉民講?耓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南昌县| 新龙县| 刚察县| 宾川县| 桃源县| 旬阳县| 黄冈市| 永登县| 应城市| 昌吉市| 扬州市| 重庆市| 屏东县| 集安市| 榕江县| 肃宁县| 盐边县| 玛沁县| 临邑县| 云霄县| 永仁县| 大姚县| 云龙县| 延安市| 根河市| 福建省| 富锦市| 横峰县| 乐亭县| 漳州市| 北碚区| 星子县| 大竹县| 会昌县| 新巴尔虎右旗| 平定县| 江西省| 漯河市| 靖远县| 华亭县| 河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