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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無行為能力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屬于犯罪?

    [ 辛汀芷 ]——(2002-2-17) / 已閱19196次

    論無行為能力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屬于犯罪?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那么,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犯罪嗎?還是其確實屬于犯罪,但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呢?這是一個有異議的問題,也是在實踐中令人困惑的問題。
    有學者指出,對于作為違法主體的個人來說,不必強調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即使是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其行為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同樣應當認為是違法行為,而不能因其年齡幼小就改變了行為的性質。很難想象一個成年人的殺人行為是違法,而一個年齡幼小到一定程度(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殺人行為就不是違法。至于違法者因其年齡幼小而被免除了責任,這只是基于行為本身之外的因素的考慮。同理,違法主體也不要求具有正常的智力狀況,一個精神病人的殺人行為與正常人的殺人行為都應當被認為是非法的,是違法行為。如果主體的自身狀況不同就可以將同一行為區(qū)別為兩種完全不同的性質——違法或者不違法,那么,我們所倡導的法律準則的權威性就可以被大大懷疑。某種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與某種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兩個問題。前者無須考慮主體的年齡和智力因素,后者必須考慮主體的年齡和智力因素。在確定違法構成時不可將其混淆。¹
    而其他有的學者認為,不滿14歲的人(即無行為能力之人)的危害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原因如下:我國《刑法》第10條明確規(guī)定:一切危害社會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都是犯罪。這一概念指出犯罪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犯罪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二是犯罪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而我國刑法并未規(guī)定不滿14歲的人的危害行為應受刑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14歲的人的危害行為不具備犯罪的基本特征,因而不能認為是犯罪。這正是考慮到不滿14歲兒童的具體情況而把他們的危害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當然,把他們的危害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不等于放任不管,根據(jù)《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顯然,認為不滿14歲的人的危害行為可以構成犯罪的觀點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違反刑法規(guī)定的。²
    上述兩種典型的有異議的觀點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這個有爭議的問題的關鍵是違法的構成條件與違法責任的承擔條件之爭。而本人較贊同葛洪義老師的觀點。
    一. 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于該行為侵犯的客體以及行為的主觀和客觀方面的要件,犯罪主體并不反映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不能決定犯罪是否成立,只是在行為構成犯罪后決定是否應當擔負刑事責任。因此,它僅是刑事責任的一個條件,而不是構成犯罪的一個要件。
    二. 從違法犯罪的構成來看,違法犯罪的構成是衡量其是否成立的標準,也是違法犯罪成立的條件。違法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一個整體,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將無法構成違法犯罪,也不應認為構成違法犯罪。
    1. 犯罪客體:說明犯罪侵犯的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什么樣的社會關系;
    2. 犯罪客觀要件:說明社會關系是被什么樣的行為侵犯的,結果如何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3. 犯罪主體:說明社會關系是被什么樣的人侵犯的;
    4. 犯罪的主觀要件:說明社會關系是犯罪人在什么樣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下侵犯的,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
    我們就用犯罪的構成來分析“未成年人殺害親身母親”的案例。
    從犯罪客體上,殺人行為是一種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在犯罪客體要件上,該社會關系是被以殺人的行為侵犯的,結果是被害人當場死亡,這完全是因為她的兒子的行為所造成的;從犯罪主體上看,這是由一未成年人行為的;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因為該未成年人因受不了其母親施加的學習上的壓力而引發(fā)的暴力行為,是處于故意。
    以上簡短的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這起殺人案完全屬于犯罪的范疇,行為人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由于該行為人尚未達到法定年齡而被免于刑法,這完全說明犯罪的構成條件具備,但因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責任的承擔條件而被免于刑法處罰是兩碼事,不能將兩者混淆。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無行為能力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盡管不用受刑罰處罰,不用負刑事責任,但其違法犯罪的性質是不會因其年齡和智力水平而改變的。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將該問題澄清并付諸于實踐,以確保司法公正與法律的威嚴。

    ————————————
    ¹.參見葛洪義《法理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434—435頁
    ².參見樊鳳林 主編《犯罪構成論》 法律出版社 第78頁



    作者:辛汀芷
    深圳大學法學院200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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