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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犯罪客體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 劉躍挺 ]——(2006-10-26) / 已閱16281次

    論犯罪客體要件存在的必要性
    ——On the Essentiality of the Object of Crime

    劉躍挺*
    (西北政法大學,西安710063)

    【內容摘要】 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的指導下,以科學的世界觀方法論為基礎,深入探討了犯罪客體的概念、本質。通過各種學說之間的對比與比較,理解和論證了犯罪客體作為構成要件之一的不可或缺性。
    【關鍵詞】犯罪構成;構成要件;犯罪客體
    【Abstract】 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Marxism and Leninism, studied deeply on the basis of scientific world-view and methodology are the general ideas and essence and appearanc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of the object of crime. Through compare between doctrines and theories about it ,the object of crime is essential as one of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Key Words】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object of crime

    一、犯罪客體要件的含義
    有的學者認為,“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1](P94)還有學者認為,“犯罪客體要件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行為成為犯罪所必須侵犯并且已被侵犯的合法權益! [2](P116)“或是對一種義務的違反” 。綜上所述,學者們分別將客體理解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權益”與“義務的違反”。可在筆者看來,這三者其實本為同一種事物。馬克思說:“感覺為了物而同物發(fā)生關系,但物本身卻是對自身和對人的一種對象性的、人的關系;反過來也是這樣。”“只有當物按人的方式同人發(fā)生關系時,我才能在實踐上按人的方式同物發(fā)生關系!盵3](P124)也就是說,不論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客觀實在的“權益”還是與之對應的“違反某種義務”,其實質上都是在說犯罪行為侵犯了與之相關的社會關系。而“權益”與“義務”的措詞,只是以“權利本位”或是“義務本位”的視角闡述與之相對應的社會關系。例如,某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所有(物)權(益),或是說違反了“尊重他人所有權”的不作為義務,而本質是這一行為侵犯了法律上所認可的社會(物權)關系。
    既然如此,筆者認為,“客體”這一概念應當在形式上定義為“刑法所保護的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因為這樣可以更加全面地闡明犯罪行為的本質與特征,避免了只采用“權益侵犯說”或是“義務違反說”的片面性不足 。

    二、關于客體要件在犯罪構成中的定位爭議與辨析
    關于客體要件在犯罪構成中的定位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客體要件應當為犯罪構成之必要條件,“將犯罪客體排斥在犯罪構成之外,把犯罪對象列入犯罪客觀要件,在犯罪構成中取消犯罪客體要件的觀點……筆者認為,這種觀點論據不足!保4](P26)
    而有些學者認為,犯罪構成中不存在所謂的“犯罪客體要件”!胺缸锟腕w本身是被侵犯的社會關系,但要確定某行為是否侵犯了社會關系以及侵犯了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并不能由犯罪客體本身來解決,而要通過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綜合反映出來。換言之,行為符合了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不僅表明行為侵犯了一定的社會關系,而且表明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社會關系!盵5](P134)“不能把被說明現(xiàn)象——犯罪客體與說明其現(xiàn)象的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并列起來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而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社會關系,正是由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綜合決定的,犯罪客體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區(qū)分此罪與彼罪,關于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 簡言之,“否定論”的觀點認為,犯罪的本質就是說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因此犯罪客體的意義就早已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與其他三個要件不具有同等并列性;并且,行為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可以共同綜合反映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以及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從而否定了客體要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存在意義。
    那么,客體要件到底是不是“犯罪構成必要條件之一”呢?筆者認為是,而且必然是。理由如下:
    在犯罪行為的社會現(xiàn)象轉化為法律現(xiàn)象的過程中,犯罪的本質與特征通過犯罪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共同反映,而客體要件是其中最直接的體現(xiàn)。如前所述,構成要件之間具有“一存俱存、一失俱失”的特點,簡言之,犯罪客體要件的成立,是在另外三個要件假定成立之后,才有是否作出價值評判的意義。也就是說,犯罪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犯罪客體要件價值評判的先決條件和前提,它們作為有機統(tǒng)一體共同體現(xiàn)犯罪的本質。犯罪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與犯罪客體之間存在的緊切的聯(lián)系,如本文所述(“有關犯罪構成概念歷史沿革以及相關問題辨析”中闡明的內容),前三個要件可以間接的體現(xiàn)與反映犯罪客體要件所要說明的其所對應行為某一方面的內容與特征。但反過來說,僅僅因為它們之間的這種緊密聯(lián)系,即就如有些學者所說行為符合了“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不僅表明行為侵犯了一定的社會關系,而且表明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社會關系,”[5](P134)就因此否認客體要件獨立存在的必要性。這就犯了方法論意義上的“形而上學”的錯誤。此外,至于將犯罪客體摒棄于犯罪構成之外,“是因為犯罪客體提示的是犯罪的本質,這正是犯罪概念所要研究的內容,而犯罪構成是說明犯罪本質的,也就是說明犯罪客體的,不能把被說明對象即犯罪客體與說明犯罪客本的其他要件相并列,作為犯罪構成的內容”,[5](P24-26)那么,這一觀點就完全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本質的關系。犯罪的本質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犯罪具有“行為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性”“刑事違法性”與“應受刑罰性”。而作為一種法律現(xiàn)象,則由犯罪構成要件來集中體現(xiàn)犯罪的本質與三方面的特征。其中,犯罪客體——犯罪行為侵犯的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最直接地體現(xiàn)了“行為造成的社會嚴重危害影響”這一事實特征和“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危害性” 這一犯罪本質屬性。因此,客體要件,作為構成要件之一,和犯罪本質與特征(屬于犯罪概念范疇)之間是一種體現(xiàn)與被體現(xiàn)的關系。而不能說,客體要件本身是屬于犯罪概念范疇。綜上所述,從犯罪客體與其它三個要件互為前提關系以及與犯罪本質的表現(xiàn)與被表現(xiàn)的關系可以得出:犯罪客體不是被表現(xiàn)的內容,而是表現(xiàn)行為社會危害性即犯罪本質的基礎性事實(而非全部,犯罪本質是由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表現(xiàn)出來)。因此,在評價“行為罪與非罪”時,犯罪客體要件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
    進一步說,客體要件在刑法中直接表達為刑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內容。由此可知,客體要件說明了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以及具體什么樣的社會關系,關鍵更重要的是,這一社會關系必須是其侵犯行為達到具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關系,即通說定義中的“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這才是客體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定位的關鍵。即使行為主體要件、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說明了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和具體什么樣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要件也有存在的必要——對這樣的社會關系的法定“排查”作用。
    下面列舉兩個例子,予以說明客體要件的法定“排查”作用。例一,關于“投機倒把”行為,為什么同一行為在新舊刑法變化之后,不認為是犯罪了?“根據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主觀是客觀的反映,但主觀對客觀的認識是有限的。只因主觀上沒有認識就不確定事物的客觀性質,是唯心主義的錯誤觀點。某一行為現(xiàn)象因危害了現(xiàn)行的統(tǒng)治關系,從而具備了犯罪的本質,但由于作為主觀意志的法律尚未將其犯罪化,因而否定了其客觀存在著的犯罪性質,正如英美刑法學者所指出,行為的犯罪化是有一個過程的,某一行為在其犯罪化的法律生效而附予它犯罪的性質,同時否定了該法律生效前該行為的犯罪本質,這是與辯證唯物主義相違背的。” 由此可知,“投機倒把”行為本身在本質上沒有發(fā)生變化,而且單就行為主體、行為主觀方面、行為客觀方面也沒有發(fā)生變化,但為什么它的法律評價在刑法修訂前后發(fā)生了刑法意義上“質”的變化呢?這些都是因為法律不再視這種行為所“冒犯”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侵犯行為具有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關系,即客體要件的法律評價發(fā)生了變化,進一步說,這是“行為是否為一種犯罪”的判斷過程中,社會嚴重危害影響與刑事違法性之“排查性”的缺足。因此,行為在滿足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之后,必須也必然要作出“客體要件”的評價,才能得到最終的定罪與否的結論。如果就如某些學者所說的那樣,單就其它三個要件就說明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以及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即客體要件無須存在,那么在這類案例中,就產生了矛盾,甚至這種“否定說”就進入了死胡同,無法自圓其說。
    例二,行為人通過爆炸、投毒、決水的方式去殺人。依照“否定說”,通過行為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在說明“所發(fā)生的行為侵犯社會關系或是什么樣的社會關系”的判斷上,發(fā)生了“人為”的模糊與爭議,即行為人到底侵犯了哪一種社會關系,或是說侵犯了多少個社會關系,最終,在定罪問題上產生了困難。其實,這正是說明了犯罪行為判斷過程中缺失客體要件所導致的結果。因為客體要件不僅可以通過法定的明確方式說明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社會關系,更能在罪數問題中作出所侵犯社會關系在“量”方面的法定評價與判斷。就上述“例二”而言,行為仿佛從表面上既侵犯了表現(xiàn)生命權的社會關系,又侵犯了表現(xiàn)公共安全的社會關系;而在根本上此時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社會關系——即個人生命權社會關系基礎上,擴大到包含不特定多數人生命權的社會關系的層次。這樣,我們就可以得出:在其他三個要件滿足基礎上,通過客體要件的滿足,行為就可以定相應的危害公共安全類型的犯罪。可以說,在這一類型的犯罪中,對客體要件在定罪中作用的研究,可以更加準確、更加及時消除諸如上述的“偽爭議”,從而強化了犯罪構成在明確定罪量刑上的作用,更能體現(xiàn)罪刑法定原則和價值精神,從而防止諸如犯罪類推等非體現(xiàn)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錯誤的出現(xiàn)。
    另外,客體要件的存在,無論是在犯罪構成本身的結構上,還是在我國刑法立法的宏觀結構上,都體現(xiàn)著其自身獨立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綜上所述,筆者先是闡明了犯罪本質與犯罪客體要件之間的關系,在區(qū)分兩者的內涵和外延基礎上,進一步地說明和應證了,犯罪客體要件在定罪量刑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即使通過行為滿足了犯罪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這三個要件的綜合評價也無法替代犯罪客體要件的作用與意義。從根本上,否定了“否定論”,認為犯罪客體是,也必然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
    (本文是我在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階段理論成果之一,在此學生要特別感謝我的導師賈宇教授)
    注釋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張明楷.《刑法學》(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李潔著.《犯罪對象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張明楷.《犯罪論原理》[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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