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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不應成為侵害傷者生命的“許可證”

    [ 方向 ]——(2006-6-11) / 已閱10061次

    交通肇事不應成為侵害傷者生命的“許可證”

    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 方向律師

    [摘要]:交通肇事車輛駕駛?cè)素撚袚尵葌叩姆ǘx務,車輛駕駛?cè)瞬环e極履行救助義務延誤搶救時機而致傷者死亡的,該不作為行為獨立于其先行肇事行為,無論其是否對交通肇事行為負有責任,均成立不作為犯罪,應單獨予以刑法評價。
    [關(guān)鍵詞]:交通肇事,法定作為義務,不作為犯罪

    Abstract: A driver who put another person’s life at peril as a result of a traffic accident has the duty imposed by the law of rendering timely assistance to prevent the injured from dying. Breach of that duty by non-performance or undue performance resulting in the deprivation of the victim’s life commits a negative crime independent from his or her former act causing the traffic accident, subject to penalty of that crime, regardless of whether he or she was responsible for that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legal duty to act, negative crime.

    車禍猛于虎,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不計其數(shù)。前些年,在司法實踐中,幾近50%的司機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罪責而逃逸,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刑法因此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加重其刑的規(guī)定。但是,要促使交通肇事車輛駕駛?cè)思皶r有效地救助傷者,發(fā)揮刑法保護功能,僅僅處罰其“逃逸”行為遠遠不夠,因為真正侵害法益的是其不救助行為,而非其逃逸行為。車輛駕駛?cè)巳绻麤]有逃逸也不進行搶救致使傷者喪失搶救機會而死亡的,其應否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車輛駕駛?cè)讼惹皼]有違章行為,難道只能對其加以道德譴責而以強調(diào)刑法的謙抑性為由不能予以刑法非難?準確把握交通肇事后車輛駕駛?cè)说木戎x務、不作為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及其嚴重危害后果是正確解決問題的關(guān)鍵。
    一、侵害的法益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zhì)是對法益的侵害,①刑法首先關(guān)注的是其所保護的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交通肇事致使受害人受傷但未造成其當場死亡的,單就受害人的人身權(quán)益而言,當時侵害的是傷者的健康,雖然危及傷者的生命,但在其死亡前,不能認定該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當傷者未得到有效搶救而死亡時,其生命實際被剝奪?梢姡@一過程受到侵害的先后是受害人的健康、生命兩種法益。
    二、加害的行為
    “無行為則無犯罪亦無刑罰”,危害行為是定罪科刑的客觀基礎(chǔ)。表面上看,交通肇事車輛駕駛?cè)酥粚嵤┝艘恍袨椋o對受害者的其他加害行為。但是,刑法上的行為是指基于行為人的意思決定的身體的動靜而引起外界的變化,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靶谭ㄉ系淖鳛,是指不當為而為,即行為人在意志支配下,違反禁止性規(guī)范而積極實施法律禁止不得為的行為!薄靶谭ㄉ系牟蛔鳛,是指當為而不為,即行為人在意志支配下,違反命令規(guī)范,消極地不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為。”②不作為必須以特定行為的法定義務為前提,義務的來源主要有法律規(guī)定、職務業(yè)務行為、先行行為等。先行行為產(chǎn)生的作為義務源于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如果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給法律保護的法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險,他就產(chǎn)生了采取積極措施防止危險結(jié)果發(fā)生的義務,即有責任保證這一危險不會轉(zhuǎn)變?yōu)閾p害法益的現(xiàn)實。行為人交通肇事致受害者傷害而使其處于生命危險,因而有搶救傷者以防止其死亡的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cè)藨斄⒓赐\,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cè)藨斄⒓磽尵仁軅藛T,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cè)恕⑦^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可見,肇事車輛駕駛?cè)顺龑嵤┝诉`反法律禁止規(guī)定而加害他人健康的積極作為行為外,還實施了違反法律的命令而未對傷者進行搶救的不作為行為。
    三、死亡的原因力
    因果關(guān)系是指加害行為與危害結(jié)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guān)系。從自然主義存在論的角度看,肇事行為是受害人死亡的起因,與其死亡存在因果關(guān)系;而行為人的不搶救的不作為行為與死亡沒有因果,行為人的法定作為義務不能創(chuàng)設死亡的原因力。但是,必須將不作為轉(zhuǎn)歸到刑法的價值判斷上來把握。不作為是不實施法律所期待的一定行為,這種期待的行為可以防止結(jié)果的發(fā)生,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就不會產(chǎn)生危害結(jié)果。因此,從不防止結(jié)果的發(fā)生的角度上看,不搶救的不作為與受害人的死亡之間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③從因果關(guān)系中斷的相關(guān)理論來看,由于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即死亡的起因與受害人死亡之間存在著行為人的不搶救的不作為這一違法行為,肇事行為只是可能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受害人如得到及時搶救可以死里逃生,則由于行為人的這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的介入,使肇事行為與死亡因果關(guān)系中斷,而使不搶救的不作為與受害人的死亡成立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④
    當然,如果肇事行為使受害人的死亡不可避免,由于肇事行為對受害人的死亡起決定性作用,按傳統(tǒng)的必然因果關(guān)系說,只成立肇事行為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行為人的不作為與受害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guān)系。從防止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角度看,不作為必須具有實施特定作為的能力和條件,即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而由于受害人的傷勢致命,行為人客觀上不能挽回受害人的生命,因而不作為與死亡沒有因果關(guān)系。盡管不能就受害人的死亡追究行為人的不作為的刑事責任,但這并不是說行為人的行為不當罰。行為人有能力搶救而故意不救助,破壞了國家法的秩序,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行為本身的反倫理性,若按行為無價值理論進行評價,也應當予以刑罰處罰。該處罰體現(xiàn)了刑法對行為人的不作為的否定與譴責,促使人們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防止危害結(jié)果的加重,從而保護受害人的生命。
    四、行為人的罪過形態(tài)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肇事所造成的損害主觀上只能是過失,故意的不以該罪論處。行為人肇事后對其不搶救的不作為及其危害結(jié)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則比較復雜。行為人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如錯誤地認為受害人已經(jīng)死亡或不可能救活而不施救或放棄救助;也可能性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如認為受害人傷勢不重不救助也不會死亡;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如認識到不及時救助受害人可能死亡,卻聽之任之,放任受害人的死亡的發(fā)生;也可能是直接故意,如認識到不及時救助受害人必然會死亡,但由于死亡賠償金往往少于對嚴重傷殘的賠償金,出于承擔較少賠償責任等動機,希望受害人死亡。由此可見,行為人對不救助致人死亡的罪過心態(tài)未必是其交通肇事的過失心態(tài),不能用交通肇事的過失來認識行為人不作為的罪過形態(tài)。
    從上述分析可知,交通肇事致人傷害后,車輛駕駛?cè)瞬痪戎牟蛔鳛樾袨楠毩⒂谄湎刃姓厥滦袨,因此致人死亡的,應予以單獨刑法評價。有論者認為,“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義務而導致的結(jié)果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范圍中的結(jié)果,不能再將此犯罪結(jié)果納入另一犯罪構(gòu)成要件中進行評價,否則就違反了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的原理,有背于刑法的公正價值!雹菔聦嵣希擅鞔_規(guī)定了車輛駕駛?cè)嗽诮煌ㄕ厥潞蟊仨殞哌M行救助的義務,使先行行為所引起的救助義務無可爭辯地成為法定作為義務,不作為因而成為刑法責難的對象。從行為方式上看,不搶救是違反了命令規(guī)范的消極不作為,其可責性在于不實施法律所期待的救助傷者的義務;交通肇事是違反了禁止規(guī)范的積極作為,其可責性在于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guī)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財產(chǎn)。從危害結(jié)果上來看,盡管受害人的死亡的起因是肇事行為,但行為人負有防止死亡結(jié)果發(fā)生的法定義務,因此,其延誤搶救時機致人死亡的,死亡是該不作為的危害結(jié)果。從侵害的客體上看,不救助侵害的是特定人(交通事故的受傷者)的生命權(quán);而交通肇事行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或財產(chǎn)的公共安全。從罪過形態(tài)上看,車輛駕駛?cè)瞬痪戎,既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故意,未必是其肇事行為的過失心態(tài)。因此,不能用交通肇事罪對車輛駕駛?cè)瞬痪戎鷤咧滤赖男袨楦哦撝?br> 具體而言,如果行為人肇事行為造成傷者的死亡不可避免、無救治可能的,則將死亡作為肇事作為的結(jié)果進行刑法評價,構(gòu)成交通肇事的,行為人的不救助的不作為行為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不作為行為不單獨成立犯罪。如果傷者有救活的可能,行為人有能力和條件救助而不進行適當救助的,將受害人的傷害作為肇事行為的結(jié)果進行評價;因為受害人的死亡是行為人的不作為的結(jié)果,因此應結(jié)合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態(tài)進行評價,即故意的成立故意殺人罪;過失的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先前肇事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的,則數(shù)罪并罰。
    根據(jù)肇事行為致傷程度(死亡是否不可避免),確定死亡的刑法上的原因力(是肇事行為還是不搶救的不作為行為),區(qū)分行為人的不作為的主觀罪過形態(tài),準確定罪科刑,才能罰當其罪。無視交通肇事后車輛駕駛?cè)说木戎鳛榱x務,將死亡一概視為交通肇事的結(jié)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則完全取決于交通肇事責任認定,從而使對交通肇事不負或負有次要責任的行為人取得漠視傷者生命的許可證,不救助致人死亡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即使交通事故完全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也不過是過失責任,往往不能評價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這樣顯然不利于發(fā)揮刑法的保護功能,也根本做不到罪刑相當。這種制度性的缺陷對于交通事故的傷者往往是“致命”的!只有對車輛駕駛?cè)苏厥潞蟮牟蛔鳛榈男袨榧捌鋰乐氐奈:Y(jié)果予以單獨評價,無論行為人先前行為是否違章,均以犯罪論處,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救助傷者的危害行為,督促法定作為義務人關(guān)愛同類,珍視生命,從而保護生命這一重大法益。
    ① 張明楷著:《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頁。
    ② 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91頁。
    ③ 參見[日]日高義博著:《不作為犯罪的理論》,王樹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頁。
    ④ 參見陳興良著:《刑法哲學》修訂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頁。
    ⑤ 李曉龍、李立眾:《試論交通肇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載《法學》1999年第8期,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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