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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長秋 ]——(2006-4-21) / 已閱14275次

    “版面費”與單位受賄罪

    劉長秋
    (200020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 要:版面費是一種學術腐敗現(xiàn)象。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單位受賄的行為。我國刑法應當以其關于單位受賄罪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介入對學術期刊版面費問題的規(guī)制與打擊。
    關鍵詞:版面費;學術腐;單位受賄罪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版面費一般指某些學術期刊在決定刊用作者的文章后而由其編輯部向作者收取的現(xiàn)金費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迅猛發(fā)展所導致的國人對金錢與利益的越發(fā)崇尚,國內(nèi)已有越來越多的學術刊物加入了收費者的行列。這使得版面費問題在我國國內(nèi)愈演愈烈,從某種角度來講,甚至已經(jīng)嚴重危及到了我國學術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筆者以為,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已經(jīng)不單但是一種不道德學術腐敗行為,而更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特征上完全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單位受賄罪的規(guī)定。為此,刑法應當以其對單位受賄罪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介入對這種行為的規(guī)范和打擊。本文擬就此淺發(fā)拙見!
    一、單位受賄罪的概念與特征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1] 單位受賄罪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主體特征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第一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據(jù)此,在犯罪的主體方面,單位受賄罪的法定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等這類具有一定公務職責的單位,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客體特征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職務活動的廉潔性與公正性。我國法律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職責與行為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對其公務行為有著嚴格的廉潔性與公正要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背職責要求,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違反了法律對其職務廉潔性與公正性的要求,是一種濫用職權的瀆職行為,是對其職責廉潔性與公正性的嚴重侵犯與玷污。
    (三)行為特征
    在客觀方面,單位受賄罪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利用自己的職責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這里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其一,單位實施了向他人索要取、收受財物的行為,行為的實施是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的第一要求,沒有行為的實施就不構成單位受賄罪;其二,單位的受賄行為必須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其三,單位向他人索要取、收受財物的行為必須是一種非法行為,行為的非法性是單位受賄罪在行為方面的一個基本特征;其四,單位利用自己的職責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須具有嚴重的情節(jié),單位利用自己的職責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一般行為也不構成受賄罪。
    此外,所謂利用職責便利,就是指利用國家所賦予的職權,在本單位職責范圍之內(nèi),亦即在本單位主管、負責或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與責任的范圍之內(nèi)。所謂索取他人財物,是指上述單位以明示或暗示的要挾方法主動向他人索取一定財物的行為。這種要挾應當是以其職務活動與對方的利害關系為由的,且要挾的程度通常表現(xiàn)為對財物的一種要求而非強索。所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則是指單位違反規(guī)定,消極或被動地接受他人賄賂,并利用職責之便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至于單位為他人謀取的是非法利益還是正當利益,客觀上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情節(jié)嚴重,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之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節(jié)的才屬于情節(jié)嚴重:(1)單位受賄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不滿10萬元,但是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強行索取財物的;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主觀特征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集體罪過和整體犯意上的直接故意。故意的內(nèi)容是受單位決策機關指派的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單位的集體意志,為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二、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應構成單位受賄罪
    根據(jù)以上我們對單位受賄罪特征的逐項分析,我們認為,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完全符合單位受賄罪的各項構成要件特征,應當構成單位受賄罪。具體而言:
    (一)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特征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在目前我國現(xiàn)行的學術體制下,學術期刊多為公辦的期刊,即屬于依法享受國家財政撥款和補貼的期刊,而學術期刊的主辦者則或者是某些國家機關,或者是某些事業(yè)單位(如各高校、科研院所等),或者是某些人民團體(如各地法學會、經(jīng)濟學會及其他各類研究會等),基本都在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范圍之內(nèi)(當然,某些運營學術刊物的私人院;蚩蒲袡C構應當被排除在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范圍之外)。而學術期刊編輯部作為上述單位的分支機構,也都具有行政編制或事業(yè)編制。因此,從主體方面來說,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的主體完全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特征。
    (二)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的客體特征
    學術期刊作為一種公共學術資源,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它應當是向全社會平等開放的,其約稿、用稿的標準應當公正,而期刊編輯部在約稿、用稿方面也應當保持廉潔性,不能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賄賂,違背取稿、用稿的原則。我國《著作權法》及《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都規(guī)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有依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或依照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支付稿酬”之義務,這實際上是為了防止學術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費,以維護學術公正,保持學術期刊在約稿與用稿方面的廉潔性。而學術期刊收取作者版面費而為其發(fā)表論文的行為則完全以金錢作為取稿、發(fā)稿的標準,以剝削作者而塞滿自己的腰包為目的,嚴重背離了學術期刊的公益性,也侵犯了學術期刊主辦者職務活動的公正性與廉潔性。
    (三)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在行為方面的特征
    首先,學術期刊客觀上實施了向作者索取、收受財物的行為,即向作者所要版面費。對此,有同志認為:“從版面費自身形成的構件和程序看,版面費是兩方的自覺自愿的合約行為,是兩個巴掌拍出的響,無違法違紀可言!盵2] 但事實上,版面費的收取是學術期刊的編輯部在利用掌管版面的權力尋租,[3] “刊物面朝作者開,有文無錢莫進來”,[4] 是編輯部在濫用自己的職權,而并不是所謂的“兩方的自覺自愿的合約行為”。其實質是一種要挾,因為如果作者不交版面費,其論文就得不到發(fā)表。這與行賄者如果不給受賄者一定的財物就無法實現(xiàn)其利益是一個道理。
    其次,學術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金錢而為其發(fā)論文的行為能夠給作者帶來利益,而且,這種利益完全符合受賄罪及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的利益要件。(1)就版面費能夠給作者帶來現(xiàn)實的利益來說。由于在當前我國的學術體制下,作者發(fā)表學術論文直接關系著其學位的獲取或職稱的評定,甚至還關系著其獎金的多少,因此,學術期刊收取作者一定版面費而為其發(fā)表文章的行為客觀上要么可以幫助作者順利拿到學位,要么可以幫助作者獲得職稱以及職稱背后所隱含的經(jīng)濟利益,要么可以幫助作者獲得科研獎勵。而這些無疑都毫無爭議地屬于受賄罪中所要求的利益。(2)就符合單位受賄罪的利益要件來說。當前,在刑法理論界存在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爭論。客觀要件說認為,他人謀取利益屬于受賄罪的客觀要件,行為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兩種主體)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應當以其客觀上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構成要件;而主觀要件說則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屬于受賄罪的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圖,即構成受賄罪。而“從刑法解釋的角度來講,客觀要件說屬于文理解釋,而主觀要件說則屬于論理解釋。在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相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取論理解釋之結論。”[5] 據(jù)此,只要單位主觀上具有為他人(行賄者)謀利益的意圖,就構成單位受賄罪。而學術期刊編輯部或學術期刊的主辦者之所以會向作者版面費,就是利用了其編輯權、出版權以及作者急于利用論文去獲取其急切希望得到的各種不同利益的強烈愿望。這說明,學術期刊編輯部或學術期刊的主辦者主觀上具有利用其職責便利為作者謀取利益的意圖。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的利益構成要件。(3)在謀取利益的范圍上,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而為作者所謀取的利益也符合單位受賄罪的客觀上所要求的利益范圍。因為司法實踐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利益范圍是非常廣泛的,既有合法的、正當?shù)睦,也有非法的、不正當(shù)睦妫患扔形镔|利益,也有非物質利益。[6] 而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而為作者所謀取的利益,無論是作為現(xiàn)實物質利益的經(jīng)濟利益(如科研獎金),還是作為長遠利益的非物質利益(如職稱、學位),都顯然屬于合法、正當?shù)睦,這些利益都在單位受賄罪所應當包括的利益范圍之內(nèi)。
    再次,學術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財物的行為屬于非法行為。當前,無論是我國的《著作權法》,還是國家版權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抑或是國家其他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規(guī)定學術期刊有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反而規(guī)定了其用稿必須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支付稿酬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學術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財物的行為顯然是一種置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于不顧的非法行為。
    此外,學術期刊編輯部向作者索取、收受財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的情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解釋:單位受賄在10萬元以上就可以構成單位受賄罪。而就學術期刊索取、收受的財物的總數(shù)額來看,學術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的版面費通常每面都不會低于5萬元,多得甚至還可以達到數(shù)十萬元。由此推算,一家收費期刊收受十萬版面費的數(shù)額的時間最多只需要兩年,而很多學術期刊則在年復一年的收取版面費,不僅斂財數(shù)額巨大,而且還制造了大量科研虛假成果和學術泡沫,加促了國內(nèi)學術界的腐敗,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就此而言,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情節(jié)也達到了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嚴重程度。
    (四)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觀特征
    此外,就主觀方面來說,無論是對于學術期刊主辦者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與人民團體來說,還是就具體承擔學術期刊編輯和發(fā)行工作的編輯部來說,其主觀上都具有利用自身職責而索取、非法收受作者財物的直接故意以及因此而為作者謀利益的間接故意;換言之,在向作者收取版面費而為其刊發(fā)論文這一點上,作為學術期刊主辦者、編輯者或發(fā)行者的單位具有集體罪過和整體犯意上的直接故意。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學術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特征,是一種典型的單位受賄行為。版面費作為一種學術腐敗現(xiàn)象,是學術界的“毒瘤”,[7] 其存在與蔓延不但會加重我國學術界拿學位、評職稱的論文“泛數(shù)字化”現(xiàn)象,污染學術風氣,危害我國學術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而且還會促生經(jīng)濟犯罪。例如,在我國福建就曾發(fā)生過假冒教育類刊物的名義,為欲評職稱各類教師有償發(fā)表文章的經(jīng)濟詐騙案件。[8] 有鑒于此,我國刑法應當以其對單位受賄罪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介入對版面費的規(guī)制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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