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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文忠 ]——(2024-8-5) / 已閱2384次

    深化公有資本終極所有權運作制度改革
    ——張文忠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毫不動搖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完善產權制度,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發(fā)展公有制經濟并保護其產權離不開公有資本終極所有權運作。公有資本包括國有資本與集體資本,集體資本按終極所有權主體可以分為農民集體資本、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等。公有資本終極所有權運作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待于深化改革。
    一、公有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
    (一)國有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
    國有資本,即國家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國有資本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本終極所有權。國家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yè)。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是國家出資企業(yè)。國家出資企業(yè),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其權利義務包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yè)的章程;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
    農民集體資本,即農民集體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資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xiāng)鎮(zhèn)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市場主體。農民集體資本投資的獨資企業(yè)、獨資公司、控股公司是農民集體出資企業(yè)。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yè)的,農民集體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三)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
    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即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的規(guī)定,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屬于本集體所有即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投資的獨資企業(yè)、獨資公司、控股公司是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出資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yè)的,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四)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
    入社農民集體資本,即入社農民集體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fā)〔1995〕5號)規(guī)定:“要保證入社農民共同所有財產,共同享受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要從法律上、體制上、政策上真正體現所有者的地位,保護所有者的權益!备鶕@一規(guī)定,入社農民集體資本屬于入社農民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入社農民集體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yè)。入社農民集體資本投資的獨資企業(yè)、獨資公司、控股公司是入社農民集體出資企業(yè)。入社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yè)的,入社農民集體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二、公有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存在的問題
    1.國有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存在的問題:國有資本代理者層次多、鏈條長,國有資本所有者和公司經營者權利邊界不夠清晰,代理者容易偏離國家政策法規(guī)。
    2.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存在的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所有權運作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等。
    3.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存在的問題:作為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資本終極所有權主體的勞動群眾集體已不存在。生產合作社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變化,出資者與勞動者經歷了從二位一體到逐漸分離的過程。入社社員或退休或脫離了合作社,不再是合作社的勞動者,由雙重身份(投資者、勞動者)變化為單一身份(投資者),這時的投資者、勞動者已是不同的主體,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體。這一階段的勞動群眾集體是勞動者群體,已不是出資者群體,最初意義上的勞動者群體與出資者群體二位一體的勞動群眾集體已不存在,企業(yè)名稱也由生產合作社變?yōu)槌擎?zhèn)集體企業(yè)。
    4.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存在的問題:作為基層社集體企業(yè)資本終極所有權主體的入社農民集體已不存在;鶎由缂w企業(yè)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變化,投資者與勞動者經歷了從二位一體到逐漸分離的過程。入社農民或退休或脫離了基層社集體企業(yè),不再是基層社集體企業(yè)的勞動者,由雙重身份(投資者、勞動者)變化為單一身份(投資者),這時的投資者、勞動者已是不同的主體,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體。這一階段的入社農民集體是投資者群體,已不是勞動者群體,最初意義上的勞動者群體與投資者群體二位一體的入社農民集體已不存在。
    三、深化公有資本現行運作制度改革的著力點
    1.國有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深化改革著力點:清晰界定國有資本所有者和公司經營者權利,科學界定各級國資委與所出資企業(yè)的權利邊界,深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推進能源、鐵路、電信、水利、公用事業(yè)等行業(yè)自然壟斷環(huán)節(jié)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huán)節(jié)市場化改革,健全監(jiān)管體制機制。
    2.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深化改革著力點:化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問題及利益分配問題,化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所有權運作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等。
    3.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深化改革著力點:明確政府的一個機構作為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的終極所有權代表。由上世紀50年代小手工業(yè)者聯(lián)合組成的生產合作社轉化而來的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作為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資本終極所有權主體的勞動群眾集體已不存在。在無法界定當初投資者,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主體無法明確的情況下,明確政府的一個機構(常設的法人實體機構)作為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代表,由這一機構代表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人行使出資人職責,負責城鎮(zhèn)集體(勞動群眾集體)資本的監(jiān)督管理。
    4.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現行運作制度深化改革著力點:明確政府的一個機構作為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的所有權代表。作為基層社集體企業(yè)資本終極所有權主體的入社農民集體已不存在。在無法界定最初投資者,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主體缺失的情況下,明確政府的一個機構(常設的法人實體機構)作為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的終極所有權代表,由這一機構代表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終極所有權人行使出資人職責,負責入社農民集體資本的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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