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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yè)并購律師實務——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制作

    [ 唐清林 ]——(2006-2-24) / 已閱20474次

      (3)上述資金或者對價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條件)。
    21.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應當披露其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和計劃,包括:
      (1)是否計劃繼續(xù)購買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處置已持有的股份;
      (2)是否擬改變上市公司主營業(yè)務或者對上市公司主營業(yè)務作出重大調整;
      (3)是否擬對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負債進行處置或者采取其他類似的重大決策;
      (4)是否擬改變上市公司現(xiàn)任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組成,如果擬更換董事或者經(jīng)理的,應當披露擬推薦的董事或者經(jīng)理的簡況;
      收購人與其他股東之間是否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5)是否擬對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做出重大調整;
      (6)是否擬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如有);
      (7)是否與其他股東之間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資產、負債或者業(yè)務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8)其他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計劃。
    22.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應當就本次收購完成后,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及風險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1)本次收購完成后,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經(jīng)營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是否保持獨立;
      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持續(xù)關聯(lián)交易,如對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存在嚴重依賴的,應當說明擬采取減少關聯(lián)交易的措施;
      (2)本次收購完成后,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同業(yè)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yè)競爭;如有,應當說明為避免或消除同業(yè)競爭擬采取的措施。
    23.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收購人應當披露其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表,注明是否經(jīng)審計及審計意見的主要內容;其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經(jīng)審計,并注明審計意見的主要內容及采用的會計制度及主要會計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釋等。會計師應當說明公司前兩年所采用的會計制度及主要會計政策與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做出相應的調整;
      如截止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之日,收購人的財務狀況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重大變動的,收購人應提供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并予以說明;
      如果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專為本次收購而設立的,則應當比照前款披露其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財務資料;
      收購人為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但應當說明刊登其年報的報刊名稱及時間。
    24.收購人應當披露為避免對報告內容產生誤解而必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或者證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購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25.各收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上簽字、蓋章、簽注日期,并載明以下聲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6.具有從事證券業(yè)務資格的財務顧問(如有)及其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員應當在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簽字、蓋章、簽注日期,并載明以下聲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收購報告書的內容進行了核查和驗證,未發(fā)現(xiàn)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27.具有從事證券業(yè)務資格的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如有)應當在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簽字、蓋章、簽注日期,并載明以下聲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按照執(zhí)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收購報告書的內容進行核查和驗證,未發(fā)現(xiàn)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備查文件的披露
    收購人應當將備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報送證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備查文件包括:
      1.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
      2.各具有證券業(yè)務資格的專業(yè)人員及其機構出具的專業(yè)意見(如有);
      3.收購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其身份證明;如收購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
      4.收購人關于收購上市公司的相關決定;
      5.收購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jīng)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最近一年經(jīng)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審計意見、財務報表和附注;
      如截止收購報告書摘要公告之日,收購人的財務狀況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重大變動的,收購人應提供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并予以說明;
      若收購人設立不到三年的,應提供自其設立之日至報送本報告當年最近一期的財務會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jīng)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如果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專為本次收購而設立的,則應當按照前述要求提供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財務資料;
      6.涉及收購資金來源的協(xié)議,包括借貸協(xié)議、資產置換及其他協(xié)議;
      7.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關聯(lián)方之間在報告日前二十四個月內發(fā)生的相關交易的協(xié)議、合同;
      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關聯(lián)方之間已簽署但尚未履行的協(xié)議、合同,或者正在談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8.與本次收購有關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轉讓協(xié)議、行政劃轉的決定、司法判決(裁定)、仲裁裁決的有關判決或裁決書、公開拍賣、遺產繼承、贈與的有關法律文件;
      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就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彼此達成或與其他人達成的其他交易合同或做出其他安排的書面文件,如質押、股份表決權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
      通過協(xié)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當事人就本次股份轉讓事宜開始接觸的時間、進入實質性洽談階段的具體情況說明;
      9.報送材料前六個月內,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及各自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親屬的名單及其持有或買賣該上市公司股份的說明及相關證明;
      收購人還應當以軟盤的形式報送上述機構和個人在報送材料前六個月內的證券交易記錄;
      10.收購人就本次股份協(xié)議收購應履行的義務所做出的承諾(如有);
      11.中國證監(jiān)會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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