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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賀春曙 ]——(2006-2-16) / 已閱32678次

    控辯平等--兼論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改革

    內容摘要
    本文通過闡述控辯平等的理論基礎,控辯平等的主要內容,并由此論及我國刑事訴訟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不同階段中控辯平等的嚴重失衡問題。并提出相關的解決構想。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控辯關系的規(guī)定和做法已不適合現(xiàn)代刑事訴訟基本結構、不適合國際上要求保障人權的呼聲、同時也不利于我國律師隊伍的建設和發(fā)展。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說明了控辯平等原則的理論基礎。提出了控辯平等與國家和個人的平等、人權發(fā)展、程序主體性理論、和程序正義理論的關系。
    第二部分主要探討控辯平等的主要內容。提出要實現(xiàn)控辯平等立法上的平等武裝和平等保護是前提和基礎,而真正實現(xiàn)則依靠法官對控辯雙方的平等重視和平等傾聽。
    第三部分從控辯平等出發(fā)對我國刑事訴訟中控辯失衡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歸納和總結。提出了在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幾個階段中控辯嚴重失衡而急需解決的相關問題。
    第四部分對于第三部分提出的問題,結合控辯平等的理論基礎和主要內容,提出筆者對此相關問題的解決構想。

    【關鍵詞】:辯護制度 控辯平等 辯護制度改革

    目 錄
    引言
    一.控辯平等原則的理論基礎
    (一).控辯平等實質上是國家和個人的平等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xiàn),也是現(xiàn)代社會要求保障人權的需要(二).控辯平等是程序主體性理論的內在要求
    (三).控辯平等是程序正義原則的重要內容
    二.控辨平等的主要內容
    (一).立法層面上的平等武裝和平等保護
    (二).司法實踐中法官對控辯雙方的平等重視和平等傾聽
    三.我國辯護制度現(xiàn)狀分析
    (一).偵查階段辯護的主要問題
    (二).我國審查起訴程序中辯護的主要問題
    (三).審判階段辯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依控辯平等原則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
    (一).明確在偵察階段的律師幫助權
    (二).明確國家秘密的范圍,確保辯護律師的會見通信權
    (三).保障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條件成熟時直接確立證據(jù)開示制度
    (四).充分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五).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


    引言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是現(xiàn)代國家刑事訴訟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也是各國立法和理論上都予以承認的。但在如何使被指控人獲得有效辯護上卻有不少區(qū)別。本文試圖從控辯平等的理論基礎和主要內容出發(fā)對控辯關系進行分析和梳理,再對我國這些年刑事辯護制度的實際操作進行一定的分析,指出我國現(xiàn)行刑事辯護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以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和保障人權為基本立足點,提出對現(xiàn)行刑事辯護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的意見和觀點,綜合而言筆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中的辯護制度已不適合我國的國情不適合國際上要求保障人權的呼聲也不適合我國律師行業(yè)的發(fā)展,需要按控辯平等原則對我國刑事辯護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各方面的要求。對于如何修改本文作者理論水平有限并沒有提出一套完整的修改意見,只是從修改和完善應遵守的基本思路和觀點(控辯平等)出發(fā),對現(xiàn)行刑事辯護制度中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針對特定問題的解決和完善方案。








    一、控辯平等原則的理論基礎
    (一).控辯平等原則實質上是國家和個人的平等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xiàn),也是理性人對封建糾問式訴訟及納粹殘害人權的反思。
    (1).控辯平等原則是普遍意義上的平等理論在刑事訴訟領域的反映,國外刑事訴訟理論也稱為“手段同等性原則”意指對于被指控人在原則上應當如同對刑事追究機關一樣予以平等的對待。○1但與一般意義上的平等稍有不同的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構造中的控辯平等實質上是要實現(xiàn)個人(被指控人)和國家(檢察機關)的平等,因為訴訟實質上是發(fā)生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的沖突,國家認為被指控人的行為侵犯了其統(tǒng)治秩序,因而國家通過其代表――檢察機關對被指控人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此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引發(fā)一場訴訟,控辯平等就是強調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和個人之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英國法學家威廉•韋德曾經指出法律必須平等的對待政府和公民,但是既然每個政府都必須擁有特別的權力,很顯然就不可能對二者以同樣對待,法治所需要的是,政府不應當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2傳統(tǒng)的價值觀念是一種國家本位主義觀念,在這種觀念下,國家利益永遠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為國家利益所吸收,個人利益只有在國家利益中才能顯示出來。顯然在國家本位主義觀念支配下,國家和個人是不可能也不應該平等的。但是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自然法理論的天賦人權得到普遍認同――依自然法理論個人獨立于國家之外,國家非但不能創(chuàng)造它而且只能對他予以承認。依當時的觀點斷言,無論從世俗的角度還是從邏輯的角度,個人都先于國家,首先是有個人而后才出現(xiàn)政治有機體,因而政治有機體不能摧毀它的制造者,相反個人之所以涉及政治有機體正是為了鞏固和擴大自己的權力,因而這種政治有機體必須服務于個人的目的○3
    依上得出國家利益并非是個人利益的本源,相反國家利益是為個人利益服務的,脫離了個人利益國家并沒有獨立的意義可言。因此國家利益并不必然高于個人利益,國家的法律地位并不高于個人,F(xiàn)代法制國家的基本理念之一便是要求法律平等的對待政府和公民,在法律規(guī)范的體系內個人和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主體資格。依這觀念作用于刑事訴訟領域就是體現(xiàn)為被指控人和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平等對抗的雙方,二者法律地位平等,權利具有平等性,這就是控辯平等的基本含義。
    (2). 控辯平等原則是現(xiàn)代社會要求保障人權的需要
    眾所周知在封建社會中普遍采用糾問式的訴訟。其起源于中世紀教會法程序,形成于羅馬帝國和法蘭克王國國家權力逐漸強盛的時期,在歐洲君主專制時期成為普遍。我國封建社會就是屬于糾問式。它最大的特點可以概括為控訴和審判職能不分都是由糾問官一人行使。被指控人只是法官工作的客體,沒有絲毫辯護的權利,而只有招供的義務。在這種訴訟中刑訊逼供就成為必然,在這種野蠻,黑暗的刑訊逼供前個人的人權遭到極大的踐踏,實行公開的刑訊逼供和司法專橫。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所言;專制國家是無所謂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4德國日本和意大利在二戰(zhàn)時期實行公開的法西斯專政,就是說;無論在任何地方,任何一個人的行為或它的身份(種族,宗教)只要有一點政治牽連,從最廣泛意義上說,秘密警察都可以實施可怕和恐怖的手段。○5以上這種在人類歷史上極端的殘害人權的現(xiàn)象,那種不把人當人的做法,那種對現(xiàn)代人來說令人發(fā)指的行為,理性的人就開始對歷史進行反思,其反思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現(xiàn)代刑事司法領域的重大改革和現(xiàn)代人權運動的蓬勃發(fā)展。其反映在刑事司法領域就是各國對刑事辯護權的普遍確立和辯護權理論的不斷發(fā)展,和現(xiàn)代控辯平等原則的產生,所以說控辯平等原則一定程度上是現(xiàn)代理性人在對歷史的反思中產生的。也是現(xiàn)代要求保障人權的需要。
    (二).控辯平等原則是程序主體性理論的內在要求
    刑事訴訟是國家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享有追訴權的國家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當然主體,而程序主體性理論旨在強調刑事訴訟中的追訴對象――被指控人在訴訟過程中與控訴機關審判機關擁有同樣的程序主體地位,被指控人和警察、檢察官、法官,并沒有身份上的高低貴賤,不過在訴訟中所扮演的腳色不同而已。如黑格爾曾指出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單純的客體,既司法的奴隸,而是把要求把罪犯提高到一個自由的,自我決定人的地位。○6日本學者則認為,日本刑事訴訟法的特色之一就是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為審問的客體而是把他們作為訴訟的主體,并盡力維護他辯護的權利,現(xiàn)行法把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活動的當事人主義訴訟作為方向。○7從以上可以看出控辯平等是程序主體性理論的應有之意。因為程序主體性理論最主要表達了以下思想;程序主體性理論的形成以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為前提,被指控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現(xiàn)代國家實現(xiàn)刑事訴訟方面不可逾越的底線。為此對被指控人實施刑訊逼供,使其肉體和精神兩方面受到侵害的行為應為立法所嚴厲禁止。具體到刑事訴訟中保障被指控人具有的反抗權既辯護權是尊重其主體性的根本保障。且其辯護必須是實質意義上的(既有賴于辯護人制度)可以很明顯得出結論尊重人的主體性必然要求實現(xiàn)控辯平等,沒有控辯平等為基礎的辯護是形式上的尊重而不是實質上的尊重,沒有控辯平等的司法實踐中就必然淪為走過場,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暴力的一種擺設和花瓶。認識到控辯平等原則和程序主體性理論的關系,有助于我們了解為何有時候強調控辯平等原則客觀上可能影響案件的真實發(fā)現(xiàn)卻仍然要堅持這一原則,理解控辯平等和程序主體性理論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增強保障被指控人合法權益的意識,為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改革和發(fā)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在刑事訴訟中,在賦予被指控人辯護權和建立辯護人制度的基礎上,強調控辯雙方的實質平等,將大大增強被指控人的程序主體地位
    (三).控辯平等原則是程序正義原則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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