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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琰 ]——(2006-2-8) / 已閱8277次

    職工持股公司制的經濟學分析

    彭琰

    傳統(tǒng)國有企業(yè)在制度上的缺陷較集中地體現(xiàn)在企業(yè)財產的所有權,是單一的形態(tài),即國家所有,因而,企業(yè)全部責任的承擔者亦是國家。在這里,雖然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在一定的范疇內得到了分離,然而,因為企業(yè)的經營者及職工與企業(yè)的財產權毫無關系,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而,無論多么天才的經營家只要坐在國有企業(yè)老總的位置上,企業(yè)的經營好壞皆與已無關了,經營不好也不失"企業(yè)家"的贊譽。在這里,企業(yè)的全部資源都沒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極大的浪費。這就是財產經濟理論所倡導的,財產權的意義就在于使用某種資源時能夠帶來更大的效率并由此能夠增加社會財富的真諦所在。


    第一、 國家投資的目的在于能運作更大的資本,并使其效益最大化

    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經過國有資產管理局重新評估核定的國企的財產所有權絕大比例是國家所有,有的全部資產都為國家所有,在股權體現(xiàn)形式上為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絕大多數(shù)的國企股權結構中,沒有歸全體職工集體所有的法人股。從投資的淵源看,國企的全部投資都是國家,股份制后,其股權形態(tài)也是單一化的,沒有形成有助于效率提高的、多種形態(tài)的、合理的股權結構。因而,一定比例的內部職工持股就解決了這個問題,并且毫不削弱占絕大控股地位的國家股東權利的行使,相反,因為有了職工群體這個小股東,使得國家這個大股東對小股東有了相對的控制權,國家這個控股股東在運作大于其自身資本的有社會資本在內的資本總和。因而,使得國家大股東的權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國家投入的資本的運作效益達到最大化。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征所決定的。這種科學合理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是現(xiàn)代企業(yè)的制度優(yōu)勢得以充分體現(xiàn)的重要前提。

    第二、 多元化股權結構使各方的行為趨于均衡

    均衡,是指每一方為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經營中,各方股東及公司作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體,只有在其最大目標一致,從而保持長久的啟發(fā)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狀況時,其各方的最大目標才能實現(xiàn)。

    我國國企的職工對企業(yè)從未享有過財產權利,從來都是被動地行為和不行為,從來都是將到點上班、到點下班作為其工作的準則。在這里,企業(yè)的各方主體沒有共同的目標,也就沒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會最重要的資源──人的資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費。因而,國企效率、效益低下,無競爭力正是這一狀態(tài)的邏輯結果。職工群體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參加公司的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參與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確了職工作為主人的地位,也同時明確了職工為公司的發(fā)展而銳意進取和工作的法律責任。在這里,國家股東、法人股東、職工群體股東形成目標一致的利益共同體,在相互監(jiān)督、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標──追求利潤達到最大化。

    第三、 內部職工持股的公司制度符合現(xiàn)代企業(yè)制式

    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在經濟學上的顯著特征就是生產社會化、資本社會化、風險社會化和經營社會化,在法律上的顯著特征就是產權明晰、責任明晰及責任的嚴格履行。

    雖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最終模式,但由于我國證券市場不夠發(fā)達和上市額度所限,國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時間內更多的是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國企"有限責任公司能夠盡早領悟到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在經濟學和法學上的特征,是縮短國企改革進程和降低國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選擇。若沒有職工團體這一股東的參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權結構仍是單一的,不夠合理和豐富,因而,無條件體現(xiàn)資本的社會化、風險社會化和經營社會化這一特征,亦沒有責任嚴格履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學合理比例的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權結構是我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完善的充分條件。

    第四、 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具有動態(tài)調整的自身要求

    經濟學家菲利普.克萊因指出:"現(xiàn)代經濟同大多數(shù)人為的制度一樣必須從動態(tài)上觀察。一切面向市場的經濟制度,都必須從技術、資源、社會目標和期望都在不斷變化的觀點進行觀察和評價。"單一形態(tài)的資本結構,不存在不斷調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沒有調整的空間,因而,市場的日益變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饋到企業(yè)的資本結構上,致使企業(yè)的資本結構、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面對市場是呆滯的。

    多元所有制形態(tài)的股權結構,使公司的資本結構、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處于不斷合理和完善的動態(tài)狀態(tài)。未上市公司內部的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場的要求和公司的經營狀況的變化,有自身調整以趨科學合理化的要求。這是市場經濟的資本社會化、證券流動化所決定。

    第五、 職工持股有助于職工責任的嚴格履行

    作為發(fā)起人股東之一的職工群體,同其他發(fā)起人股東一樣,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內部股東的義務。但作為外部股東──股票的持有者則不承擔此義務。傳統(tǒng)的單一所有制的企業(yè)若經營虧損,與任何職工,包括總經理均沒有切身利益的關系,也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職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對公司就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這樣,就能合理地分配財產損失,致使全體職工同其他股東一樣,在公司經營中,極力地降低成本,減少損失,提高收益。因而,職工持股有助于職工進入競爭狀態(tài)的市場,能夠理解到權利與義務同比例共存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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