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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應當對拖欠和卷走農民工工資的行為給予嚴懲

    [ 王政 ]——(2006-1-10) / 已閱11246次

    法律應當對拖欠和卷走農民工工資的行為給予嚴懲
    ———— 對解決農民和農民工問題的幾點反思

    優(yōu)仕聯(lián)律師事務所 桓煜


    在推進我國工業(yè)化、城市化迅猛發(fā)展的今天,幾乎每年都有數(shù)以千萬計的農民因失去土地而擁向全國各大中小城市打工就業(yè)。這些入城打工的農民,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集中在房地產開發(fā)、修橋筑路等建筑行業(yè),而且大部分打工者每月領取的工資或薪水僅比部分城市下崗職工最低生活保障高出一、二百元,而且大部分企業(yè)或單位都沒有給這些農民工辦理勞動、醫(yī)療或失業(yè)等社會保險。就是這些靠出賣廉價勞動力本應獲取的難以維持他們和他們子女基本生活的勞動報酬,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幸運地按月拿到手的,有的甚至要拖上一年半載才成。目前有關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現(xiàn)象早已不是什么重大的新聞事件,農民工工資被“包工頭”非法卷走的事也是常有的。至于這些生活無法保障的農民工是否會對社會產生不滿、是否會導致犯罪率上升等影響社會安定的事情發(fā)生似乎沒有多少雇傭農民工的企業(yè)或單位去關心它。
    最近,北京市部分區(qū)縣建委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舉辦“農民工維權月”活動,試圖通過實施建筑等行業(yè)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專項整治活動來解決其行政區(qū)縣內存在的一些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的社會問題。此農民工維權活動消息剛一公布,便有八方農民工紛至沓來,有的甚至是從河北、天津等地趕來。原來這些在外地打工不識幾個字的農民工竟然“天真地”以為北京區(qū)縣的行政部門也可以解決北京市以外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真不知他們是“走投無路”了呢?還是“有病亂投醫(yī)”?從另一方面講,北京部分區(qū)縣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如此關心民生疾苦和維護廣大農民工權益的舉措無疑會對“和諧社會”之構建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對解決當前面臨的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和避免影響社會安定事件的發(fā)生也不失為一張“良好處方”。北京市的執(zhí)業(yè)律師們也積極報名參與本次有關農民工維權的咨詢活動?梢哉f,維護農民工權益活動短期內搞得“轟轟烈烈”。
    但仔細想一想,這種缺乏相關具體法律制度保障、不考慮有關問題產生的社會根源而僅靠實施專項整治活動的方式究竟能在多大層面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呢?為什么有關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年年重點強調解決而又年年變得更加嚴重突出呢?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是否應從更根本的角度或采用些“標本兼治”的方式來解決呢?本文在此不懼淺陋,愿對有關農民和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產生的社會根源和相關法律制度保障做幾點反思,希望能引起當局者們的重視。

    反思一:作為我們“衣食父母”的農民們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了嗎?農民,作為中國最大的社會群體,正是他們通過艱辛的勞動在從事著農業(yè)生產養(yǎng)育著我們這些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們。但目前他們大多數(shù)人通過辛勞所能得到的僅是解決了吃飯問題(少數(shù)落后地區(qū)農民甚至連吃飯問題都無法解決);普遍地講,他們的確沒有受過什么高水平的文化教育,也不具有城里人的“眼光和見識”。正是因為他們曾生活在代表貧窮落后的農村中、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所以他們貧窮、他們“愚昧”,他們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而如今,一旦這些農民失去土地在農村無業(yè)可就或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時,為了謀生他們便不分男女老少的紛紛擁向城市,男的農民工一般從事建房修路等工作,女的農民工一般從事保姆清潔等勞務。一個個舒適安逸的居住小區(qū)、一幢幢現(xiàn)代化的高樓大廈、一條條高速路、一架架立交橋、一座座環(huán)境整潔的現(xiàn)代文明城市無不浸透了他們辛勤的汗水。只有他們才是我們“社會主義大廈的基石”,才是我們“社會主義大廈的建設者”,才是歷史和時代“默默無聞的英雄”。可是我們中又有多少人像毛澤東同志所講得那樣,真正意識到“群眾才是真正的英雄,而我們自己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呢?當然,這里的群眾雖然不等同于農民,但就其內涵而言主要是指廣大農民。我們的廣大黨員干部真正把農民當成自己的“衣食父母”去尊重他們了嗎?農民和農民工們的辛勤勞作與他們的真正所得相較難道真得符合等價交換的市場法則嗎?難道圣哲老子二千多年前所言的“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而補有余”的狀態(tài)至今仍無法改變嗎?

    反思二:到底是誰在侵害農民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呢?胡錦濤總書記曾反復強調指出“群眾利益無小事”,并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干部務必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對侵害群眾利益的事情,一定要認真對待。倘真如此,現(xiàn)實中為什么又會發(fā)生那么多侵害群眾利益、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事件?形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原因難道僅僅是因為雇傭農民工的建筑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不信守合同、不愿承擔社會責任所造成的嗎?難道僅僅是因為“包工頭”們的自私或貪所造成的嗎?難道與我們現(xiàn)行的“圈地運動”、房地產開發(fā)運作模式、企業(yè)或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嗎?難道與我們個別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對侵害農民利益、犧牲農民利益的行為冷漠無情、不認真對待、不及時處理、甚至暗中參與或變相支持的行為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嗎?難道當農民工們成年累月拿不到工錢無法生活下去時也不能自發(fā)地或有組織的向政府部門反映有關問題嗎?為什么會對組織者一定要安上別有用心或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惡意討薪罪名”呢?這些進城打工的農民總得要有生存的權利吧?須知“民為邦本,本固邦寧”。∏趾α宿r民等弱勢群體的利益就等于是侵害了社會穩(wěn)定的群眾基礎;讓貧富差距繼續(xù)拉大、讓廣大農民繼續(xù)陷于貧窮落后、生活無法保障的境地肯定不利于經濟的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換句話說,誰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誰拖欠和卷走了農民工的工資,誰就是在破壞社會穩(wěn)定,誰就是在對對國家犯罪、對社會犯罪、對民族犯罪!至少侵害農民或農民工利益的行為與組織農民工討說法的行為相比,哪個罪過更大,相信大家不難作出判斷吧。

    反思三:我們該如何保護農民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呢?前段時間當有關新聞媒體報導了幾起有關警察被打事件后,就有人喊著要制定《警察權益保護法》,提出《刑法》應對毆打或襲擊警察的行為單獨規(guī)定一個“襲警罪”進行處罰的建議。警察與農民或農民工的社會地位或經濟條件相比,孰強孰弱,誰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自然是不言而喻的。農民或農民工被打事件也不知有多少起?那為什么當農民和農民工權益遭到侵害后就沒有人喊著制定《農民權益保護法》呢?工人有維護自己權益的工會組織,企業(yè)家有企業(yè)家協(xié)會,各界社會名流們更有“政協(xié)”可以參與,而農民和農民工呢?當他們的權益遭到侵害時,誰真正有權代表或具體組織實施去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呢?組織農民或農民工維權活動又有什么具體的法律依據(jù)或保障呢?即便是為解決實實在在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也沒有人認真地去考慮從完善法律制度方面來進行解決。比如,我們可否通過制定法律或法規(guī)形式要求雇傭農民工的企業(yè)或單位必須交納農民工工資按時發(fā)放保證金,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超過三個月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對挪用或卷走農民工工資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按犯罪處理,對侵害農民或農民工利益的行為要規(guī)定有專門的組織或機構來進行處理或維權等。從當前所發(fā)生的侵害農民或農民工權益事件的普遍性和嚴重性看,在社會利益日趨多元化、復雜化的今天,農民或農民工若沒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若沒有特殊的法律保護制度為依據(jù)而僅靠個別代表多方利益的政府部門通過發(fā)文件或搞活動的形式來解決問題恐怕是難以達到“立桿見影”、“標本兼治”的實際效果的。

    反思四: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和手段是什么?和諧社會,要求人與自然環(huán)境之間的和諧,更重要的要求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我們提倡的“和諧社會”不是太平天國農民起義所描畫的“有田同耕,有飯同吃,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理想天國那樣,而應是在承認“社會價值觀念多樣化”、“利益主體多元化”、“政治民主法治化”、“經濟運行規(guī)范化”的前提條件下的和諧社會。這樣的社會首先應當要求國家或執(zhí)政黨以謀求最大多數(shù)人的公共福利為存在目的,要求消除自然人之間不平等的階級或階層觀念,要求保證社會財富分配機制的公平和正義,要求有完善的限制政府權力濫用的制度保障,要求有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求能夠創(chuàng)造更多的就業(yè)機會和保障所有人公平就業(yè)的權利,要求有健康完善的司法運行體制,要求人民群眾有充分的言論自由,要求社會強勢群體能夠自覺主動地去幫助弱勢群體而不是執(zhí)著地要對其進行赤裸裸的剝削和掠奪…… 一言以蔽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就是要讓社會上最大多數(shù)勞動人民過上好日子,而不是讓老百姓兜里的錢都跑到少數(shù)富人們的手中,讓農民工成為一年到頭的“楊白勞”。為了實現(xiàn)和諧社會構建之上述目的,構建和諧社會的手段應當是能夠充分發(fā)揮勞動人民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是能夠真正體現(xiàn)“民主與法治”原則或精神的手段,而不應當是“專制型”的、“施恩型”的或“救世主型”的手段。從一定意義上講,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和手段必須是一致的、統(tǒng)一的。如果手段不對,即便是目的再好,恐怕也只能是南轅北轍。總之,要實現(xiàn)社會的和諧,就必須先保證社會各階層、各利益群體力量或利益的平衡,要保證農民等弱勢群體有敢對社會強勢集團說“不”字的權利和條件,要保證立法機關有各社會階層、各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要保證司法機關能夠超然于權力斗爭、利益集團之外并真正能起到化解社會矛盾、公正裁判的作用。

    總之,本文提出幾個反思的目的是:建議國家要從根本上盡快解決農民和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我們的道德與法律擯棄無情的非理性的“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狼性法則”,讓我們的道德與法律充滿有情的理性的“友愛互助”、“公平競爭”的“人性法則”;對制止拖欠和卷走農民工工資的行為而言,當務之急就是要對有關責任人員采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且必要時采用“繩之以法”的方式解決。

    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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