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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析勞動法與民法典的法理關系

    [ 徐鳳林 ]——(2023-3-29) / 已閱1645次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作為社會法七大法律部門之一,具有特定調整對象、特定主體、特定內容體系和獨特的調整原則,是勞動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如何準確理解勞動法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對于適用勞動法律和民法典,避免勞動法泛民法化的傾向具有重要意義 。
      區(qū)別一:調整對象不同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領域的特別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yè)促進法對勞動法的規(guī)則進行補充和完善,為調整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及財產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主體,屬于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范疇。勞動法律屬于社會法范疇,有其特有理念和規(guī)則;民法則屬于私法范疇,民法典與勞動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勞動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可適用民法典規(guī)范。勞動法中的概念、規(guī)則,如主體資格、民事行為能力等以民法典規(guī)定為基礎;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不得違背民法典強制性規(guī)定。特別法未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不違背特別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適用一般法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民法典與勞動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民法典與勞動法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規(guī)定,應適用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勞動爭議設有仲裁前置程序,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規(guī)則。處理勞動爭議原則上不適用一般民法規(guī)則。
    區(qū)別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
    勞動法通過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勞動關系,構建勞動者之間平等的社會就業(yè)機制。通過勞動紀律和勞動監(jiān)督立法,防止和制裁勞動過程中破壞穩(wěn)定和諧勞動關系的越軌行為。通過訂立集體合同鞏固已經形成的勞動關系。通過處理勞動爭議,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沖突和矛盾,維護穩(wěn)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激發(fā)勞動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強勢,勞動者弱勢,雙方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的特點。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凡法律規(guī)定可成為民事主體的,不論其為自然人還是組織,都屬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為民事主體,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區(qū)別三:遵循的原則不同
    勞動法以勞動者保護為宗旨,以社會公平為原則,以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為目的,調整工會、雇主及雇員關系,保障各方面權利及義務,主要遵循三大原則:1、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原則。每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權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關系,必須履行應盡義務,完成勞動生產任務,是法定義務,也是強制性義務。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勞動法在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同時,偏重保護處于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優(yōu)先、平等、全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3、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對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guī)范,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系。而民法典遵循六大原則: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5、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區(qū)別四: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法律責任是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職工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造成一定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民法典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1)行政責任。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領導或職工違反勞動法、企業(yè)內部勞動規(guī)章而引起的在行政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2)民事責任。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導致其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反勞動法的民事責任分為兩種:一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二是侵害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3)刑事責任。指行為違反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分為4種:一是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民事責任。二是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三是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四是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非財產責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勞動法是全面系統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以勞動者保護為基本宗旨,以社會公平為基本原則,以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為基本目的,調整工會、雇主及雇員關系,保障各方面權利及義務,是勞動法律體系中的母法,為經濟體制改革與健康發(fā)展提供法律制度保證。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鴻篇巨制。正確理解好兩法間的關系,學深悟透和適用兩法,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fā)展穩(wěn)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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