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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佑良 ]——(2022-8-1) / 已閱1827次

    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的對話之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下)

    前言:實體法就是社會矛盾(行為或事件)及其國家解決辦法。社會矛盾是客觀事物。在法律規(guī)則中,社會矛質確定了,國家解決辦法隨之確定。社會矛盾是決定性的,具有獨立意義;國家解決辦法是附屬的,不具有獨立意義。總體上,法律規(guī)則應歸屬于事實范疇,具有客觀事物屬性。法律規(guī)則是客觀事物,是事實。法律都是常識,法律適用大道至簡。法律的生命只在于經驗。

    法學理論:在同樣認知之基礎上,眾人皆曰是,吾人不能獨謂非;眾人皆曰非,吾人不能獨謂是。荀由于認知有差異,則可導致“眾人皆醉,唯我獨醒”之結果。P46
    法學或者法解釋學經法學者的長期經營,早已成為一門學問,各家學說或者理論難免對立,甚至引起爭執(zhí),理由針鋒相對者有之,結論相異者有之,不一而足。P47

    司法實務:本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是社會矛盾及其國家解決辦法。社會矛盾是客觀事物,是實體;西方法學的法律概念,法律是人類的作品。作品不是客觀事物,而是虛擬化的概念。兩者正好相反。因此,出乎意料地導致了“眾人皆醉,唯我獨醒”之令人沮喪的結果。
    法解釋學是解決偽命題的偽科學。由于法學家的長期經營,法解釋學成為了解決偽命題的偽科學。法律解釋,法律推理,三段論,犯罪論體系,構成要件論,違法性理論,責任論,因果關系理論,客觀歸責理論等,所有這些理論都是不能通過實踐檢驗的虛擬理論。虛擬理論缺乏淘汰機制,五花八門的學派、亂七八糟的學說,爭先恐后,粉墨登場,使人產生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繁榮景象錯覺。殊不知,所有的學派,所有的學說,都是使用自己都無法確信的東西去忽悠別人,妥妥的胡說八道,妥妥的吹牛扯淡。西方法解釋學,一天不吹牛,一天不扯淡,一天也過不下去的。法學作為偽科學,長期占領了法學院的講堂,以訛傳訛傳到了21世紀,這是人類社會進步史上的莫大恥辱。地球村的人要是知道了,法學院和法學家將威信掃地,顏面無存。

    法學理論:惟法律科學與自然科學不同,其客體無論如何描繪,實不具自然科學之“客觀性”,此正為歷來法學者膽怯之所在。P48
    法律科學,則涉及‘人’的問題,人之不同各如其面,其個別性之色彩至為深厚,社會秩序自亦不若自然秩序之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法學者運用其理性智慧所設定之原則,自亦難期其能“放諸四海而皆準,行諸萬世而不惑!比粺o論如何,卻不能否定法律科學具有科學之性格。P49

    司法實務:所謂法律科學的客體不具有自然科學之“客觀性”,完全是西方法學家的誤解。
    實際上,法律規(guī)則的客觀事物屬性是決定性的,價值屬性是附屬性的。其中,客觀事物屬性即社會矛盾確定了,國家解決辦法即價值屬性隨之確定。所以,法律規(guī)則具有事實與價值有機統(tǒng)一的屬性。其中,客觀事物屬性是法律規(guī)則的本質屬性。這就意味著,法律規(guī)則總體上仍然是事實,是客觀事物。西方法學家由于未能看清楚法律規(guī)則客觀事物屬性與價值屬性誰是決定性的,誰是附屬性的,結果對法律規(guī)則屬性產生誤判,錯把價值屬性當成法律規(guī)則的本質屬性,使得法律科學喪失了與自然科學相同的客觀性。
    西方法學中的法律規(guī)則喪失了客觀性之后,是不可能具備自然科學之“普遍性”、“必然性”的,于是法律科學只能徒有科學之名了。法律規(guī)則歸屬價值范疇,法律科學個別性色彩至為深厚,就是自然而然的現象。在這種狀況下,所謂“放諸四海而皆準,行諸萬世而不惑”,當然就是遙不可及的奢望了。所謂“法律科學具有科學之性格”,同樣是令人懷疑的。

    法學理論:法學又稱法解釋學或法規(guī)范學,乃以法規(guī)范為其研究對象,以確定其法意,良以法律用語多取諸多日常生活,須加以闡明;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須加具體化;法規(guī)之沖突同,更須加以調和也。P129
    所謂不能超過其可能之文義,并非不能超過文義,而是不能超文義之“預測的可能性”而言。P130
    傳統(tǒng)的法學,將成文法視為一種“符號技術”,并以之為唯一研究對象,法律本身即為目的,故為文義解釋時,每多故步自封,不足為訓。其實,法律條文有限,社會事實無限,不能就每一事項,纖細無誤地予以規(guī)定,故條文字句若抽象晦澀,則須加以闡釋,始得明確。P138
    法律條文可謂由“字句”組成,欲明確“確定”法律的意義,必先了解其用詞遣字,確定其字句的意義,始能竟其功。P139

    司法實務:西方法學的法律概念是人類的作品。就法律規(guī)則而言,這是一個人為虛擬的概念。此概念同時對應了兩種性質相反的客觀事物,邏輯上自相矛盾。同時,該概念僅僅描述了一般性情形,存在特殊情形未能加以說明。因此,法律規(guī)則是不明確的、開放的、非協(xié)調的、不完美的體系,存在“法律疑義”、“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沖突”、“惡法”等法律疑難問題。為了解決這些法律疑難問題,以法規(guī)范為研究對象的法解釋學應運而生。
    事實上,法律規(guī)則是事實屬性起決定性作用的客觀事物。換言之,法律規(guī)則本身就是客觀事物。法律規(guī)則是明確的、封閉的、協(xié)調的、完美無缺的體系。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法律疑義”、“法律反差”、“法律沖突”“法律漏洞”、“惡法”等法律疑難問題。顯然,法解釋學所要解決的所謂法律疑難問題,是子虛烏有的偽命題。所以,法解釋學從提出之日起就是偽科學。所謂的法律解釋,其內容就是生拉硬拽,玩文字游戲,一本正經的裝神弄鬼而己。因為法律規(guī)則(大前提)的文字形式代表客觀事物的普遍性、一般性,具體個案(小前提)事實代表客觀事物的個別性、特殊性。理論上,在普遍性、一般性的文字符號,與個別性、特殊性的文字符號之間,是彼此獨立,不存在關聯(lián)的。所以,法解釋學將成文法視為 “符號技術”,要將普遍性、一般性的文字符號解釋成個別性、特殊性的文字符號,根本就是無法完成的任務。這同樣能夠證明法解釋學是偽科學。

    法學理論:所謂概念,不過是一些語言符號,其本身并無任何意義,其意義來自所表達之事物。而一切事物,均有“質”與“量”的分別,故概念的意義,亦可從“質”與“量”兩方面來說明。概念就質的方面來說,稱為“內涵”;就量的方面來說,稱為“外延”。內涵是指一概念所表達事物所必須具備性質的總和而言。一個概念所表達之事物具有許多性質,在這許多性質中有些是必須具備的,一旦欠缺,便不能成為該一事物;有些并非必須具備的,雖然欠缺,仍不失其為該一事物。該事物所有必須具備之性質加起來,便是該事物之內涵,外延是指概念所涵蓋各分子的全體,便都涵攝在此一概念之下,而為此概念所覆及,故外延亦可謂是具有確定內涵,所涵蓋各分子全體的范圍。P147

    司法實務:概念是用來表達客觀事物的?墒,西方法解釋學眼中,法律規(guī)則是人類的作品,不是客觀事物。因此,上述概念的“內涵”、“外延”、“涵攝”,都不能適用于法律規(guī)則。西方法學中法律規(guī)則是虛擬的概念,存在所謂的核心和所謂的“陰影地帶”。既沒有明確“內涵”,也沒有明確“外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西方法學中竟然保留了“涵攝”概念。因為這個“涵攝”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客觀事物,有明確的“內涵”與“外延”。顯然,在西方法學方法論中,所謂“涵攝”,純粹是吹牛瞎扯淡,根本不可能實現的。所謂的三段論邏輯,所謂的法律推理,都是忽悠人的子虛烏有。

    法學理論:法律規(guī)范對于應規(guī)定之事項,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預見,或者情況變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實未設規(guī)定時,審判官應探求規(guī)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補充,斯謂之漏洞補充。茍立法者有意不為規(guī)定,或有意不適用類似情況者,即不造成漏洞,不生補充的問題。法律漏洞乃是一種法律“違反計劃的不圓滿性”。P191
    吾人閱讀法律,當知法文用語之文義,愈近核心,其義愈為明確,甚易把握。反之,愈趨邊緣,其義愈益模糊,拿捏殊屬不易,仍有賴法官運用智慧以“狹義的解釋方法”加以闡釋。P211

    司法實務:所謂的立法者疏忽、未預見或者情況變更,所謂的漏洞補充,全部就是子虛烏有的偽命題。所謂“違反計劃的不圓滿性”之類的晦澀用語,其實就是法學家在玩故弄玄虛、裝神弄鬼的把戲,使法解釋學看上去“高深莫測”。西方的法解釋學淪為偽科學,可以斷定,西方法學家就是一群蠢貨。除了紙上談兵,吹牛扯淡,他們啥都不會。只可惜,國內有些人,盲目照搬照抄,把國外的偽科學引入國內,登上國內法學院的講臺。都21世紀了,偽科學竟然還在全球的法學院流行,這難道不是法學家和法學院的莫大恥辱?
    法律規(guī)則所謂的明確核心,所謂的模糊邊緣,所謂的“拿捏殊屬不易”,所謂的“狹義的解釋方法”等等,統(tǒng)統(tǒng)都是子虛烏有的偽命題,杞人憂天。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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