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經濟犯罪廢止死刑問題研究

    [ 梁華仁 ]——(2005-6-4) / 已閱20981次

    經濟犯罪廢止死刑問題研究

    梁華仁 陳清浦

    一、我國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立法回顧與評價

    應該說,“經濟犯罪”這一法律用語的外延和內涵是非常模糊的,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無論是刑法學還是犯罪學,在使用“經濟犯罪”的時候,所界定的范圍經常是不同的。一般說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狹義上的經濟犯罪,是指發(fā)生在商品生產、流通、消費環(huán)節(jié)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犯罪,具體而言,是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各類犯罪行為;一是中義上的經濟犯罪,是指除了狹義上經濟犯罪外,還包括財產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五章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各類犯罪;還有一種情況是廣義上的經濟犯罪,是指除了上述兩類范圍外,還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有時甚至還包括瀆職犯罪。 由于它們多是非暴力性質犯罪,在適用死刑問題上存在較多共性,因此,本文所討論的經濟犯罪的范圍是廣義上的經濟犯罪概念。
    我國刑法將經濟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規(guī)定為死刑,在罪名數(shù)量上有一個曲折發(fā)展的過程。在1979年刑法典中,法典規(guī)定可以處死刑的罪名有27種,經濟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罪名有:貪污罪、搶劫罪 ,共2個,占總數(shù)的7.4%。
    刑法典實施不久,為了嚴厲打擊嚴重的經濟犯罪和嚴重的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一系列的單行刑法,這些單行刑法將使用死刑的經濟犯罪罪名的數(shù)量大幅度提高,主要有:1982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確定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盜竊罪、販毒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受賄罪可以使用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將走私罪細化分解為多個罪名,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將刑法典中第171條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中的走私毒品罪合并,確定罪名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1993年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確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將刑法典中的偽造國家貨幣罪修改為偽造貨幣罪,并將其法定最高刑提高為死刑,同時,對新增加的集資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法定最高刑也規(guī)定為死刑;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中規(guī)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發(fā)票罪,這兩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也規(guī)定為死刑。除去已經重疊或者后來又修正的罪名外,立法機關通過單行刑法增加了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的數(shù)量為20個,加上原有的2個,在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我國刑法中可以適用死刑的經濟犯罪罪名共計22個,這樣,刑法立法中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數(shù)量共有71個,經濟犯罪就占到31%,比原來7.4%的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7年刑法典進行修訂,刑法分則在原來刑法典分則的基礎上,將單行刑法加以整合,經濟犯罪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上只是略作調整,沒有發(fā)生太大變化。具體分布狀況如下: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殖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偽造、查收偽造的增殖稅專用發(fā)票罪。共16種,占80%;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盜竊罪、搶劫罪。共2種,占10%;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貪污罪、受賄罪。共2種,占10%。從整體上看,刑法典中規(guī)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罪名共68個,經濟犯罪的死刑數(shù)量為20個,占29.4%。比刑法典修訂前略有下降,但與1979年刑法典相比較,上升幅度明顯。
    經濟犯罪數(shù)量上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迅猛發(fā)展,隨之而來的經濟犯罪的數(shù)量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也不斷加大、加深,;由于對最嚴重的犯罪行為處以最嚴厲的刑罰這種社會報復的道義觀念在我國仍然深入人心 ;重刑主義無論是在立法者還是在一般社會民眾中間還廣有市場。這些因素都促成了立法中死刑數(shù)量不斷增加。
    二、經濟犯罪死刑的價值分析
    死刑又稱為生命刑、極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作為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方法,死刑在歷史上曾長期占據(jù)刑罰體系的中心,無論是科以死刑的犯罪行為數(shù)量上還是刑罰的執(zhí)行方法上,死刑的多發(fā)性和殘酷性都是其他刑罰方法所不能比擬的。到了十八世紀,在啟蒙主義思潮特別是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一些資產階級法學家對死刑制度提出了挑戰(zhàn)。1764年,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極力主張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從此揭開了死刑廢除論和死刑存置論論戰(zhàn)的大幕。死刑存廢論戰(zhàn)的結果是將死刑逐出了刑罰體系的中心,并直接影響了各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進而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刑罰改革運動。 死刑存廢的爭論對我國也產生了很大影響,但在現(xiàn)階段更多地表現(xiàn)為死刑的限制與擴張之爭,特別是在經濟犯罪領域內,是取消還是保留(甚至是擴張)死刑的爭論顯得更加突出。我們認為,經濟犯罪和其他犯罪具有不同的特質,對經濟犯罪死刑的價值考察是解決爭論的必要路徑。
    (一) 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考察
    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也可以稱為正當性、正義性。對死刑公正性的考察是必要和合理的:公正觀念的道德評價標準運用于對死刑的評價,找到了死刑的公正價值的道德淵源。因為公正觀念是自古以來便存在的一種社會觀念,合乎社會公正觀念的行為在道德上被普遍視為正當?shù)模缓虾跎鐣^念的行為則在道德上被普遍視為不正當?shù)。與此相適應,將對死刑的評價奠基于社會公正觀念之上,所得出的結論自然因易于為人所接受而必然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何謂“公正性”?自古以來,人們對公正和正義都存在不同的認識。西塞羅認為,公正意味著共同擁有國家的法律,相互承認權利和義務,維護自然的秩序,法便是公正與非公正事物之間的界限。《法學階梯》中則把正義表達為“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到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 在哈特看來,正義就是“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和“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是一種平等意義上的正義;
    無論對公正和正義有多少種回答,公正和正義的相對一致性仍然是存在的。具體到犯罪與刑罰的關系上,刑罰的公正性就在于刑罰分配種類上的等質性和同質犯罪刑罰分配數(shù)量上的均衡性,種類上分配的等質性決定了刑罰公正性的底線,同質犯罪刑罰分配數(shù)量上的均衡性決定了刑罰公正性的程度。刑罰公正性的底線在于:刑罰所剝奪的權益的價值不得大于犯罪所侵害的權益的價值,刑罰方法的嚴厲性不得超過犯罪危害的嚴重性。如果刑罰的嚴厲性超過了犯罪的嚴重性,就是對犯罪人的不公正,即使嚴厲的刑罰方法為預防犯罪所必需,也是不允許的。因為,雖然預防犯罪的目的是正當?shù),但正當(shù)哪康谋仨毻ㄟ^正當?shù)氖侄稳崿F(xiàn),否則,手段的非正義性最終亦會影響目的的正義性;刑罰公正性的程度在于:罪刑相適應,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無罪無刑,罰當其罪。刑罰分配種類上的等質性和同質犯罪刑罰分配數(shù)量上的均衡性合稱為刑罰與犯罪的等價性,它全面衡量了刑罰的適用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正義。
    還應當看到,經濟犯罪死刑的公正性和死刑的公正性不是同一概念。死刑的公正性是指死刑這種刑罰方法本身是否正當,是否符合正義性的標準。死刑具有公正性,無論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從現(xiàn)實的角度,無論是死刑的存置者還是死刑的廢除者,都認為死刑的公正性是一個不爭的命題。 從歷史源源上看,死刑是最原始的法律制裁手段和刑罰方法,它的產生便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結果!耙悦命”的同態(tài)復仇習慣背后潛在著一種樸素的以物易物式的等量公正,這正是等價公正的原始形態(tài);從現(xiàn)實角度看,與殺人行為等價的刑罰方法也非死刑莫屬。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則需要將經濟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和死刑所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益相比較,若前者大于后者,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則為正,若前者小于后者,公正性則為負。
    解決了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含義后,我們來考察經濟犯罪侵害的具體法益。從我們所界定的經濟犯罪的范圍來看,經濟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害法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盜竊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貪污罪侵害的公共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受賄罪侵害的公共職務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死刑所剝奪的生命權是個人至高無上的權利,是人所有價值和權利的載體,F(xiàn)代社會是由個人組成,在個人本位的觀念下,對于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應當優(yōu)先于社會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個人的生命權更應當置于優(yōu)先位置,無論是經濟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還是公共職務的廉潔性都不能優(yōu)于個人的生命權利,它們在和人的生命權益相比較,不具有等價性,如果對經濟犯罪科以死刑,有貶低人的生命價值之嫌。因此,從刑罰的等價分配上,對經濟犯罪處以死刑不具有公正性。
    (二)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效益性考察
    死刑的效益性是基于死刑目的而產生的刑罰價值。眾所周知,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只有有效地預防犯罪,社會才能使自身免受犯罪侵犯之害。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其目的當然也是預防犯罪,具體而言,是為了避免科處死刑的類似犯罪行為再次發(fā)生。因此,死刑的效益性就在于基于防衛(wèi)社會的目的,以最小的社會代價換取最大的社會收益,是一種社會本位的功利權衡。簡而言之,死刑的效益性就是解決的是用死刑的方法預防犯罪是不是一種必要手段的問題,以死刑來預防犯罪有無必要,是否值得。
    考察經濟犯罪死刑的效益性,要從死刑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代價)和取得收益兩個方面進行。經濟犯罪死刑所付出社會成本主要有:剝奪社會成員個體生命的權益成本;由于從肉體上消滅犯罪人,支付的罪犯以無償勞動彌補其所造成經濟損失的機會成本;死刑特別而又嚴格的訴訟程序,超出一般訴訟程序的經濟支出。等等。對此,美國學者萊科爾曾提出:在今天,考慮到所有代價——包括財政消耗與我們的法院和監(jiān)獄消耗,有死刑的刑事司法體制明顯地比無死刑的刑事司法體制昂貴 。
    經濟犯罪死刑的收益無非是預防類似犯罪行為的再次發(fā)生。死刑對社會的預防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我們先來看特殊預防,特殊預防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剝奪他們繼續(xù)犯罪的條件和能力,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死刑的特殊預防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死刑剝奪的是犯罪人的生命,生命是人從事一切活動的前提,當然也是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前提!叭怂廊f事休”便是死刑徹底、完全的特殊預防作用深刻而又樸素的揭示。但是,需要追問的是,具體到經濟犯罪中,對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剝奪是否一定要以剝奪犯罪人生命方式來進行。經濟犯罪中,大多數(shù)的犯罪需要特殊的條件,比如有的需要特殊的身份(貪污罪、受賄罪),有的需要龐大的經濟實力(走私方面的犯罪、生產偽劣商品的犯罪),有的需要特殊的犯罪工具(金融詐騙罪)。如果有針對性地剝奪犯罪人相應的資格或者能力,完全可以完成對類似犯罪行為再犯的預防。如開除貪污罪、受賄罪的犯罪人的公職,他永遠不可能再去貪污公共財產和收受賄賂了,如對走私犯罪人實施高額度的罰金,并沒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起碼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完成再犯該罪的條件積累。因此,用死刑的方法實現(xiàn)對經濟犯罪的特殊預防沒有必要,不具有正當合理性。
    一般預防,即通過對犯罪分子實施刑罰,以使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產生犯罪念頭,不再走向犯罪之路。有學者認為,犯罪分子以外的人可以分為三大類:潛在的犯罪人、受害者、其他守法者。
    對受害者和其他守法者的預防,死刑的主要功能體現(xiàn)在安撫和平息民憤上。安撫受害者的受傷心靈,以滿足其內心本能的報復愿望,可以阻止被害人極其家屬因私力報復而犯罪;平息其他守法者的民憤,淡化他們基于普遍正義感而產生的對犯罪人的憎恨心理,這種憎恨心理極易轉化成對懲罰犯罪人的要求,死刑的實施,一方面,可以防止守法者因為義憤而加害犯罪人,避免私刑,起到阻止犯罪連鎖反應之效。另一方面,死刑的實施意味著對犯罪的強烈否定,這種否定可以強化其守法意識,阻止其仿效犯罪人,步入犯罪歧途。
    但是,我們認為,經濟犯罪多是個人對社會的犯罪,受害者具有抽象性和不特定性,不像暴力犯罪那樣,行為指向的是明確、具體的受害個體。經濟犯罪所侵害的是抽象的“超個人利益”,受害者往往缺乏明顯的受害意識。如,走私犯罪侵害的是國家海關監(jiān)管制度,一些個人單從自身角度可能認為不受其害反得其益;貪污罪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產,于具體的個人利益聯(lián)系不甚緊密;受賄罪也多因相對人利益得到滿足而無法產生受害心理;即便是盜竊罪,可以處以死刑的也只是盜竊金融機構或者國家文物,受害者也是抽象的國家而非個人。經濟犯罪受害者的特殊性使死刑喪失了安撫功能,同時也因民憤不像暴力犯罪那樣強烈,使經濟犯罪死刑失去了阻斷私刑的社會效益。
    對潛在的犯罪人,死刑具有威懾力,而且還具有最強的威懾力。死刑的痛苦性決定了威懾性必然存在,死刑的威懾力量,來自人們對死亡的恐懼,它可以阻止一部分潛在的犯罪人走向犯罪道路。
    經濟犯罪的特殊性,使經濟犯罪死刑的威懾性客觀存在,但又使它非常有限。首先,經濟犯罪大都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規(guī)定的“法定犯罪”,而非基于“內在的惡”而實施的“自然犯罪”;其次,經濟犯罪一般具有“準犯罪性”,犯罪者本人較少存在罪惡感,往往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做出合理化解釋;最后,經濟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受到經濟、政治、法律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從成因上看,經濟犯罪多為“管理型”和“智力型”犯罪。經濟犯罪上述特殊性,犯罪人基于自身的合理解釋和高智商的僥幸心理,大大減低了死刑的威懾力量。
    刑罰的威懾力不僅僅是因為它的痛苦性和懲罰性,更重要的在于它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因此,要減少經濟犯罪,更有效的措施在于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完善法制,以及施以及時有效的懲罰措施,而不是單單加大刑罰的的痛苦性,用科以死刑的方法去解決。
    從應然意義上看,任何財產的總合也無法和人的生命價值相比,因而,以剝奪人的生命為代價的刑罰投入,無論在預防犯罪方面多有效果,都因保護的權益價值小于所剝奪的價值而不具有有利性,因此,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不符合刑罰效益性的要求。
    從經濟學的角度,加大刑罰的痛苦性直至科以死刑來預防犯罪的過程,也同樣符合經濟學上的“邊際效用遞減規(guī)律”!斑呺H效用遞減規(guī)律”認為,隨著某種物品消費量的增加,滿足程度(總效用)也在增加,但是所增加的效用(邊際效用)在遞減。 我們把刑罰手段的痛苦性作為“某種消費的物品”,把預防犯罪作為“滿足程度”,我們以消耗人的生命價值為成本,來換取微小的預防犯罪的“邊際效用”,是不符合死刑的效益性原則的。
    我們還可以從對經濟犯罪的有效打擊層面來考察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效益性。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經濟犯罪人在案發(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攜款外逃,有些犯罪人特意逃往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 一旦在國外抓獲,可以因為逃往國沒有死刑,逃避嚴厲處罰。若逃往國和我國達成的引渡協(xié)議,必須遵守“死刑犯不得引渡”原則,但由于我國經濟犯罪還存在死刑,在引渡問題上很難和一些國家達成引渡協(xié)議。一旦達成,我國還要根據(jù)犯罪人和外國司法機關締結的辯訴交易,向引渡國承諾對犯罪人不得適用死刑。對引渡人員不適用死刑,影響了我國法制的統(tǒng)一和權威。同時,由于我國經濟犯罪存在死刑,使一些經濟犯罪分子在案發(fā)前就圖謀逃往國外,造成了大量資金外逃。如果經濟犯罪立法上不適用死刑,就可以順利達成引渡協(xié)議,從而一解打擊之惑。這種情況下另一側面也表明了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不經濟性
    (三)經濟犯罪死刑的人道性考察
    何謂刑罰的人道主義?刑法人道主義與寬容、柔和、人性等德行詞匯相聯(lián)系,與野蠻、殘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對立。刑罰人道主義表現(xiàn)出國家在規(guī)定和運用刑罰時對犯罪以及對犯罪實施者的一種寬容態(tài)度。 人道是一種道德觀,其基本蘊含是愛護人的生命,關懷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權利。尊重人作為人所應有的基本權利,把人當人,這既是人道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xiàn)人權的保障。因此,刑罰不能不把犯罪人當人,不能剝奪或者變相剝奪犯罪人的基本權利,否則就是不人道的。 既然生命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死刑是以剝奪人的生命為內容的,因此,死刑必然是不人道的。死刑是不人道的刑罰方法,具體到經濟犯罪,犯罪人只是侵害了經濟秩序、侵害了財產所有權,但為此卻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這種不人道性體現(xiàn)的更加明顯。
    三、經濟犯罪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控制
    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既然是不公正、不人道、缺乏效益性的,那么,我國刑事立法中規(guī)定經濟犯罪死刑應當如何加以廢止?我們贊同有的學者提出逐步廢除死刑的兩個原則: :(1)必要性原則。即從正面看,對特定的經濟犯罪規(guī)定死刑是否有必要;從反面看,對特定的經濟犯罪已經規(guī)定的死刑予以廢止是否必要。判斷是否必要,主要看對待特定的經濟犯罪設置死刑是否“過量”。(2)價值衡量原則。即以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和社會保護機能相平衡為基點,對特定經濟犯罪人的人格進行法律評價,充分考慮犯罪人的價值。
    根據(jù)上述兩個原則,在立法上,可以盡快廢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16個罪名的死刑以及侵犯財產罪中的盜竊罪的死刑。1979年刑法典中對這些罪名沒有規(guī)定死刑,現(xiàn)在立法上進行廢止,社會反響較小,負面效應較低。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權觀念的加強,財產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秩序的價值觀念已經明顯不能和人的生命權價值觀念相均衡,人的生命權的價值觀念在社會民眾心目中已優(yōu)于財產觀念,說明現(xiàn)在基本具備了廢止兩大類死刑的社會條件;國家機關“以人為本”執(zhí)法、執(zhí)政觀念的確立,為廢止兩類經濟犯罪死刑提供了強有力的推動力量;學界對廢止上述兩類經濟犯罪死刑的認識趨于同一,為實現(xiàn)上述罪名完全廢止死刑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智力支持;谏鲜鲈,可以在近期的立法修訂中完成這一變革。
    對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廢止問題可以從司法和立法兩個方面進行。原因主要是,我國歷來保持著“從嚴治吏”的傳統(tǒng),而且目前腐敗現(xiàn)象還比較嚴重,在民眾和一些執(zhí)法者內心中還存在“治亂用重典”思維模式,短時間內在立法上廢止死刑,人們思想的反差較大,容易導致較多的社會負面影響。可以在立法未作變動之前,由司法機關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指導對上述兩罪名的死刑運用,以限制適用死刑的數(shù)量。具體而言,可以提高兩個罪名死刑的適用條件,必要時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從實踐中上先達到不處死刑的效果,使死刑的立法事實上變?yōu)椤八劳鰲l款”,為在立法上廢止死刑創(chuàng)造條件,以完全廢止經濟犯罪的死刑適用。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肃宁县| 仪征市| 玛曲县| 双城市| 报价| 柞水县| 永城市| 青阳县| 浦东新区| 中宁县| 江门市| 从化市| 周宁县| 安福县| 霍城县| 石台县| 乌兰察布市| 南江县| 连南| 托克托县| 新安县| 丰顺县| 松潘县| 鹤庆县| 和田县| 东乡族自治县| 承德市| 海晏县| 榆中县| 宾阳县| 德兴市| 客服| 罗山县| 南京市| 视频| 资源县| 庄河市| 祁阳县| 大理市| 休宁县| 丰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