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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旺城 ]——(2005-4-26) / 已閱8277次

    學員駕校內錯踩油門撞死教練該如何定性

    作者: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20日中午,在北京順義玉馬教練場飛天駕校內,一名女學員在學開車時,踩剎車卻錯踩了油門,竟把車斜前方的教練撞倒,教練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時這名飛天駕校的女學員甲開著1041大貨車練習貼庫倒庫,開了一段時間后,教練乙下了車,跟在貨車旁邊讓甲繼續(xù)練習。教練乙當時讓甲練倒擋,她無意中掛了前擋,于是乙讓她停車。此時貨車離墻十幾米,乙一邊說一邊跟著車跑,當他跑到車的斜前方時,沒想到女學員甲突然踩到了油門,乙躲閃不及,被撞到了前方的墻上。車頭部位被撞癟,擋風玻璃被震碎,學員甲也嚇傻了。在場的人趕緊打120急救電話,把乙送到醫(yī)院。下午五六點鐘,乙因搶救無效死亡。
    二、意見分歧
    針對女學員甲錯踩油門撞死教練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學員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我國對交通工具,特別是機動車輛的運行安全要求特別嚴。不管是學員還是老司機,一旦駕駛就必須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所以甲應該對自己的錯誤操作而造成的致人死亡的后果負責, 當然乙未在車上指導也是有過錯的。雖然甲有相應的減輕情節(jié),但她不能免責。
    第二種意見認為,學員甲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在主觀上,甲是過失而不是故意?陀^上,由于甲駕駛技術不高和錯誤操作導致致人死亡的后果發(fā)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該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對甲應定交通肇事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學員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甲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1]的過失,原因是她對于駕駛學習過程中發(fā)生的危險無法充分預見,且對于預見到自己操作行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險行為的能力也比較低。 甲在學習過程中出現(xiàn)操作失誤,且失誤沒有得到及時糾正,這樣的危險結果的產生是教練乙過失造成的。乙把甲獨自留在車上駕駛,就是一種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表現(xiàn),另外乙在甲駕駛出現(xiàn)危險的時候采取了錯誤的措施(跑到車的斜前方),更是一種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表現(xiàn),所以其過失是導致其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學員甲不構成犯罪。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女學員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應屬于意外事件。
    1、女學員甲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道路”和“交通事故”的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敖煌ㄊ鹿省笔侵杠囕v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很顯然,本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女學員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2、女學員甲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缎谭ā返诙偃龡l過失致人死亡罪所規(guī)定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導致的后果應當預見,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對自己過于自信,輕信可以避免,即包括過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從案情來看,甲的行為顯然不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因為她是初學者,甚至連檔位、剎車、油門的位置都不熟悉,根本談不上自信。那么其是否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則要從更細致的角度來分析。筆者認為從以下兩個方面可以排除其主觀上的疏忽大意:(1)是否屬于疏忽大意,是以公眾對某件具體的事情可預見性的程度作為評判標準。凡是初學車的人,都有踩錯油門掛錯擋的經歷。因此,公眾會認為學員在學習期間踩錯油門掛錯擋,是一個難免的技術錯誤,已經不屬于疏忽大意的范疇。(2)甲掛錯擋和車即將撞墻時思維已經紊亂,她更是無法預見教練會突然出現(xiàn)在車前的情況。當這種突如其來的事情發(fā)生時,她本想踩剎車,卻踩到了油門?梢韵胂竽且凰查g,甲的大腦已經無法正確控制其行為。因此,甲主觀上已經不是什么屬于疏忽大意的問題。既然從以上二個方面無法認定甲主觀上存在過失,因此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 女學員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定性的最大爭議在于該學員在主觀上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而確定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存在,必須把握兩點:一是行為人具有特定的預見義務;二是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有足夠的預見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一,預見義務顯然應由學員、教練和駕校三方共同承擔,而足夠的預見能力對學員來講尚屬于到駕校學習的內容之一,無論是預見危害后果的能力還是在現(xiàn)實危險的情況下避免危害結果的能力,對學員來講都還是過高的要求,特別是還不能把這種學員方面的預見義務上升到為刑法調整的范疇。第二,女學員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過失,原因是女學員在培訓活動中是一個非專業(yè)人員,她對于駕駛學習過程中發(fā)生的危險無法充分預見,且對于預見到自己操作行為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險行為的能力也比較低。對于駕校學員,教練、駕校包括有點常識的老百姓都清楚,這些人絕對是潛在的“不穩(wěn)定因素”,有鑒于此,在駕駛培訓中對于危險或損害結果有注意義務的是培訓機構及其指派的培訓人員,而不是學員。本案中出現(xiàn)的這種損害結果正是培訓機構和培訓人員應當預見并采取積極措施防范的,而不是女學員所要預見的義務范圍。 第三,女學員在學習過程中出現(xiàn)操作失誤,且失誤沒有得到及時糾正,這樣的危險結果的產生是教練過失造成的。因為一是教練把女學員獨自留在車上駕駛,就是一種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表現(xiàn)。二是教練在女學員駕駛出現(xiàn)危險的時候采取了錯誤的措施(跑到車的斜前方),更是一種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表現(xiàn),所以說,乙的過失行為是導致其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因此,除非能夠證明女學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否則本案應屬于意外事件。
    四、處理建議
    女學員甲錯踩油門撞死教練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應作為民事?lián)p害賠償案件進行處理。

    注釋:
    [1]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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