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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立新 ]——(2005-4-24) / 已閱16004次

    “零口供”對刑事偵查的影響與對策

    毛立新


    摘 要: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不斷增多,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工作造成諸多不利影響。面對挑戰(zhàn),公安機關必須更新偵查觀念,轉換偵查模式;增強科學取證的能力;調整偵查訊問的策略;大力提高偵查人員的業(yè)務素質。
    主題詞:偵查工作 “零口供” 對策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尚未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訊問中承擔“如實回答”的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會主動供述。犯罪嫌疑人出于趨利避害、自我保護的天性,往往可能選擇沉默、拒不供述。同時,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的規(guī)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偵查人員也不得采取“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口供。因此,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偵查訊問制度日趨法治化,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必然不斷出現(xiàn)并日漸增多。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刑事發(fā)案總量居高不下,偵查機關的警力配置、技術裝備、辦案經費嚴重不足,以訊問獲取口供破案依然是基層公安機關提高破案率的重要途徑。實際工作中,基層公安機關仍在沿襲“摸底排隊、確認重點犯罪嫌疑人、而后突擊審訊獲取口供”的破案方法。在這種偵查模式下,口供不僅是據(jù)以定案的七種法定證據(jù)之一,而且是引導獲取其他證據(jù)的重要途徑。因此,“零口供”案件的出現(xiàn)和增多,必將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一、收集和獲取證據(jù)的難度加大
    犯罪嫌疑人作為案件的直接參與者,其供述對于查明案情、引導偵查人員發(fā)現(xiàn)和提取證據(jù)具有重要作用。如在侵財案件中,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供出贓物的去處,偵查機關才可能起贓;在殺人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兇器藏匿處所,偵查人員才可能提取兇器等。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獲,但尚未有其他證據(jù)證實其犯罪,或者僅僅在其住所、車輛、隨身物品中發(fā)現(xiàn)有涉案贓物,需進一步盤查核實時,偵查人員往往特別倚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引導作用。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偵查機關通過口供指引來收集證據(jù)的便捷之路將被阻塞,收集證據(jù)的難度隨之加大。一些證據(jù)將無法發(fā)現(xiàn)和提取,從而必然導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將因證據(jù)不足,被公安機關放棄追訴。“零口供”加大了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對抗性,使得公安機關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爭呈現(xiàn)更加復雜、尖銳的局面。
    二、認定犯罪的證據(jù)要求更高
    我國現(xiàn)行證據(jù)制度不是實行自由心證和內心確信,而是強調證據(jù)間的相互印證,口供往往是整個證據(jù)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特別在目前“由供到證”為主導的偵查模式下,口供不僅是破案之必要,而且在案件證據(jù)體系中處于中心位置,是偵查人員建立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證據(jù)體系的起點和核心。 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將比較困難。從司法實踐看,在公安機關向移送檢察機關移送審查批捕或者審查起訴,或者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時,一般都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便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沒有口供,即便公安機關認為證據(jù)確實充分,檢察院、法院站在不同角度也未必認可,形成了一種濃厚的“口供情節(jié)”。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不惜以變相體罰、刑訊逼供等違法方法獲取口供的原因所在。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必將加大偵查機關證實犯罪的難度。偵查機關將不得不花費更大的人力、物力,去搜集更多的其他證據(jù),特別是物證,最終建立起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jù)鎖鏈。這在目前公安機關警力不足、裝備落后、經費缺乏、偵查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的情況下,實難完全做到,從而必然導致部分“零口供”案件難以偵破和認定。
    三、深挖犯罪的能力受到削弱
    加強訊問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人的犯罪事實。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深挖犯罪、擠清余罪”。實踐中,通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指引,往往能夠從一個案件出發(fā),深挖出幾十起、甚至上百起案件。通過訊問獲取口供破案,已成為公安機關對付流竄犯罪、團伙犯罪和累犯、慣犯的重要手段。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開口,“深挖犯罪、擠清余罪”將因失去口供的指引作用而無法實現(xiàn)。結果導致相當一部分犯罪分子逃脫法網,相當一部分案件處于隱案狀態(tài)。特別對于流竄犯,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傳喚、盤查的法定期限內死不開口,偵查機關最后只得放人;對于慣犯、累犯,一旦其抱定“打死我也不說”的信念,深挖余罪就成為一句空話。因此,“零口供”案件增多,必然導致公安機關偵破積案、隱案的能力大大下降。
    面對“零口供”的挑戰(zhàn),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只有不斷更新偵查觀念,轉換偵查模式,提高隊伍素質,增強科學取證能力,才能擔負起新時期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神圣職責。
    一、更新偵查觀念,淡化口供意識
    要正確認識口供在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地位和作用,根除“口供中心主義”的不良影響,樹立起全面證據(jù)意識和“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偵查觀念。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46條關于“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guī)定,偵查人員要堅定信心,改變單純依賴口供破案的做法,全面、細致、準確、及時地收集和獲取與犯罪事實有關的一切證據(jù),特別是要重點收集和運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jù),如物證、鑒定結論、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要堅決擯棄先抓人、后取證的習慣做法,逐步實現(xiàn)偵查模式從“由供到證”到“由證到供”的轉換 ,杜絕偵查活動中的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二、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學取證能力
    人類社會已經進入“科學證據(jù)”時代,面對新形勢,偵查部門必須更新觀念,積極學習和應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增強主動運用科學證據(jù)和科學手段辦案的意識,不斷提高刑事偵查活動的科技含量。今后一個時期,公安機關要繼續(xù)加大投入,推動刑事物證鑒定技術更新?lián)Q代,逐步將DNA、痕跡、指紋、足跡、聲紋等人身鑒定技術廣泛應用于刑事偵查實踐。同時加強刑事犯罪情報資料的微機化、自動化管理,建立指紋自動識別系統(tǒng)、槍彈痕跡自動識別系統(tǒng)及刑事犯罪現(xiàn)場和犯罪人員DNA數(shù)據(jù)庫等項目,直接服務于偵查破案。
    三、調整訊問策略,巧妙使用各種訊問方法
    淡化口供意識,并非輕視口供或者放棄口供,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真實供述,對于認定案件性質和事實具有直接作用。因此,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時,偵查人員要具體分析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訊問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轉變態(tài)度,主動供述。訊問中,要注意采取剛柔相濟、迂回曲折、巧妙使用模糊語言、注意發(fā)現(xiàn)和利用矛盾、適時運用證據(jù)等方法,合法地取得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時,大力提倡引入科技手段配合訊問,把測謊技術、心理學、行為科學等運用于偵查訊問。特別是測謊技術,作為偵查訊問的一種輔助手段,在幫助偵查人員及時排除無辜者、甄別供述的真實性、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線索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值得研究推廣。
    四、加強偵查人員業(yè)務培訓,提高偵查隊伍整體素質。能否突破“零口供”案件,把“零口供”案件辦成鐵案,關鍵取決于偵查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取證能力。因此,必須大力加強偵查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大力開展崗位練兵,使每名偵查人員都具備強烈的證據(jù)意識和高超的取證技能,特別是具備運用科技手段取證的能力。同時,要增強偵查人員運用和組織證據(jù)的能力,在缺少口供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其他證據(jù)之間的相互印證、相互支持,來建立起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jù)體系,使犯罪嫌疑人在“零口供”情況下也難逃法網,依法受到懲處。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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