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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無過錯責任原則

    [ 顧海莉 ]——(2004-12-15) / 已閱39905次

    論無過錯責任原則

    顧海莉、夏波


    內容提要:

    在歸責的發(fā)展史上,自羅馬法以來,均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即無責任為一著名的法律格言。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工業(yè)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現(xiàn),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幾乎不可能,各國基于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和照顧弱者穩(wěn)定社會的政策考慮,相繼規(guī)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將該原則視為特別原則,僅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形,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交易安全越來越重要,在合同領域就出現(xiàn)了嚴守合同的原則,本文就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與相關原則的區(qū)別等方面進行探討,以便更好的適用近代民法的這一理論原則

    引言:
    19世紀被資產階級學者稱為機器和事故的年代,由于工業(yè)化的進程導致出現(xiàn)了大量的工業(yè)事故,這也成了當時最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那一時期,由于受傳統(tǒng)法律理論的限制,對工業(yè)事故的處理主要適用過錯責任,根據這一原則,受害的工人必須舉出資本家有過錯時方能獲得賠償。不僅如此,資本家還可以引用共同過錯以使自己免責。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使得工廠主難以敗訴。由于階級矛盾的激化和工人階段的斗爭,使得資本家們不得不緩解雙方的矛盾以達長久穩(wěn)定的統(tǒng)治,在19世紀末期,對于工業(yè)事故,資產階級逐漸采用了無過錯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1884年德國制定了<<勞工傷害保險>>,該法首次推行了工業(yè)事故社會保險制度,使工傷事故的無過失責任得以實施①。隨后,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制定了類似的規(guī)定。無過錯責任的出現(xiàn)是和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的,它的最初實施表面是資本家作了讓步,實際上是資本家無任何損失,因為那時資本家已采取了私人保險制度,廉價的保險費,且該筆費用都是從工人身上搜刮的,使得這一賠償原則最終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但畢竟也是法律的進步,美國學者巴蘭庭在1916年發(fā)表了<<哈佛法律評論>>一文,第一次提出了無過失責任,隨后在很多危險作業(yè)領域采用了這一賠償責任原則,在合同的違約責任中,也逐漸適用這一原則。
    無過錯責任的概念
    按照大陸法系的過錯歸責原則,顯然,債務人無須對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所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但在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場合,即使不履行合同或者損害的發(fā)生是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所導致時,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會承擔法定的特殊責任,即為無過錯責任或無過失責任(英文名為no fault liability或liability without fault)據考證這個概念是美國學者巴蘭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fā)表的一篇關于交通事故的文章中提出的。
    無過錯責任的法律特征
    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術語,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它在性質上已不具有一般法律責任的含義,因為任何法律責任都以過錯為基礎,從而體現(xiàn)法律責任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和教育的作用②,因此,無過錯責任實際上是對侵權責任的教育制裁等職能的否定,因而不具備侵權責任原有的含義,其宗旨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亦即gsser教授特別強調之分配正義③。無過錯責任的法律特征在于:
    第一,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這是適用該責任的前提,如果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就屬于過錯責任。
    第二,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并列的責任形式,當然并不意味著對等,從法制發(fā)展進程看,該責任又可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律特別規(guī)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肯定了過錯責任是違約和侵權的一般和基本形式,為了防止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發(fā)生不必要的重疊,有的通過民事基本法確定了這種無過錯責任,有的通過判例加以規(guī)定,至于法律規(guī)定于何種場合下發(fā)生無過錯責任取決于法律基于實現(xiàn)社會公平和正義所作出的明確表態(tài)。
    第三,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損失。過錯責任的發(fā)生根據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或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因此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可以同時實現(xiàn)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于當事人并無過錯,懲罰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標,而只能保留其補償功能,在合同領域“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損害,而不在于懲罰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補償作用而無懲罰作用”①。
    第四、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后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民法通則>>第10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雖然目前沒有特別法對除外規(guī)定作特別解釋,但該規(guī)定乃順理成章,且不悖于國外實踐。
    第五,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并不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取決于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fā)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直接聯(lián)系。
    無過錯責任與相關責任的比較
    嚴格責任。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主要是在英美法系中采用的概念,按照學者的解釋,嚴格責任是指當被告造成了對原告的某種明顯的損害,應對此損害負責,與嚴格責任相對應的是過失責任,即被告雖造成了明顯的損害,但須有故意和過失才負責,而在嚴格責任中,主要考慮的是被告的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②。在侵權責任中,嚴格責任不同于無過錯責任,因為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非絕對,在嚴格責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為發(fā)生之損害都應承擔責任,各國立法都承認加害人可提出特定抗辯或免責事由②,如第三人的過失行為就是抗辯事由,法國學者卡塔拉通過比較法國侵權法和英美侵權法,認為嚴格責任與法國法中的過錯推定大體相同④。因此,嚴格責任表面上不考慮損害是出于故意或能否通過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損害就可以確定被告的責任,但實際上是從損害事實的發(fā)生中推定被告有過錯,不過被告可以通過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過失、第三人的過失、自然原因造成而減輕和免除責任。無過錯責任僅考慮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并且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很多都以保險為存在前提,而嚴格責任并不考慮投保事實,另外,英美法系中的嚴格責任也被廣泛運用于合同領域,其與合同中無過錯責任也存在較大差別,首先無過錯責任為大陸法系中輔助過錯責任的例外和補充,當然現(xiàn)在很多學者認為無過錯責任逐漸成為現(xiàn)代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原則,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見。相反,嚴格責任是英美法系中的主要形式,它不從屬于任何既定的責任形式,事實上在英美法系中只有依照嚴格責任承擔責任,以及依照挫敗理論不承擔責任兩種情況⑤。其次,無過錯責任強調的是事變的情況下即在不可抗力中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下承擔責任,而嚴格責任認為如果符合挫敗理論的條件,債務人不承擔責任。再次,大陸法系對于合同下無過錯責任的范圍易于確定,主要為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但在英美法系中挫敗理論是在審判實踐中確立的,故其范圍不盡明確,事實上嚴格責任包含了債務人有過錯和債務人無過錯兩種不同情況①。由此可見在合同領域中的兩種責任形式的社會價值取向也是不相同的,無過錯是為了公平的分配損失而設立的責任的形式,而英美法系中的嚴格責任甚至可以說就是為了便捷的處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爭議,而絕不是為了使債務人的行為獲得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評價。②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
    在民法上,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③。過錯推定又可分為一般過錯推定和特殊過錯推定。一般過錯推定,指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并造成損害的負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所致,可以免除責任。特殊過錯推定指行為人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對損害后果不負責任④。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下才能免責,因此,此種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極為類似,有學者把無過錯責任分為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而相對無過錯即相當于過錯推定⑤,但兩者實際上有根本的區(qū)別,第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見前文),至于因何發(fā)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xiàn)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⑥.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第二,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xiàn)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第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fā)生,就應承擔責任。并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第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⑦,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fā)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qū)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①。兩方面的區(qū)別非常精辟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fā)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補充。
    無過錯責任與結果責任
    有學者認為,在合同領域,合同中的無過錯責任以發(fā)生違約為前提,即只要有違約行為,就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就等于結果責任。史尚寬先生指出“古代法律,采用原因主義,以有因果關系之存在為發(fā)生損害賠償之責任,就因極端無責任之負擔,反促使責任心之薄弱,不適合實際生活之需求,羅馬法遂采用過失主義,就近如火車、飛機及其他大企業(yè)之發(fā)達,危險大為增加,古代無過失責任漸有復活之勢,“此責任謂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亦結果責任或危險責任"②。其實兩種形式雖有點類似,但也有本質的區(qū)別,王澤鑒先生在評析侵權行為法時曾指出,無過錯和結果責任“理念完全不同,即無過失責任系指補救過失主義的弊端所創(chuàng)設的制度,而結果責任系初民時代,人類未能區(qū)別故意過失時的產物,二者不易混淆③,由于兩者的理念不同,適用范圍也有差別,無過錯責任是現(xiàn)代合同法中過錯責任的補充形式,適用范圍受嚴格限制,而結果責任是各國歷史上古代法律責任的主導形式。另外,現(xiàn)代法律中的無過錯責任是以公平原則為指導,用以合理的彌補合同當事人或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所引起的損害,是一種特殊的法定責任,而結果責任則反映出傳統(tǒng)的同態(tài)復仇原則,遠不能與依現(xiàn)代公平原則所建立的無過錯責任相提并論,并早已被現(xiàn)代民法所拋棄。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責任的事由,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決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場合,不可抗力是發(fā)生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就一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責任。史尚寬曾經列舉了合同關系中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1)遲延后的不可抗力,(2)轉質之質權人對于轉質物損失的責任,(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遺失或毀壞,(4)民用空中運輸之旅客和財產損害。在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中,有學者認為,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僅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的,在逾期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責任④,這種觀點與史尚寬的觀點是一致的,但這種觀點的合理性值得懷疑。葉林將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歸結為過錯責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無過錯責任⑤。筆者非常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債務人已經有了過錯,相應的逾期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是指債務人已經具有過錯的情況下發(fā)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沒有過錯情況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承擔逾期履行期間不可抗力所致后果,不是對不可抗力下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而是對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前已構成違約責任的認可。從嚴格意義上說,不可抗力的民事責任,是指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中,類似的情況雖然不多見,但至少現(xiàn)行法律在一定程序上對該情況予以承認。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的除外條款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雖然該法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可以采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但顯然也為我國確立某些情況下無過錯責任創(chuàng)立了前提和基礎,在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中對于不可抗力的發(fā)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責任①。有些不可抗力發(fā)生的場合下仍應承擔責任,此種責任在性質上應為無過錯責任,如在種類物之債中,即使遇有天災,但因為標的物為非特定物,賣方仍然可以在市場中買到該物交由買方,這種情況下,并不能免除債務人實物交付之義務,但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變動。當然各國法律對不可抗的范圍認識不一。理論并通常認為不可抗力為事變的一種,事變的其他情況如情勢變更第三人原因等也構成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條件。在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中,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況下才能免責,因此,很多學者認為現(xiàn)行合同法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也有學者認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是因為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所引起的②,即在質上還是一種過錯,只是這種過錯并不顯得直接、明顯,學理上對過錯范圍的界定有主觀說和客觀說兩種,這種觀點采取了客觀說。這和延遲中的不可抗力下的責任是基本類似的。當然,對于債權人來說無需考慮債務是否具有過錯。因為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現(xiàn)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瑕疵擔保中的無過錯責任
    大陸法系認為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轉移的財產有瑕疵時,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③,瑕疵擔保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兩種,出賣人必須保證其對出賣物享有處分權,并且該物達到通;蛱囟ǖ钠焚|狀況和價值或者效用,否則,買受人有權提起損害賠償,且該請求權的發(fā)生不以過錯為前提,也就是說出賣人是否有過錯是無關緊要的,無倫是權利瑕疵擔保還是物的瑕疵擔保,兩者都是為了保證交易安全而設計的特殊法律制度,在物的瑕疵擔保上,我國<<產品質量法>>有很集中的反映,該法對于生產者的責任也是采用了一種無過錯責任,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它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僅在三種情況下發(fā)生免除的效果,即未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前沒有缺陷,投入流通時依現(xiàn)有的技術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這種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也是相當嚴格的,但也有學者認為產品責任領域并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④
    危險作業(yè)中的無過錯責任
    在侵權法中,無過錯責任是伴隨著19世紀中機器和事故的大量出現(xiàn)而產生的,被用于工業(yè)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航空器原子能等危險領域。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中,對工業(yè)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是沒有異議的。一些國家在19世紀末就相繼制定了勞工賠償法。在交通事故領域,隨著汽車保險責任的推廣,對汽車事故引起的損害,也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在醫(yī)療事故領域,由于醫(yī)療事故責任保險的發(fā)展,在許多國家法官往往不考慮醫(yī)生有無過錯,就判定其向受害人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按楊立新先生的解釋這條是對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①。這種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有學者指出高度危險原因是多樣的,現(xiàn)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未按工作程序作業(yè)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也有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即使盡到高度注意也不能阻止損害的發(fā)生,第一種情況顯然最終適用的是一種過錯責任,而第二種情況下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②。另外,在高速運輸工業(yè)中,對汽車而言,其危險性顯然還不算太高,且安全性能越來越好,并且隨著它的大量普及,已經成了日常生活用品,因此,我國司法實踐對汽車損害賠償一向采取過錯責任。但也有部分無過錯責任適用場合,如造成行人死亡、重傷的,即使機動車無過錯也要承擔部分責任,這也充分體現(xiàn)了無過錯責任的補償功能。另外,我國<<鐵路法>>第58條規(guī)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承運人如能證明旅客死亡或受傷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鐵運和航空運營中不可抗力都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因此,在這兩種運輸工具領域未實行絕對無過錯責任,這與通則第123條的認定多少存有差異,因為123條并沒有象別的條款一樣作出除外特別規(guī)定。并且這與傳統(tǒng)法學理論也不致(如史尚寬先生認定不可抗力不能成為航空運營的免責條件),在醫(yī)療領域,我國一直采取過錯責任, 看醫(yī)療事故的大量出現(xiàn),為了盡量保護患者利益,新的<<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yī)療事故的認定實際上采取了過錯推定的方式,以在訴訟中方便處于弱勢群體的受害人,但并未實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能否成為一項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能否成為一項歸責原則,筆者認為要分情況對待,在傳統(tǒng)侵權領域,學者大多不贊成把這一原則認為歸責原則之一,因為事實上,<<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關于“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不僅是無過失 ,而且更是一種民法公平責任的體系,因而把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各種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一概認定為無過失責任,顯然是不妥當?shù),有斷章取義之嫌。各種特殊侵權行為中,有過錯推定責任亦有公平責任,而不僅僅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另外從適用范圍上來看,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是極為有限的,還不具有普通歸責原則所具有的普遍適用性。王利明學者認為無過錯責任成為侵權法中的歸責原則將會構成對整個侵權行為法的致命威脅,原因在于:第一,現(xiàn)代侵權法的一些基本制度,諸如混合過錯責任、共同過錯責任、抗辯制度、責任要件、賠償制度等,基本是建立在過錯歸責的基礎上,若擴大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這些規(guī)則就無適用余地。第二,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是截然對立的,兩者不可能結合使用。無過錯責任在哪里發(fā)表,過錯責任就在哪里消失。當該責任無限擴大后,過錯責任體系就會瓦解。第三,無過錯責任不具有法律責任所應有的教育和預防作用。在本質上不具有法律責任的性質,從而最終使得法律替代水能約束公民的行為。合法與非法,正義與非正義的界限變的混亂不堪③。當然,無過錯責任所具有的公平性在保護無辜的受害人方面也起到積極的作用,如過分強調過錯責任,受害人無法得到補償而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性,因此,隨著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無過錯責任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但我們也應同時慎重考慮加害人的行為于法上的評價。對不法行為過于必要的制裁和教育,否則無過錯責任的適用就會進入誤區(qū)。前段時間關于酒后駕車責任險隱約的折射情況的存在。而在合同關系領域,由于現(xiàn)代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合同法在該領域的主要調整對象。因此,嚴守合同原則已成為現(xiàn)代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不履行合同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對于大多數(shù)情況下,合同的不能履行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這方面那方面的過錯行為引起,但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則不必考慮如此多的因素,只就合同不履行,該當事人就有義務追究不履行一方的責任,或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由此無過錯完全可以存在于合同領域中,并且成為一種主要責任。

    主要參考資料
    1 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 王澤鑒(臺)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2冊 中國政學出版社1997年版
    3 崔建遠著〈〈合同責任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 葉林著〈〈違約責任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 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6 王衛(wèi)國著《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 史尚寬著(臺)《債法總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
    8 史尚寬著《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
    9 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0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1楊立新著<<侵權損害賠償>>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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