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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借據(jù)能否認定

    [ 肖武啟 ]——(2004-10-18) / 已閱8462次

    該借據(jù)能否認定

    [案情]
    今年4月12日,農(nóng)民劉某持一張借條,訴請法院判令其同村村民張某歸還其借款5000元及利息。借條內容為:今借到劉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元(算息)。今借人:張某。2000年4月15日。同時借條上還注明內容兩行:“已還5000元”“2002年4月還清本息”。庭審中,劉某稱:2000年4月15日,張某向其借款10000元,還出具了借條為憑。次年12月1日,張某歸還借款5000元,同時保證在2002年4月還清本息。張某于是在借條上注明該兩行內容。張某則稱,其向劉某借款10000元屬實,但已于2002年4月還清,其當時沒有收回借條,只是在借條上注明了“2002年4月還清本息”。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原告劉某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借條內容與其陳述的案情一致且合乎情理。而被告張某所稱其還清借款本息,未收回借條,只是在借條上注明還清內容,此民事行為不合常理。對此,被告張某又不能自圓其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因為被告張某已在借條上注明了還清本息。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存在的關鍵問題是借條上注明內容“2002年4月還清本息”是否應認定為還款期限的問題。原告劉某為了自己的主張?zhí)峁⿵埬吵鼍叩慕钘l為證,借條內容與其陳述一致且合乎公民之間經(jīng)濟往來的基本常理。被告張某辯稱其還清本息,并在借條注明還清內容,而未收回借條,此民事行為不合乎生活情理,綜上所述,“2002年4月還清本息”應認定為是被告張某還款期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肖武啟 劉銀茍 陳貴信     聯(lián)系電話   0796-35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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