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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刑罰的目的

    [ 李磊 ]——(2004-7-16) / 已閱46532次

    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
    (1)較早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持此說的人認為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保衛(wèi)社會”。直接目的是:懲罰犯罪,伸張正義;威懾犯罪分子和社會上不穩(wěn)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覺遵守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2)比較成熟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持此說的人認為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直接目的是預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
    三、我對于刑罰目的的觀點
    實然法和應然法對于法之二元劃分,我是非常的贊同的,因此,在刑罰目的的看法上,我也把刑罰之目的劃分為實然目的和應然目的。刑罰之實然目的就是現(xiàn)實法中的摻雜進人類社會這一因素的刑罰之目的,也可成為異化之目的;刑罰之應然目的就是理想法中人類內心的純粹的對于刑罰的一種期待要達到某種愿望之目的,也可被稱為內心之目的。
    (一)刑罰之實然目的
    社會的產生,并不是同人類一起產生的,而是先有的人,而后才逐漸形成的人類社會。在社會形成之前,人們過著原始的共產主義式的生活,沒有由于人們間的關系而困擾人類自己的事情的發(fā)生,一切事情都顯得非常之簡單,因為每個群體都不是很大,再加上人類的蒙昧的狀態(tài),無論發(fā)生了什么事情都比較容易解決。但是當群體的成員逐漸增多,并且與其他群體交往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很多事情就變得比之前復雜了很多。原始的共產主義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能夠再適應人類的發(fā)展了,因此,人類就非常情愿的走向了人類社會,并逐步形成了人類社會。出于維護社會的一定的穩(wěn)定狀態(tài)的需要,人們就不再是平等的了,而是有著極其嚴格的等級劃分了,而且有了相應的制度的保障,而這些對于社會的保障的種種制度,就是我們現(xiàn)在的實然法之雛形。
    從上面的分析就不難發(fā)現(xiàn),人類是由于自身的需要而不得不形成社會的,但是為了維護這個社會,其中的一些人或者說其中的大部分人又不得不放棄自己原來的一些權利,聽從那些沒有放棄權利或是較少的放棄自己權利的那些人的指揮。久而久之,這好像就成為了人類社會的一個必要條件,必然有一個小的群體來指揮它所能管轄的一個人類社會(就是后來的國家),這種指揮已不同于原始社會中的指揮,它已經具備了社會屬性,很多事情的發(fā)生都不再需要被指揮者的知曉,也不再需要指揮者與被指揮者的共同的合意。而實然法就是使得這種社會形態(tài)得以穩(wěn)定的保障。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可以說是完全脫離了人類的預期,人類社會的歷史也就是人類自身被異化的歷史。既然人類社會已被異化,那么作為這個社會的保障——實然法來講,也脫離了人們一開始的預期,那么作為實然法中一部分的刑罰來講,也必然是隨之被異化了。既然刑罰已不再是人們心目中的刑罰了,那么刑罰的目的也必然隨之改變了,也就不再單純的從每個人的利益出發(fā)了。就像我剛才指出的那樣,刑罰已經是保障社會形態(tài)得以穩(wěn)定的一個工具了,所以其實然之目的已經不那么簡單了。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將刑罰之實然目的分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
    1.根本目的。自從有了人類社會,就有了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而社會秩序的維護,大多是由統(tǒng)治者來完成,那么統(tǒng)治者借用刑罰維護社會秩序,也就是維護了統(tǒng)治者這個群體的統(tǒng)治,由于他們的權利較被統(tǒng)治者要多,所以也就是維護了他們這個群體在社會上的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刑罰之根本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上的統(tǒng)治群體的利益的最大化。
    有人指出,應當是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或統(tǒng)治,不應用統(tǒng)治群體這一概念,對此我不以為然。何謂階級?《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對此的解釋是:人們在一定的社會生產體系中,由于所處的地位不同和對生產資料關系的不同而分成的集團,如工人階級、資產階級。現(xiàn)代社會真的是階級統(tǒng)治的社會嗎?中國和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一個是典型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個是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一個是東方文明的代表,一個是西方文明的代表。對他們二者的分析,就可以看出究竟。
    首先分析中國!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第一款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其序言第七段中又指出: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xù)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這個現(xiàn)象就很有意思了,國家是由一個階級來統(tǒng)治(領導),但是還要通過一個由各階級組成的政黨來領導它,而且統(tǒng)治(領導)的基礎是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的聯(lián)盟。那么這個由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組成的聯(lián)盟又是針對誰呢?針對資產階級?那么為什么同是被統(tǒng)治階級的農民階級和資產階級要受到不同的待遇呢?我想答案很簡單,那就是因為農民階級數(shù)量龐大,而資產階級相對來講微不足道,所以為了鞏固所謂的無產階級的統(tǒng)治,也就只好把被統(tǒng)治階級瓦解掉了,把其中的農民階級拉攏到無產階級的旗下。如果這樣我倒還是可以承認國家是由階級統(tǒng)治的,刑罰是維護這個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的工具的說法。但關鍵是,這個統(tǒng)治階級的現(xiàn)實情況并不那么美好,他還要受一個由各個階級組成的政黨的領導(統(tǒng)治),在中國,實際情況是這個政黨是真正的統(tǒng)治者,無產階級及其同盟只不過是被利用的工具罷了。所以在中國,并不是由哪個階級統(tǒng)治(領導)的,而是由一個群體(或叫一個集團)統(tǒng)治的,而這個統(tǒng)治群體的統(tǒng)治地位在中國似乎也是不可動搖的。
    依據(jù)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犯罪理論,“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現(xiàn)行統(tǒng)治關系的斗爭”!白锸谴肀唤y(tǒng)治階級的,刑是代表統(tǒng)治階級的,既然罪是對現(xiàn)行統(tǒng)治關系的否定,刑則是對罪的否定。資產階級、地主階級和奴隸主階級都是適應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而上升為統(tǒng)治階級的,必將隨著歷史的發(fā)展而成為被消滅的階級。因此,罪與刑的矛盾和斗爭,是代表罪的被剝削階級消滅代表刑的剝削階級的斗爭。”○11這段話看上去堂而皇之,那么我們通過這段話是否可以理解為罪犯的犯罪行為是為了社會進步而為的呢?所有的罪犯都是時代的先鋒?如果有人說這個理論在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初始形態(tài))這個終極社會形態(tài)中不再適用的話,那么就更荒唐了,一個被奉為無限真理的理論不能在自己的國家適用,這說明了什么呢?說明以馬克思理論為指導的刑法理論只是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斗爭的一個工具而已。正像英國人馬丁·奧利弗在其《哲學的歷史》一書中所說,“馬克思作為哲學家的影響極大,幾乎無法形容。然而,就他的哲學著作而言,通常是閱讀和理解者少,而受其激發(fā)者多”○12。在俄國革命時,列寧曾有這樣的想法:“馬克思主義不僅是意識形態(tài),而是一種科學”○13。對于這個論斷我是非常的贊同的,但是在俄國革命和后來的蘇聯(lián)建設時期的實踐中又如何呢,顯然沒有堅持這個想法。
    其次,簡單的來分析美國。雖然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其仍然無法擺脫人類社會的局限,即社會中必然存在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必然存在著不平等的現(xiàn)象。美國實行的是輪流執(zhí)政的制度,具體到現(xiàn)在來說就是兩黨輪流執(zhí)政,難道能說他們代表的是所有的資產階級的利益嗎?顯然不是,資產階級內部的互相爭斗有時也是異常的激烈的,比如經濟方面的相互競爭,政治方面的相互爭斗等等,一點也不亞于他們同無產階級之間的沖突。所以說,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以及人們相互間的爭斗,是出于人的本能的,并不是由于什么階級之間的根本的矛盾。在美國,無論哪個黨派獲勝,哪個人競選成功,他也不可能代表全體資產階級,代表他這個黨派的所有的人,他只是代表了他們這個利益群體,使他們這個群體的利益實現(xiàn)最大化。那么作為刑罰,它本身就是由某個統(tǒng)治群體在統(tǒng)治時期制定的,產生的過程自始至終就考慮了如何維護自身的統(tǒng)治,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自身的利益實現(xiàn)最大化。
    所以說,法律(刑罰包括在內)天生就是為統(tǒng)治者服務的,是為了實現(xiàn)其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根本目的就是實現(xiàn)他們的利益的最大化。
    2.直接目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指出:“懲罰犯罪應該總是以恢復秩序為目的!薄14這句話就是對于刑罰的直接的目的最好的概括。另外,貝卡里亞對于刑罰目的的描述也與孟德斯鳩基本相同,即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規(guī)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這句話也可以被看作是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的一種期待。統(tǒng)治者要維護自身的利益,必須通過維護社會的秩序來達到,使得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的關系達到相對穩(wěn)定的狀態(tài)。這樣一來,在客觀上也就維護了被統(tǒng)治者的一些利益,因為如果統(tǒng)治者不施以恩惠的話,那么被統(tǒng)治者是不會同意自己處于被統(tǒng)治的地位的。只有統(tǒng)治者在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到被統(tǒng)治者的利益,才能使得統(tǒng)治者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得這種狀態(tài)得以維持。
    (二)刑罰之應然目的
    所謂應然法,也可以被稱作是理想法。他是存在于人們的內心之中的,出于人的本能的一種最為樸素的思想感情上的對于人類社會的期待。那么人最為基本的一點是什么呢?應當是保護自己,使自己不受侵害。那么這種樸素的思想感情在法律及刑罰上的期待,就是希望刑罰要達到的目的,就應當是:維護每一個人的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有人認為這是在宣揚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但是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為如果每個人首先考慮的不是自身的利益的話,那么人類社會就將不復存在!袄鐞蹱柧S修強調的人的物理感受性,認為追求個人利益是人的行為的原動力。”○15這一點從我國學者梁治平的《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一書中也可以得到印證:“從邏輯上說,個體與群體,個人與社會,這是社會中對峙的兩極,是所有文明社會任何時候都面臨的矛盾,它們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實際構成了歷史的運動”○16。個人與社會為什么對立,正是因為一個主要是考慮個人的利益,一個主要的是考慮整體的利益。另外,在康德的關于“人為自己立法”以及“人是目的”等命題中也可以看出,在康德的眼里,人的本性是一種“非社會的社會性”,即一方面人具有社會性,希望生活在社會中,以利于自身的發(fā)展;但另一方面人又具有非社會性,因為人有很強的感性傾向,要作為個體而生活,以便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行事。○17
    所以,在分析問題時,不能因為自己在思想感情上的好惡自欺欺人,我們每一個人內心對于刑罰最基本的期待就是使得我們自身的利益得到維護,只有在此基礎上人們才有可能來談論道德。
    (三)刑罰目的研究在我國的現(xiàn)實意義
    在現(xiàn)實當中的人們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著各自的目的的指導,不可能存在沒有目的的行為,一個社會制定、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導。作為對于刑法及法律的實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罰來說,明確其目的更加具有現(xiàn)實意義。
    我國是一個被意識形態(tài)牢牢控制的國家,所有問題的研究和探討都僅僅限于一個意識形態(tài)之下,這本身就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統(tǒng)治者卻借以維護其統(tǒng)治,這本身就與法治國的根本理念背道而馳。這樣的統(tǒng)治的結果只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一種是全社會的人思想認識高度統(tǒng)一的一起大踏步的走向歧途;一種是全社會的人的思想認識處于極其混亂的狀態(tài),人人不知所措,導致人們道德的缺失、內心的焦慮與恐懼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互不信任,進而導致社會的無序和崩潰。就像在現(xiàn)實中不可能存在空中樓閣一樣。如果在刑罰的制定、適用和執(zhí)行的過程中,能夠明確我在上面指出的刑罰的三個目的,有限的突破意識形態(tài)的束縛,人們就不會還徘徊在蒙昧狀態(tài),社會也就不會剛剛擺脫高度的專制統(tǒng)治又變?yōu)榛靵y和無序。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的國度,馬克思主義并不是向往專制和愚昧,恰恰相反,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對自由與民主的向往超過任何一種思想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權,使人們在內心深處對于法律產生毫不懷疑的信任,從而能更好的實現(xiàn)最初的實然之法律目的,即維護統(tǒng)治群體的利益的最大化、維護社會秩序。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指導實踐中刑法及法律的實施,才能更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才能使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yè)不斷的前進。

    結束語:
    下面一段話是我借用陳興良教授在《刑法的價值構造》中作為開篇的題記,就用它來結束我的這篇文章吧。
    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于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注釋:
    ① 引自寧漢林、魏克家著:《大陸法系刑法學說的形成與發(fā)展》,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2001年版,P179。
    ② 參考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29;黑格爾著、范揚等譯:《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P45。
    ③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4。
    ④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⑤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⑥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⑦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5。
    ⑧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6。
    ⑨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6。
    ⑩ 引自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9,
    同時參考高銘暄主編:《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408-410。
    ○11引自寧漢林、魏克家著:《大陸法系刑法學說的形成與發(fā)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P14。
    ○12引自[英]馬丁·奧利弗著,王宏印譯:《哲學的歷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版,P104。
    ○13引自[英]馬丁·奧利弗著,王宏印譯:《哲學的歷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版,P109。
    ○14引自[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P200。
    ○15引自陳興良著:《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P220。
    ○16轉引自陳興良著:《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P218。
    ○17引自陳興良著:《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P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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