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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順保 ]——(2004-6-4) / 已閱11109次

    我國犯罪被害人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周順保


    一、 我國犯罪被害人法律保護存在的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雖然在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護方面有重大進步,順應了刑事訴訟發(fā)展的世界趨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一)、法律規(guī)定存在的問題。(1)沒有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上訴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訴的權利;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僅對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上訴的權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訴權,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使被害人對犯罪的追訴權受到一定限制。造成被害人與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差異,不利于被害人完全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2)對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權限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了犯罪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并享有對這一規(guī)定的知悉權。但是,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僅規(guī)定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沒有涉及訴訟代理人的權限,使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與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權限不對等、不均衡。(3)對被害人的控告權、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權的保護,以及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等方面,也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司法實踐存在的問題。(1)對被害人的賠償,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guī)定,但被害人的損失往往因被告人經濟困難等原因,得不到補償或不能得到有效的補償。還有的被害人則為了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放棄了對犯罪人的追訴,而與犯罪人“私了”,使被害人的權益得不到實際保護。(2)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將被害人規(guī)定為當事人,賦予其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但由于司法人員的觀念、素質的差異,往往對人身權利遭受犯罪的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較為重視,而對財產權利遭受犯罪的被害人僅作一般證人對待,剝奪或者變相剝奪被害人應享有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3)在對被害人的社會保護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被害人服務機構,在對被害人的支助、提供心理咨詢、生理醫(yī)療等社會保護方面比較缺乏。
    二、 我國犯罪被害人法律保護的對策
    我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后,實現(xiàn)被害人權利是我國刑事訴訟發(fā)展的迫切需要。考慮我國的國情,借鑒各國關于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立法,應當進一步加強我國法律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
    (一)、賦予犯罪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的上訴權
    是否賦予被害人上訴權一直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爭議的焦點。持反對意見的觀點認為,賦予被害人上訴權,會導致上訴案件數(shù)量增加,造成濫訴,使上訴不加刑原則名存實亡。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為當事人,賦予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當體現(xiàn)在刑事訴訟的始終。不賦予被害人上訴權必然會使被害人權利與被告人權利處于不對等。雖然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但由于國家公訴人員對客觀事實認識的方法、手段和程度可能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和限制,不可能具有同被害人一樣的對犯罪過程的感知和對犯罪后果的感受。同時,檢察機關是否抗訴并不一定取決于被害人的主張,一旦檢察機關不抗訴,被害人的主張就不能實現(xiàn)。
    至于賦予被害人上訴權是否會影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執(zhí)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適用這一原則。同時,實現(xiàn)刑事訴訟的民主性不應局限于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還應注意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二)、完善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之一,其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有同等的訴訟地位和對等的訴訟權利。推而及至,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也應與被告人的辯護人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從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看,雖然較原刑事訴訟法增加了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權利,但對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權限的規(guī)定是不明確的。因此,應完善有關規(guī)定,力求被害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權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權限對等、均衡,以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三)、加強對被害人獲得賠償權利的保障
    給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來源的經濟補償或賠償,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平復或減輕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當今世界各國刑事司法政策和社會政策保護被害人的一個非常普遍的潮流。根據《聯(lián)合國為犯罪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歐美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都規(guī)定將被告人對被害人的賠償作為一種獨立的刑事處罰,并建立了國家補償制度,形成了被告人賠償與國家補償相結合的對被害人補救的制度體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是通過刑事犯罪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一次性賠償原則,如果被告人經濟上有困難,則予以減免。由于被害人能否獲得賠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因此,被害人往往得不到賠償,或其得到的賠償十分有限,不足以彌補犯罪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作法,一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擴大賠償?shù)姆秶瓤紤]被害人的損失,也考慮被害人的家人及受養(yǎng)人因此帶來的損失。明確規(guī)定賠償方式、賠償期限和對判決的執(zhí)行方式,保證判決的執(zhí)行效力。二是建立國家對被害人的補償制度,加重國家在控制犯罪和對被害人方面的責任,使不能獲得被告人賠償?shù)谋缓θ说玫絿业难a償。
    (四)積極推行司法改革,切實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權保障法。然而對人權的保障力度不僅要體現(xiàn)在立法上,還要體現(xiàn)在司法上,使人權在司法現(xiàn)實中得到切實的保障。因此,要強化司法人員的程序意識和程序法制觀念,強化對“被害人是訴訟當事人”的認識,使其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要積極貫徹我國制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大力推進司法改革,保證司法機關公正地行使職權,依法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使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不斷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學化的方向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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