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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繼承比較研究

    [ 張玉敏 ]——(2000-11-5) / 已閱52451次


    如果處于同一親等的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他們的直系卑親屬應如何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他的孫子女是否仍應按代位繼承的原則繼承?對此,立法上有按人均分說和按股均分說二種主張。法國以及德國、瑞士等采取親系繼承制的國家,嚴格貫徹按股繼承的原則,雖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仍應按股代位繼承。如法國民法典第740
    條明確規(guī)定:“代位繼承,不論被繼承人的現(xiàn)有子女與較之被繼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遺下的直系卑血親共同繼承的情形,或被繼承人的子女均較被繼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遺下的直系卑血親不問親等是否相同,共同繼承的情形,均準許之!痹摲ǖ涞742條規(guī)定“關于旁系親屬,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親,不論在與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繼承的情形,或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時,遺產(chǎn)歸屬于該兄弟姐妹所遺下的親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親的情形,均準許代位繼承!


    美國采按人均分說。美國統(tǒng)一繼承法典明確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如屬同一親等,可以平等地繼承遺產(chǎn),如果親等不同,較遠親等的繼承人可以通過代位繼承取得遺產(chǎn)。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的情況下,如果他們的直系卑親屬親等相同,則平等地繼承,如果親等不同,較遠親等的繼承人可以通過代位繼承取得遺產(chǎn)。祖父母作為被代位人時亦同〔3〕。理論上認為,
    代位繼承的條件之一是實際參加繼承的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等不同,如果親等全部相同,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孫子女是基于自己的繼承地位平等地繼承,而不是代替自己的父母繼承,因此他們的應繼份應當相等。確定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應當按人數(shù)平均繼承還是按股代位繼承的規(guī)則是:當所有的卑親屬對于其尊親屬來說處于同一親等時,各卑親屬按人數(shù)平均繼承;當各卑親屬對于其尊親屬處于不同親等時,則按股繼承,即親等較遠者按代位繼承原則取得其尊親屬在世時應取得之繼承份額。


    我國古代采取按人均分說!短坡墒枳h》舉例解釋均分說:“一個老者有三男十孫,分家時應給老人留一份。三男中只有一男健在時,財產(chǎn)分成四份,三男各一份,老人一份。三男皆死,財產(chǎn)分成十一份,十孫各一份,老人一份。我國古代析產(chǎn)和繼承不分,這里說的雖然是析產(chǎn),其原則也適用于繼承。按此原則,在兒子皆亡的情況下,由諸孫按人數(shù)均分財產(chǎn),而不按代位繼承的原則分配。宋代和明代的法律都規(guī)定,兄弟俱亡,由兄弟的諸子(即諸孫)均分。諸孫均分的條件是:(1
    )被繼承人的兒子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 )諸孫系同一親等的直系卑親屬。
    筆者以為,按人均分說較為合理,且符合我國的繼承傳統(tǒng),我國繼承立法和司法實踐宜采按人均分法。
    二 代位繼承的根據(jù)

    代位繼承的根據(jù)是什么?代位繼承人是基于被代位人的權利而繼承,還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權利而繼承?多少年來,人們?yōu)榇藸幷摬恍,莫衷一是。概而言之,可將各種主張分為二種——代位權說和固有權說。


    代位權說又叫代表權說。這種學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系代替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而繼承,他是被代位人的代表。因此,被代位人的繼承權是代位人繼承的根據(jù)和基礎,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拒絕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因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意大利舊民法和德國普通法采此主張,〔4〕我國繼承法也采代位權說!5〕


    固有權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繼承被繼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時,其直系卑親屬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代其位而繼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均采此說。如瑞士民法典第541條規(guī)定,
    無繼承資格人的直系卑親屬,按無繼承資格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該法典第572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未有任何遺囑,且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份按拋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處理,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代位繼承。我國臺灣民法第1140條規(guī)定,直系卑親屬中有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筆者贊同固有權說,理由如下:

    (一)根據(jù)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繼承人自死亡時起,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主體資格消滅,以主體資格為依歸的繼承期待權亦隨之消滅,繼承法律地位當然不復存在。因此,不管被代位人是死亡還是喪失繼承權,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代替一個實際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進行繼承。代位權說違反民法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固有權說主張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而繼承,可以有效克服代位權說的這一矛盾。


    (二)代位權說不能解釋,法律為什么規(guī)定某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而另一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則不能代位繼承。只有固有權說才能圓滿地解釋這一問題。


    按照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本來就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nèi)的人,不過在被代位人生存時,按照“親等近者優(yōu)先”的繼承原則,他(她)們被排斥于繼承之外,當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他們則基于自己的繼承人資格和權利,按照被代位人的繼承順序和應繼份,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法律關于哪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可以發(fā)生代位繼承的規(guī)定,實質(zhì)上就是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guī)定。因此,哪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取決于立法者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例如我國將繼承人嚴格限制在相互之間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的范圍內(nèi),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發(fā)生代位繼承。奉行凡有血緣可尋之處就有繼承權的德國、瑞士等國家的繼承立法,則將代位繼承的范圍規(guī)定得很寬,不僅直系卑親屬,而且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都發(fā)生代位繼承。關于這一點,日本民法1981年修改前后對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的態(tài)度,是一個有力的佐證(見本文第一部分之三)?傊,按照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當被代位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他們即基于自己固有的繼承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繼承權利而繼承。

    (三)從制度上考察,代位繼承是基于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這樣兩種繼承制度,沒有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就不會有代位繼承。
    1.親系繼承
    親系繼承就是在血親繼承人中,按親系而不是按親等劃分繼承順序。例如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為三個不同的親系。親系繼承的特點是,第一,按親系劃分繼承順序,前一親系的所有成員的繼承順序在后一親系的人之前,只要前一親系中有一人繼承,后一親系的人就不能繼承;第二,同一親系的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時,親等近者優(yōu)先。有親等近者,親等較遠者不能繼承。親等近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即親等較遠者代位繼承。如果完全實行親等繼承制,即一概按親等遠近劃分繼承順序,就不會有代位繼承。完全按親系劃分血親繼承順序的國家,如德國、瑞士、美國等,代位繼承的范圍很寬,如前所述,每個親系中都可發(fā)生代位繼承。實行親系和親等相結合劃分繼承順序的國家,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窄。質(zhì)言之,只有按親系確定的那個繼承順序,才可能發(fā)生代位繼承〔6〕。

    2.按支繼承制度。按支繼承又叫按股繼承。

    所謂按支繼承,即在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這個親系之中,按子女的人數(shù)劃分為若干支,每個子女及其后裔為一支。遺產(chǎn)在這個親系中按支分配而不是按人分配,每一支當中按親等近者優(yōu)先的原則繼承。如果某一支中親等近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只要這一支當中有直系卑親屬存在,該應繼份就不轉(zhuǎn)歸他支。其他親系依此類推。


    由上述分析可知,代位繼承建立在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制度之上。親系繼承反映的是,某個親系的血緣親屬應當優(yōu)先于其他血緣親屬繼承這樣一種觀念。按支繼承反映的則是在每一親系中,應當按支而不是按人分配遺產(chǎn)的觀念。基于按支繼承制度,某一支中與被繼承人親等最近者如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應繼份當然應留在該支內(nèi)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而不是轉(zhuǎn)歸他支。這些制度和觀念都證明了固有權說的合理性。

    注:
    〔1〕我國繼承法第11條,法國民法典第730條、740條、787條。
    〔2〕〔3〕《美國統(tǒng)一繼承法典》第2—103條。
    〔4〕見史尚寬《繼承法論》第78頁。
    〔5〕見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

    總共3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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