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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價值及本土化

    [ 李鵬 ]——(2004-5-2) / 已閱14059次

    論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價值及本土化

    李鵬1
    (華東政法學院 上海 200042)


    內容提要: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國家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又沒有得到充分賠償?shù)谋缓θ思捌浼覍?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物質補償?shù)闹贫。其理論基礎在于公平正義理念之彰顯,國家基于契約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和公共福利的實現(xiàn)。我們應當在借鑒外國立法的基礎上,構建一種既符合我們本土特點又具備先進理論框架支撐的被害人補償制度的范式。
    關鍵詞:刑事被害人補償;價值;本土化
    On the value of Compensation of the
    Criminal Victims and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LI PE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of the Criminal Victims is a nation gives Compensation to the Criminal Victim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cedure, because the victims were violated by criminal offence but did not get well compensatory。 Its theories foundation consists in the principle of the fair and justice, promoting the public welfares realize, it is also base on the contractual duty of a nation. 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legislative foundations and set up a system of Compensation of Criminal Victims matching our native characteristics and have advanced theories frame。
    Key words: Compensation of criminal victims; value;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一、引言

    自從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光輝著作《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呼吁罪犯的人權保障以來,關注犯罪人人權的思想家和學者不斷涌現(xiàn)。最初強調罪犯人權有力破除了封建司法黑暗,使人權陽光普照大地。但此后維護刑事被告人的人權一直標領主流,被告人本位主宰著話語壟斷地位。與此相反,刑事訴訟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卻長期被大大地忽略了。隨著二十世紀中葉犯罪被害人學的興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護日見高漲,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視。許多學者認為:在此之前刑事訴訟立法和理論研究重點是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而今后應賦予被害人平等防御權,使過于向被告人傾斜的天平恢復平衡[1] 從本質上來說,公正不應偏愛任何一方,原告和被告都不應受到過度的青睞或冷遇,訴訟雙方應維系在均衡狀態(tài)。將罪犯權利絕對化、極端化的觀念無疑是非理性的,基于社會正義的考慮,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權利更破壞了國家社會秩序穩(wěn)定。減輕被害人的痛苦,矯正被破壞的正義,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是公共福利的要求,也是正義的應有之意。同時國家沒有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發(fā)生和保護公民合法利益,應當承擔對刑事被害人的損害補償責任。所謂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國家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又沒有得到充分賠償?shù)谋缓θ思捌浼覍?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物質補償?shù)闹贫取?br>
    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法律本身蘊涵的價值指法律制度本身所弘揚的代表的全社會進步和全人類的福祉理念,諸如正義、自由和秩序等。我們所欲建構的制度也應當是良法,具有正義的本性,并體現(xiàn)對人性的要求和尊重,我們的制度才會真正具有生命力。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矯正了被破壞的正義,符合理性的要求。其理論基礎是基于公平正義的理念,國家的契約責任和公民的信賴利益,公共福利的需要。
    1、公平正義的理念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庇安首創(chuàng)的一個著名的正義定義為“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在羅馬歷史早期,西塞羅也曾把正義描述為“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取向”!罢x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盵2]正義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之利益,因為他所為的恰是有益于他者的事情。[3]先哲亞里士多德關于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的范疇為各人應得的歸于各人(suuuum cuique)的原則在政治行動和社會行動中進行檢驗指出了主要的檢驗領域。分配正義所主要關注的是在社會成員或群體成員之間進行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的配置的問題。當一條分配正義的規(guī)范被一個社會成員違反時,矯正正義便開始發(fā)生作用,矯正正義要求使受到破壞的不平等的境況回復到最初的平等狀態(tài)中去。如果社會的一名成員侵犯了另一名社會成員的權利、特權和財產權,那么矯正正義就要求償還屬于受害者的東西或對他的損失進行補償。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認為分配正義的意義不應只局限于無歧視,即人們應得到一種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對地位,當政府未能提供安全與治安方面的基本保障時也可以認為是非正義的,為此發(fā)生的矯正正義就是國家也須為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jù)以上有關正義的理論,可以認為刑事被害人與普通公民一樣是平等的,分配正義得到了體現(xiàn)。當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時,其原有的平等地位遭到了破壞, 矯正正義就開始發(fā)揮其價值和功能,即破壞分配正義的社會成員應當為其破壞行為付出代價,并使被破壞的非正義恢復到的正義之狀態(tài),矯正正義的核心是適當?shù)刈肪控熑。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應當由犯罪人為其破壞性行為付出代價,即令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及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以便恢復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狀態(tài)及彌補其經濟上的損失。
    德國犯罪學家漢斯·亨梯在其《論犯罪者與被害者的相互作用》一文中還提出犯罪者與被害者是互動的觀點,此后的犯罪被害人學研究結論已經證實,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可以發(fā)生角色轉換,并可以發(fā)生逆變。在自由民主社會中,政府應當確保任何人都獲得不會低于某一最低收入來確使所有的人都得到保護并免遭殘酷地剝奪。當被害人遭受到犯罪侵害后,如果無法從罪犯處得到適當?shù)馁r償并陷入貧困境地時,其經濟地位已處于一種不平等的狀態(tài)中,“沒有什么不平等的現(xiàn)象會像經濟上的不平等現(xiàn)象一樣導致如此大的怨恨,其它不平等的現(xiàn)象之所以不像經濟上的不平等現(xiàn)象那樣引發(fā)極大的怨恨只是因為它們被認為不是人為的結果。”[4]被害人經濟狀況的不平等狀況,會導致其對犯罪人及其親屬和社會產生敵對和不滿情緒, 可能會實施犯罪行為,導致逆變的發(fā)生即從被害者向犯罪者方向的轉化,并且會招致刑事被害人及市民對包括刑事司法在內的法秩序的不信任感,進而削弱刑法的規(guī)制機能。[5 ]因此,國家應當給予被害人適當?shù)难a償,以矯正被破壞的正義,撫平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疏通其不滿,減少犯罪的數(shù)量,防止逆變的發(fā)生,加速社會的凈化和正義的實現(xiàn)。
    2、國家的契約責任和公民的信賴利益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認為,每個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為了使社會由一種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另一種文明狀態(tài),人們就必須“尋找到一種結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wèi)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這種結合的形式即為國家!氨M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不曾為人所默認成公認的。這一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并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約定的自由而放棄了自己的天然自由!盵6]公民個人依契約將自己的權利交給國家來行使,并形成對國家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預期,國家應保證這種預期不受破壞,政府對每個公民的命運有一視同仁的抽象責任。[7]國家必須切實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和保證公民權利不受侵犯,如未盡到職責,則國家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即公民如果遭侵權得不到補償時,國家基于契約義務應予以補償。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由于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而蒙受損失處于劣勢,公民的信賴利益也受損,國家應當按照契約責任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保護公民之信賴利益。同時國家作為壟斷了暴力鎮(zhèn)壓和懲罰犯罪武器的公共權力機構,承擔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撫慰人民疾苦的神圣職責。國家又不允許私刑之存在,不允許公民進行私力救濟,其沒有盡到防范并打擊犯罪的義務,無辜公民因而遭到犯罪侵害蒙受損失,又不能通過公力救濟的渠道從罪犯處獲得適當賠償時,國家自然應當對其損失給予賠償。否則,國家與公民間的權利義務便處于失衡狀態(tài),國家也違背了自己的契約義務。
    3、公共福利的要求
    正義還有這樣一種要求,即賦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應當在最大程度上與公共福利相一致。[8]公共福利的法律定義乃是一個特定社會在個人權利范圍內接受法律調整的狀況,反過來講,如果這些權利遭到侵犯,那么這些法律就必須對他們進行保護的狀況。[9]邊沁指出:公共福利不能等同于個人愿望和個人要求的總合,而是構成此共同體的眾多成員的利益總合.[10]一個社會在面對因形式機會與實際機會脫節(jié)而導致的問題時,會采取這樣一種方法,即以確;拘枰钠降热パa充基本權利的平等;[11]而這可能需要賦予社會地位低下的人以應對生活急需狀況的特權。社會福利由社會成員共同創(chuàng)造, 國家負有增進社會公共福利和確保公民基本需要平等的職責,某些社會成員的人身無辜遭到犯罪侵害時,國家理應運用社會福利機制予以救濟,應當在個人權利與社會福利之間保持一種適當?shù)膹埩。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由于身體受到損害或財產受到損失,實際上處于不利的社會地位,有的甚至成為社會的底層,法律就必須對他們進行保護,公共福利救濟程序應當及時啟動,通過給予被害人補償?shù)男问接枰栽,使其盡快擺脫不利境地。
    三、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權的本土架構
    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話語體系及環(huán)境下,如何架構屬于我們自己的知識體系與制度,如何用世界的眼光來看待中國的問題,需要我們理性的分析與思考。我們不能僅僅從邏輯上提出一些看起來很美的制度,而不加以法律的實證分析與考量,中國現(xiàn)代化法治不可能是一套精密的文字法規(guī)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是與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tài)以及行為相聯(lián)系的。[12]什么才是我們真正可欲的結果,要在本土資源的基礎上建立起我們的法治,要注意到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tǒng)和中國當代人的社會實踐已經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各種知識譜系及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我國被害人權利的缺失及矯正也需要認真研究我國本土資源的基礎上加以完善,要構架出一種新的良好的被害人權利矯正范式。
    考慮我國的本土狀況,應立足國情量力而行,給予每一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顯然無法實現(xiàn)。應當確立以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損害和補償均衡原則、賠償為主補償為輔原則。首先是資金的建立,專項國家賠償基金的籌集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可以考慮通過國家稅收、財政撥款、社會捐助、罰沒收入、罪犯收繳的罰金等多種渠道建立,主要來源渠道可能來自于罪犯收繳的罰金和國家稅收。補償對象一般為自然人由于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原因而使其生命、身體、精神、財產受到嚴重侵害且無法獲得賠償或充分賠償。補償條件可以限定為犯罪侵害為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無明顯過錯、身體或精神受到重大傷害,被害人無法獲得足額賠償,被害人同司法機關合作等。
    可以在人民法院內部建立專門的被害人補償委員會,設立專門的國家補償基金,?顚S。補償申請期限可以規(guī)定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犯罪行為侵害之日起計算。補償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一般應考慮以下情形:(1)審查補償請求報告。包括案件的詳情,被害人的責任,犯罪人的責任,被害人與犯罪人可能存在的關系,被害人同司法機關的合作情況等。(2)審查醫(yī)療狀況。包括傷害的部位及程度,實際支付的醫(yī)療費用 (3)查閱有關保險方面的規(guī)定,確定被害人是否可以從保險機構取得補償及數(shù)額。(4)調查被害人是否取得其他方面的經濟援助。(5)調查被害人個人經濟收入情況。(6)調查該案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結果。自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補償決定或駁回申請決定,決定書一經送達則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補償決定的內容不服的,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后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書的執(zhí)行。專項基金具體可由同級民政部門管理,賠償委員會抄送補償決定書后,基金管理部門應及時支付。補償金額應綜合考慮被害人實際遭受損失、補償對象的生活狀況、被害人過錯程度、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經濟賠償能力,當?shù)氐纳钏胶吐毠て骄べY水平等因素,具體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來進行,以后隨著經濟發(fā)展逐年予以遞增。
    補償申請不應當單一限定為刑事訴訟被告判決確定有罪后,只要被害人能夠證明自己受侵害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申請國家補償?梢钥紤]在被害人提出國家賠償要求獲得解決前,補償委員會可先行向被害人提供部分應急貸款和部分費用。對于被害人是老弱病殘、未成年人,國家應根據(jù)其生活來源情況予以適當補償而不考慮責任大小,體現(xiàn)人道主義。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已經從其他途徑獲得了補償,國家應只補償其不足的差額。正如法國哲學家皮埃爾·勒魯所言,“平等創(chuàng)造了司法和構成了司法”[13]通過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架構以矯正被破壞了的正義,平復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恢復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不至于因受害而陷入貧困潦倒的境地,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被害人逆變,從而控制社會犯罪總量,建立起被害人對刑事司法的信任和穩(wěn)定的預期,實現(xiàn)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衡平,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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