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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民 ]——(2004-3-16) / 已閱14913次

    領會現代許可理念, 創(chuàng)新工商行政管理
    立民
    今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單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這部行政許可法,是中國社會深刻轉型的必然產物,它體現了三個文明的發(fā)展成果。《行政許可法》創(chuàng)新了行政許可理念,推動了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革命性變革。無疑,也將給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帶來新的挑戰(zhàn)。
    一、《行政許可法》的理念創(chuàng)新
    1、服務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作為自己的立法宗旨,將便民、高效、提供優(yōu)質服務,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同時,《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了許多方便申請人的許可方式和制度,強調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這些規(guī)定,體現了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中的服務行政理念。
    長期以來,政府習慣于計劃、審批、許可的方式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只是市場規(guī)則的制定者和市場環(huán)境的監(jiān)管者。無論規(guī)則的制定還是市場的監(jiān)管,都是為市場、企業(yè)、公民提供服務。從而,政府的管理目的轉向糾正“市場失靈”,彌補“市場缺陷”,管理方式也應由指揮經濟變?yōu)榉⻊战洕。服務行政理念在行政許可立法上的確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競爭意識和參政意識不斷增強的現實反映。
    2、有限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只允許對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有限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yè)的市場準入等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第十二條)。即使是上述事項,也不一定都設行政許可。凡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調節(jié)、行業(yè)組織和中介機構規(guī)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guī)范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第十三條)!缎姓S可法》的這一規(guī)定,限制了政府規(guī)制人們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范圍,確立了有限行政的現代行政理念。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大事小事都要經政府審批、許可,政府的職能無所不包。這種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限制了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的自由,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公民個人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的發(fā)揮。市場經濟條件的深入發(fā)展,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職能,要求政府從“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中退出。有限行政的行政理念,是經濟轉型的必然要求。《行政許可法》限制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充分體現了法治政府減少規(guī)制、放松規(guī)制的要求。法律通過限制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一方面取消了政府過去實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規(guī)制,還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將某些必要的規(guī)制轉移給行業(yè)組織和中介機構實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須由政府實施的,真正屬于“公共物品”范疇的行政許可由政府實施,從而促使政府職能轉換和轉移,促使政府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化。
    3、公平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把規(guī)范許可程序作為立法的重要目標,規(guī)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的規(guī)則和制度,主要有:(一)將公平、公正確定為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任何許可申請人應一視同仁,凡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均應平等給予獲得行政許可的機會,不能厚此薄彼(第五條);(二)對于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均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法律要求行政機關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予以許可,或者通過招標、拍賣、統一考試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被許可人(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三)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發(fā)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第三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上述規(guī)定,體現了公平行政理念。
    公平行政理念,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政府的“裁判員”角色,要求政府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公正、公平程序,防止偏私、歧視,杜絕不平等對待。
    4、透明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許可實施的公開原則和一套相應的制約機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必須公開,不允許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根據其性質,有的必須經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程序,有的必須以經過統一考試為前提,有的必須事先依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凡未經過這些法定公開程序的,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將被有權機關撤銷或確認無效;此外,行政許可涉及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應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要為之舉行聽證;最后,行政許可的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普遍監(jiān)督。
    透明行政是公平行政的自然延伸,公開、透明的原則及其制約機制,對于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腐敗和濫用權力,建設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5、高效行政理念
    《行政許可法》將效率原則規(guī)定為實施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并為此確立了一系列相應規(guī)則和制度,主要有:(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二)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多個內設機構審查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統一辦理(所謂“一站式服務”);對有些行政許可,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所謂“政府超市”);(三)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其提供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一類錯誤,行政機關應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此種錯誤為由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四)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決定;如不能當場作出決定,則應在法定期限(一般為20日,特定情形為45日)內作出決定,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至多可延長10日,屬特定情形的可延長45日。這些原則和制度,充分體現了高效行政的公共行政理念。
    由于觀念、體制和具體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一些政府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時,不是盡可能為相對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務,而是設置種種繁瑣的程序、手續(xù),致使相對人為獲得一個許可往往要跑幾個甚至幾十個政府部門,花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于消除行政機關推諉、拖拉、辦事效率低下,建設高效政府,無疑將起重要作用。
    6、責任行政理念
    穩(wěn)定性、可預期性是法的一個基本特征,理性的法律應該為人們的行為提供合理的心理預期。《行政許可法》明確,行政相對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后,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撤銷、變更或注銷其許可;當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頒發(fā)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時,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雖可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對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依法給予補償(第八條);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決定,可能對公共利益能夠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撤銷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致使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十九條)!缎姓S可法》的上述一系列規(guī)定,第一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信賴保護原則,確立了責任行政理念。
    責任行政理念,要求政府要建立行政許可實施的內部責任制度,更重要的是,責任行政理念堅信法治政府是誠信政府,要求健全信賴保護的程序機制。
    二、適應現代許可理念, 改革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許可法》的理念創(chuàng)新,將對現有工商行政管理規(guī)章、制度、工作機制產生的深遠影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須適應現代行政許可理念。
    1、堅持便民原則,建設服務型工商。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的便民的原則,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做好服務。就行政審批的實施而言,網上受理、網上年檢、網上審批是體現便民原則的現代審批方式。我們目前的受理方式和受理條件,還不能完全適應。需要盡快開通對外的審批(包括年檢)專用電子郵箱;將各種通信地址和有關號碼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在操作流程、設備要求和審批人員業(yè)務素質等方面制定應對方案,逐步配套。就管理和服務的關系而言,我們不應把管理和服務對立起來,談服務,就放棄了一些原則,談管理,就淡化服務。
    2、樹立有限政府觀念,對行政審批事項應減盡減。在我們工商系統執(zhí)行的審批事項中,有些屬于企業(yè)自主決定就能加以規(guī)范的事項,有些是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有些則屬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事項。我們要用改革的的眼光看問題,要用發(fā)展的眼光看問題,對不符合審改方向、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精神的審批事項,能取消的,先行取消,不予執(zhí)行,以適應建設“服務型工商”,進一步優(yōu)化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的要求。
    3、尊重當事人權利,保證公平行政。遵循正當原則,認真對待當事人在行政許可程序中的陳述、申辯權。發(fā)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第三人。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對行政許可行為,工商機關沒有聽證過。急需對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及早研究聽證的具體范圍、形式以及程序,并組織實施。
    4、適應透明行政要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2001年我省工商系統推行了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但要求公示的內容,限于辦理審批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下一步,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對有關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也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進行公示。
    5、力避內部程序外部化,提高行政效率。多個內部機構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在工商系統仍有存在。比如,廣告企業(yè)的年檢,目前的做法是企業(yè)先去廣告處,然后再到個體處。年檢企業(yè)需換營業(yè)執(zhí)照或需要先變更才能通過年檢時,也牽涉到不同處室的協調問題。需要加強協調,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6、樹立“誠信工商”觀念,慎重行使撤銷權。依據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對政府承諾的合理信賴,應受保護;如果政府改變對公民、法人的承諾,不論什么原因,應當有所補償。即使有法定理由,或者原來許可的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也要對公民或法人的損害給予補償。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隨意撤撤銷工商執(zhí)照的情況,仍時有發(fā)生。貫徹《行政許可法》,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能夠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可以撤銷可以不撤銷的,綜合考慮許可決定違法的性質、程度,引起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原因等因素,實事求是地予以決定。違法行為存續(xù)時間較長的,首先要考慮責令改正、促其整改。任意行使行政職權,隨意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行為,應堅決杜絕。



    (作者單位:江蘇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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