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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的批評與自我批評

    [ 劉振厚 ]——(2013-10-16) / 已閱23177次

    自習近平總書記親自參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始,批評與自我批評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則召開會議,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措施。
    批評與自我批評,是我黨的一項優(yōu)良傳統(tǒng)作風。作為在黨的領導下從事司法工作的人民法官,本身多數(shù)就是共產黨員,理應用好這一武器。既是為當前開展的群眾教育實踐活動健康發(fā)展取得實效做貢獻,更是為提升自己的司法水平和能力應付出的努力和追求。
    批評與自我批評主要是在黨內通過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的形式體現(xiàn)出來。上至中央,下至各級基層黨組織,都會依要求和規(guī)定進行開展。身為一名法官,無論是否是共產黨員,無論是否參加民主生活會,最重要的當是領會這一“武器”的精髓,助推肩負的“定紛止爭”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
    就批評而言,是針對他人。從政治、組織的角度,這里不必贅述。從業(yè)務--法官職業(yè)的角度,不妨可以做一些自己的理解。對錯與否,類比是否妥當,只資參考。依通常的感受,批評是上級對下級行使權力。放在法官群體中,如果又僅從司法職業(yè)的角度出發(fā),法官之間是沒有上下級的。無論是審委會,還是合議庭,哪一級審判組織之中,法官對案件評判的意見都是平等的。當然,上級法院審判組織對下級法院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另當別論。恰恰這其中平等的法律要求,與實際工作中不平等的現(xiàn)象,需要法官對別的法官,尤其對身處“領導”地位的法官,須有批評意識。實際工作中,比如,合議庭合議時,一般是承辦法官首先回顧案情并發(fā)言;如果身為審判長的庭長在主持合議時,率先發(fā)表意見,其他合議庭成員與其意見一致,自然罷了;如果其他成員與庭長意見不一,甚至是相反,就是考驗法官是否敢于批評了。雖然,意見之爭并不能簡單的視為我們通常感受和理解的所謂“批評”。因為,批評似乎是針對錯誤而言,合議時發(fā)表不同意見是法官獨立思考的要求,只要是從事實和法律出發(fā),沒有主觀惡意,是不能輕易得出對與錯的結論的。這么以來,把對案件的分歧作為批評對待是不是擴大了對象。細細想來,卻也不是,連正常行使合議案件職權、從事實和法律角度出發(fā)的反對意見就不敢提,何來敢于對他人錯誤尤其自己上級的批評。合議如此,審委會討論中更顯得重要。主管院長發(fā)表了自己的意見之后,同級別分管其他事務的院長、處于下屬地位的其他審委會委員,該如何發(fā)表自己的意見,顯然涉及能否對他人予以批評的問題。還需注意的是,主持審委會的院長或受院長委托的人,一旦先行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其他委員是隨聲附和,還是一如既往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按照規(guī)定和要求,自然是選擇第二種做法,但實際操作中能否落實,依然涉及是否敢于批評的問題。同時,還涉及“別人”能否接受批評的問題。如果受批評者非但不接受批評,批評者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反而導致受批者對批評者有成見。“聞者不戒,言者成罪”。一旦出現(xiàn)不利于團結、不利于司法公正之事,批評之意義將大打折扣。
    就自我批評而言,是針對自己。這很容易讓人想到中國傳統(tǒng)的修身!吧鳘殹、“吾日三省吾身”等等箴言,不一而足。這點,好像無論是政治組織要求,還是司法職業(yè)本身的要求,之于一名法官,差別似乎不大。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無論做人,還是做各不相同的事業(yè),套用常用的一個詞:普適性。從職業(yè)角度,法官的自我批評當著眼于自身業(yè)務素質的提高。大而言之,有兩個方面,一曰理論水平,一曰司法能力;蛟S有人畢業(yè)于法律本科,又被分配到基層法院,辦一些雞毛蒜皮的小案件,會不自覺的認為,就我這法律功底,能夠用到的法律理論寥寥無幾,再學也用不上啊!自我滿足之心態(tài)溢于言表,哪里還有自我提高、自我批評的考慮。至于辦案,什么叫能力?法律程序自己再熟悉不過了,送達、開庭、宣判,能夠調解咱也會做思想工作,判決了不服可以上訴,只要依法辦案就不會錯,誰能力比誰強多少?不好界定。這些貌似正確的說法,實在經不起推敲和反駁。我們有這么一句話:學無止境。沒有哪本法律教材是專門為了你今后的法律職業(yè)量身定做的,何況社會是不斷向前發(fā)展的。你上大學時教材書寫的理論或許早被認為過時乃至拋棄,很多法律條文已被修改,有些法律則可能已被廢止,新的理論,新的法律,新的條文,不學習自然不能適應工作需求。還有這么一句話:技不壓身。案件本身是千差萬別的,即便性質相同的案件。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本身是正確的,但如果不能從案件的“個性”出發(fā),法官無疑成了車間流水線工作的雖然熟練但也十分僵化的操作工。問題是,車間生產的產品原料是一致的,產品的形式要求與實質要求同樣是一致的。案件的性質固然相同,當事人是不同的,訴請更是各有所求;即便是同一個當事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其心態(tài)也會發(fā)生變化,由立案時的氣勢洶洶、誓不罷休,到結案時的垂頭喪氣、息事寧人,究竟能不能利用當事人的心態(tài)變化,促成案件處理的變化,求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能不說取決于法官的司法能力。
    把解決黨內矛盾的“武器”,詮釋于法官的職業(yè),或許未必妥當。目的非他,按周強院長的要求:“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有力武器,找準問題,及時整改,推動工作!薄巴七M法院工作不斷實現(xiàn)新發(fā)展!

    作者:劉振厚 電話:0376—6362259
    地址: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法院 郵編:4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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