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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銷犯罪之考察及刑法規(guī)制

    [ 馬志萍 ]——(2013-8-22) / 已閱5877次

      傳銷自1945年在美國誕生以后,不久就被不法商人變質為詐財的工具,并由美國向世界各地蔓延,不但在各國造成重大社會事件,使得數以萬計的民眾受到損害,而且也使得正在發(fā)展中的傳銷事業(yè)的形象大受打擊。傳銷在上世紀80年代傳入我國之后,在我國獨特的重人情關系的土壤里,演變成了一種“殺熟”的手段,被人稱為“經濟邪教”,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干擾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危害著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新時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突進和資金市場的不斷活躍,傳銷有生存、發(fā)展和壯大的空間,死灰復燃之勢愈演愈烈,傳銷大案時有發(fā)生,社會危害性已達到非常嚴重的地步。本文擬對傳銷犯罪的現(xiàn)狀予以多角度考察,分析其特點及社會危害性,從犯罪構成基本理論出發(fā)解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傳銷呈現(xiàn)出新特點

      (一)花樣翻新!跋M聯(lián)盟”、“連鎖加盟”、“互動式營銷”、“全球得利計劃”、“網絡營銷”等形式相繼出現(xiàn),不法分子大肆鼓吹傳銷行為是所謂的“21世紀最具潛力及效益之革命性行銷方式”,聲稱此種營銷模式投資定額,而收益無限,其目的就是不斷地扶持和發(fā)展“下線”。傳銷組織者不再靠出售化妝品、保健品、日用百貨等產品來拉下線,而是以所謂的“產品”為幌子,把重點放在“拉人頭”上。

     。ǘ┬袨榉绞礁与[蔽。傳統(tǒng)傳銷活動多存在于城鄉(xiāng)結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地區(qū)、居民小區(qū)或家屬院內,改大規(guī)模聚集為小規(guī)模多點聚集,指定專人外出采購必要的生活用品,行動謹慎,行蹤不定。近階段,又衍生網絡傳銷,金融網絡傳銷猖獗,組織者在網上發(fā)布傳銷信息,參加者瀏覽、接收信息,借用網絡隱蔽上下線。

      (三)管理手段翻新。一般傳銷管理手段嚴密,傳銷組織者對參加人員實行嚴密的人身控制,由組織者統(tǒng)一安排同吃同住同上課。平時基本上不允許外出和收聽收看廣播電視,偶爾外出和對外聯(lián)系都有人監(jiān)視,對不聽話者輕則開會批斗,重則拳腳相加。目前,已有傳銷組織反其道而行之,采取感化手法,不僅沒有打罵行為,甚至成員回家還提供免費火車票,不少人因此降低了警惕,迷惑了眾多群眾。

     。ㄋ模﹨⒓尤藛T年輕化、多樣化。參與傳銷者人員復雜,來自全國各個省市和各行各業(yè),包括農村外出打工者、下崗工人、退休人員、在校職高生和中專生,甚至大學生、公務員。據調查,傳銷人員中80%左右為年輕人,大學生和退伍軍人已被列為當前傳銷組織“鎖定”的重點發(fā)展人群。

      (五)欺騙手段狡詐。一些傳銷組織者在宣傳材料中,通過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新聞報道和領導合影等虛假信息,混淆傳銷與直銷概念,采取偷梁換柱的手段來證明其活動的合法性。通過大肆渲染當前社會的貧富差距,安排“成功人士”現(xiàn)身說法等方式,不斷刺激參加者的貧富差距感,對參加者進行一定程度的洗腦后,專門指派“老師”向新參加者傳授“經驗”,從而使得傳銷網絡屢禁不止。1

     。﹤麂N的“經濟邪教”特點日趨明顯。傳銷組織對傳銷人員管理苛刻,誘騙加入時多采取威嚇手段。大多數傳銷人員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生活艱苦,由于經濟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造成人與人之間矛盾重重,存在大量誘發(fā)殺人、搶劫、傷害等惡性刑事案件的誘因。其中有一些成員成為了傳銷組織最忠實的守護者和打手,有一些則結成“反傳同盟”、“傳銷難民營”等各種幫會性質的組織,以綁架、勒索等形式報復傳銷網絡中人,并將自己的不幸遷怒于政府,報復社會。

     。ㄆ撸﹤麂N活動向著有組織的犯罪發(fā)展。有的傳銷頭目與境外非法組織和黑惡勢力勾結,利用傳銷結成黑幫網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各省市傳銷大案層出不窮,規(guī)模越來越大,如2009年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全國非法傳銷第一案“蝴蝶夫人”何躍蘭傳銷案。這個組織通過拉人頭、高額返利等方式開展傳銷活動,發(fā)展會員6萬多人、代理商500多人,遍及全國29個省市區(qū),涉案金額高達3.35億。2012年8月,江蘇鎮(zhèn)江警方破獲“世紀通”巨大傳銷案,該案業(yè)務遍布20多個省市、非法斂財10億余元、旗下發(fā)展13萬余人。

      二、傳銷給我國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首先,傳銷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非法傳銷活動的本質是欺騙,參與傳銷者并未進行社會財富的創(chuàng)造,大部分傳銷活動都是無商品的銷售,就是俗稱“拉人頭”的銷售。這些傳銷以騙來多少人為依據進行計酬和提成,事實上傳銷人員既沒有進行商品的生產也沒有促進商品的流通,財富僅僅從多數被騙者手中流入到層級較高的個別傳銷組織者、領導者手中,只存在財富占用者的改變,財富的總量并沒有增加。而參與傳銷的人員基本上都有參與社會勞動的能力,所以說他們對社會財富的增加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反而在阻礙社會財富的生產。

      其次,傳銷造成人的心理扭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從心理學意義上來看,傳銷組織對其成員進行反復轟炸式洗腦,會使參與者最終突破道德和法制的約束,讓人不以欺騙為辱,反以為榮,即便組織被取締,不再從事傳銷,已經沒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時的內疚感,變得極端自私,唯利是圖,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礎。這樣的社會成員如果達到一定規(guī)模,社會控制體系將面臨崩潰的危險。3

      再次,傳銷嚴重破壞社會政治穩(wěn)定。一些懷有破壞國家團結統(tǒng)一,妄圖顛覆國家政權的人利用傳銷進行非法宗教和迷信、幫會、邪教及明顯帶有政治性煽動的活動,對人進行精神控制,進行破壞活動。近年來發(fā)生的傳銷活動被法輪功利用、少數民族參加傳銷的案件即是例證,應該引起我們高度重視。邪教組織參與傳銷,以傳銷的利益驅動傳播邪教,以邪教的精神控制推動傳銷,將使打擊傳銷工作更加復雜。而少數民族因為經濟落后,利益誘惑將更加強烈,因查處傳銷及傳銷被騙所引發(fā)的民族矛盾將會導致新的社會危機。4

      最后,傳銷活動對社會造成其他多方面的侵害。傳銷以欺騙為直接手段,出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資源。參與者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解脫的方式就是發(fā)展下線,欺騙別人,一個龐大的騙子網絡逐步建立起來。傳銷對社會基本單元——家庭的瓦解作用不可小視,傳銷活動參與者多有相同的經歷,就是被親戚朋友以介紹工作為名騙到外省市,親友之間的互相欺騙是對社會穩(wěn)定基礎的極大破壞。假如傳銷無限制發(fā)展下去,社會上人與人的信任資源將無限流失,終究會動搖市場經濟賴以發(fā)展的基礎。傳銷的參與人員多是下崗工人、未就業(yè)的大學生、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參與傳銷的最后結果往往造成許多人血本無歸,債務纏身,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腦”過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潰邊緣。從目前的案例來看,外地人跨省傳銷已經成為非法傳銷的主要形式,大量傳銷人員被騙后身無分文,流落異鄉(xiāng),為了生存不惜鋌而走險,從事詐騙、搶劫、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陷社會于無序狀態(tài),導致種種悲劇的發(fā)生,如此惡性循環(huán)給社會穩(wěn)定造成嚴重威脅。

      三、傳銷犯罪的刑法規(guī)制

      針對傳銷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在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以“非法經營罪”對情節(jié)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定罪處罰。依照該批復,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一個要件是“情節(jié)嚴重”。而“情節(jié)嚴重”的基本依據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此外還要考慮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由于法律上缺乏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在適用中如何認定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各地標準不一,從而對傳銷一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各不相同,影響了法律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修正案(七)》),其中規(guī)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首次在立法中明確傳銷罪名及量刑標準,在某種程度上擺脫了以前對傳銷行為定罪難的困境,加大了打擊力度,可以充分實現(xiàn)刑罰的目的。一方面,使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受到刑罰處罰,是對其惡行的懲罰,可以實現(xiàn)刑罰報應的目的。按照《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即可構成犯罪,而不必等到傳銷行為情節(jié)嚴重、獲得數額較大的利益時才給予刑罰處罰,加大了刑法制裁傳銷行為的范圍,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傳銷對社會的危害;另一方面,《修正案(七)》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guī)定具有宣示作用,揭開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所宣揚的“傳銷合法”、“國家對行業(yè)暗中保護”的謊言。這是對傳銷組織里的欺騙謊言進行的最有力回應和揭露,可以幫助人們認清傳銷的犯罪本質,從而預防更多的人參與傳銷活動。

      根據《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可從以下四各方面確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

     。ㄒ唬┍咀锏目腕w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解釋該罪設立的背景是:“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苯Y合本文關于傳銷社會危害性的分析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是該罪侵犯的主要客體。

     。ǘ┍咀锏目陀^方面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實施了傳銷活動!皬摹缎拚福ㄆ撸返4條的規(guī)定看,其‘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都是對傳銷活動的界定!5刑法對傳銷活動從三方面進行嚴格界定,必須三個條件完全具備,才構成該罪。即一要有收取或變相收取“入門費”的行為,二是將“拉人頭”以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三是同時要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的行為。僅符合傳銷行為某一方面特征的不能以犯罪處理。具體到我市,根據天津市2011年發(fā)布的《關于刑法分則部分條款犯罪數額和情節(jié)認定標準的意見》,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1、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10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4、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ㄈ┍咀锏姆缸镏黧w是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且只能是自然人。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未列入主體范圍之內。傳銷活動之所以猖獗,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發(fā)揮了主要和重要作用,這部分人是傳銷的重點打擊對象。根據2010年5月7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fā)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大量的一般傳銷參加者由于缺乏辨別真假的能力而上當受騙,他們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對他們的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追究,仍由行政手段規(guī)制,以說服教育為主,體現(xiàn)了國家動用刑罰權的謹慎態(tài)度,符合刑法的謙抑性要求。

     。ㄋ模┍咀锏闹饔^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行為人一般都有非法牟利等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的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為了謀取利益仍然積極地組織和領導,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過失不可能構成該罪。

      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在實施傳銷活動過程中構成本罪,又構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刑法處理數罪的原則,從一重處或數罪并罰。

      注釋

    1 胡軍:《當前非法傳銷的新特點及治理對策》,載《商場現(xiàn)代化》2008年第5期。 2 王海鷹:《非法傳銷立法打擊迫在眉睫》http://www.zhixiaowang.com/article/article_2148.html,2012年8月23日。 3 傳銷的深層次危害——《“408”傳銷大案》隨感.http://law.lawtime.cn/lifadongtai/10-10/10-14102_3.html,2008-11-12。 4 熊英:《對設立非法傳銷罪的立法思考》,載《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4年第12期。 5 高銘暄:《<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上)》,載《法制日報》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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