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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霸王油”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 任素賢 ]——(2013-3-12) / 已閱5592次

      案情簡介

      2011年至2012年2月,被告人甲某六次駕駛集裝箱卡車在上海市某區(qū)加油站加入0號柴油后,乘工作人員不備高速駕車駛離加油站。涉案柴油價值共計人民幣12495元。

      其中,2012年2月間,被告人甲某兩次駕駛集裝箱卡車在上海市寶山區(qū)、浦東新區(qū)某加油站加入0號柴油后,為逃避支付油費,加速駕車駛離加油站,致使抓住車門阻攔的加油站工作人員倒地受傷。經鑒定,兩次涉案柴油價值共計人民幣3835元。

      2012年2月底,被告人甲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隨后其家屬退賠了涉案全部油款。

      案例選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爭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甲某加霸王油的行為如何定性。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單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搶奪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應兩罪并罰。甲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搶劫犯罪事實,系自首,對搶劫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搶奪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能夠退賠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甲某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搶奪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甲某在搶奪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案分析

      一、“加霸王油”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認定盜竊罪,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盜竊是指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盜竊行為并不局限于秘密竊取,公開竊取行為也可以構成盜竊罪,盜竊罪和搶奪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暴力作用于被害人。對于本案,該觀點認為甲某未對加油站員工使用不法暴力,只是在加油后乘人不備逃離現場,故其行為不應當認定為搶奪罪,而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有待商榷。第一,從立法結構來看,公開竊取在我國刑法中無存在空間。英國、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多認可公然竊取的存在,是因為其刑法中沒有將搶奪行為作為獨立犯罪類型規(guī)定。未使用暴力的公然奪取行為被歸入盜竊罪的范疇,使用暴力的搶奪行為被納入搶劫罪名下。我國刑法中存在搶奪罪的規(guī)定,公然奪取行為可以通過搶奪罪規(guī)制,公然竊取不存在現實需要的空間。

      第二,從刑法解釋學來看,公開竊取逾越了刑法解釋的邊界。刑法解釋應當文理解釋優(yōu)先,只有文理解釋的結論明顯不合理或產生多種結論時,才進行論理解釋。“盜竊”的文義為“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公開竊取的觀點與盜竊的本義不符。

      第三,從司法實踐來看,盜竊罪和搶奪罪區(qū)分的關鍵在于盜竊罪是秘密取得,搶奪罪是公然奪取。秘密性作為盜竊罪的必備要件,存在兩個認定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行為客觀上具有不為他人發(fā)覺的可能性,這主要針對被害人而言。行為人采取被害人難以發(fā)覺的方式取得財物即秘密竊取,而無論周圍人能否發(fā)覺。二是主觀標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為他人發(fā)覺的意思,即自認為是秘密進行的。即使實際上被害人已經發(fā)覺,只要客觀上同時存在被害人難以發(fā)覺的可能性,行為仍然不喪失秘密性。

      本案中,甲某在加油站為卡車加油后,為逃避支付油費,多次乘被害單位員工不備駕車駛離,該行為在主客觀上均不是秘密進行,能夠為被害單位員工即刻發(fā)現,故不能被認定為盜竊罪。

      二、“加霸王油”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行為過程包括: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有觀點認為,本案中甲某虛構了付錢意思的事實或者說是隱瞞了不想付油錢的真相,使被害單位的員工陷入錯誤認識,將油交付被告人,被告人占有被害單位財物后逃離,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筆者認為,此種意見不能成立。

      第一,行為人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行為人加油但不想付錢的意思是一種主觀意識狀態(tài),認為這屬于事實或真相的觀點有失偏頗。事實是指事情的真實情況,真相是指事物的真實面貌,它們都是事情或事物的客觀存在狀態(tài)。甲某加油但不想付錢的意思是一種主觀意識活動,不屬于事實或真相。

      第二,被害單位的員工未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詐騙罪和其他侵財犯罪的區(qū)分標準是“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交給行為不能與交付(處分)行為混為一談”,“交出并不等于失控”。本案中,被害單位員工將油加入被告人的油箱,并非基于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物,只是交給財物。從主觀上看,被害人沒有放棄財物的意思表示;從客觀上看,如果行為人不支付對價,被害人可以隨時追索并恢復對財物的直接控制,其并未喪失對財物的控制和支配力。

      第三,被告人并未取得財物。刑法中的取得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根據民法上的觀念,加油后被告人已經占有該財物,但從行使效力上看,被告人并未取得對該財物占有的絕對性和排他性。在行為人支付對價之前,被害單位仍然保持著對該財物的控制,因此不能認為行為人已經取得了財物。

      本案中,甲某在加油站加油后,為逃避支付油費,多次乘被害單位財物管理人不備駕車駛離加油站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特征,不構成詐騙罪。

      三、“加霸王油”的行為構成搶奪罪。搶奪罪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指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備,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或者給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發(fā)現的方式,公然把財物搶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甲某當著被害單位財物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備駕車逃跑,并將被害單位的財物據為己有,其間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完全符合公然奪取的特征,應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在加油站工作人員抓住駕駛室門或座椅阻攔時,甲某繼續(xù)加速行駛以迫使工作人員放手,甚至導致工作人員倒地受傷,此時甲某的行為性質發(fā)生了轉化。根據刑法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甲某犯搶奪罪,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兩節(jié)犯罪行為,應當依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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