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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控制與刑法謙抑

    [ 周赟 ]——(2013-3-12) / 已閱3848次

      既然我們已經選擇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那么以刑為主的法律文化及相應的思維模式就實在是不合時宜的


      近些年來,隨著新聞媒體對“虐童案”、“欠薪案”、“酒駕案”、“四超(駕車嚴重超速、超載、超限、超員)”案等案件的頻頻報道,越來越多的人似乎趨向于認定:第一,這些案子以及所造成的后果非常嚴重、影響也非常惡劣;第二,為了應對相關案件當前似乎爆發(fā)頻度越來越大的局面,有必要予以重罰,也就是將相關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的范疇。簡言之,現(xiàn)在似乎有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應當將“虐童入罪”、“欠薪入罪”、“酒駕入罪”(這已經部分的是事實,即“醉駕入刑”)、“四超入罪”或其他任何一種引起輿論廣泛譴責的行為入罪。

      必須承認,作為一名幼兒的父親,我對虐童行為的深惡痛絕、強烈憤慨的程度至少不會比絕大部分人低;同樣地,作為一名出身農村的異地工作者,我也肯定屬于最能體會被欠薪民工的那種失望乃至絕望的人中的一員;作為一名有幾年駕齡的司機,我也頗能了解酒駕、“四超”等行為對公共安全所可能造成的巨大傷害……換言之,我并不否認被輿論熱議的這些行為所具有之危害性以及當譴責性,但我還是要說:此類行為不應、至少不應甚至也不必動輒納入刑法調整范疇。

      首先,刑罰是一國公權體系中最為嚴苛的處罰措施,這意味著任何一次刑罰的實施,都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傷害。同時,當然也就意味著在每一次刑罰施加之前都必須審慎地考慮這樣一個問題:以此種刑罰處罰行為人的相關行為對行為人而言是否公平?另外,由于刑罰也可以說是唯一一種把累犯作為法定從重處罰理由的處罰措施,這意味著每一次刑罰的施加都意味著對當事人而言幾乎是“一輩子的恥辱”。僅此而言,刑法就內在地需要保持足夠的謙抑、克制,而不宜四處出擊地介入社會生活。

      其次,當下中國正處于巨大的社會轉型期,社會學的研究成果已經表明,所謂“轉型”意味著舊的社會規(guī)范體系慢慢崩塌而新的社會規(guī)范體系尚未完全建成。因此,在這樣的社會中,有些問題可能會頻繁地出現(xiàn),這些問題很容易給人一種已經“無法承受”之感。可能也正因如此,人們才期望對相關問題作“重典”式治理?梢钥隙,如果將相關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疇,那么至少在短期內確實可以起到迅速規(guī)范相關領域的效果——這可以從醉駕入刑之后醉駕案大大減少這一現(xiàn)象得到明證。但問題的關鍵是,在一個轉型社會中,如何應對一個或一些具體問題其實不僅僅涉及到對相關具體問題的處置,更重要的或許在于:它還將引領該轉型社會的社會控制機制之走向。可以肯定,一個開放的、現(xiàn)代化的社會,其社會控制機制應當是回應型而不應是壓制型的,因為唯有前者才能保持一個社會更大的活力,也才符合人類社會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大趨勢。換言之,如果今天我們面對虐童、酒駕或其他什么行為,為了短期的“速效”而輒以刑法規(guī)制,那么,轉型后的社會控制機制將必定更多地帶有壓制性色彩。我相信,這顯然不是我們想要的;也不應該是我們國家、社會追求的目標。

      最后,單純從立法技術角度講,將特定行為入刑可能也是不必要的、甚至可能導致整個刑法體系邏輯一致性的降低。以虐童為例,如果專門設置一個“虐童罪”,那么,定罪的標準是什么?以及,當相關行為可能轉化為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時,應當如何認定?也就是說,“虐童罪”的增設可能會擾亂當前刑法中關于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或一般虐待之間的界限。這意味著如果我們新增設“虐童罪”,則很可能會帶來立法以及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必要的混亂。

      而事實上,按照我們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對虐童行為的應對、處置措施其實本就已經較為全面了:當虐童行為情節(jié)不甚惡劣時,幼兒園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內部處罰措施可予以調整;當虐童行為情節(jié)比較嚴重時,則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治安處罰;當虐童行為造成嚴重傷害時,徑直處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就行了。換言之,我之所以反對虐童入罪,并不意味著我認為可以放任這種惡行,而僅僅是說其實既有的立法體系已經可以很好地、按相關后果的不同作出相對應等級的處置。既如此,有何必要專門發(fā)明出“虐童罪”或其他什么罪?同樣地,諸如醉駕、“四超”、欠薪或其他什么被輿論期望入刑的行為幾乎都可以作如是觀。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本就具有刑與法不分、刑與法互用、以刑為主的傳統(tǒng),所謂“法即刑”、“法吏即刑吏”是也。這種法律文化的特點之一是,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打擊,因此即便是民事案件也往往采取刑法化的處置模式;相對應地,人們總是不慣于像西方法治國家中的公民那樣把法律當作維續(xù)、救濟自身利益的一種機制。因此不難想見,在尚沒有完成社會轉型的當下中國,存在各種關于“××入刑”的呼吁其實是一種很正常的現(xiàn)象;與此同時,也正因為我們這種獨特的傳統(tǒng),才使得我們有特別的必要對這種吁求保持警惕,因為既然我們已經選擇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那么,這種以刑為主的法律文化及相應的思維模式就實在是不合時宜的;蛑辽,當我們呼吁將某種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疇時應該更為審慎地考慮、考察如下幾個方面:如果把它入刑,一定會取得更好的效果嗎?如果把它入刑,是否對相關行為人不公平?如果把它入刑,是否會造成立法體系的混亂以及法律實施的困難?如果把它入刑,是否與當前的法治精神相悖?如果把它入刑,是否有利于當下中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保持一種健康、積極的法律文化發(fā)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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