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死刑復核程序的缺陷及完善探析

    [ 黃建平 ]——(2013-2-19) / 已閱8276次

      死刑復核程序作為我國一項特有的程序,現(xiàn)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guī)定死刑核準權由最高院行使。然而實踐中死刑復核程序在“收”與“放”之間幾經周折反復,最終統(tǒng)一歸位,體現(xiàn)了懲罰犯罪與尊重人權的結合。在學術界和實務界,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和方法也一直是廣泛關注的對象和極具爭議的話題,尤其是隨著人權主義思想和人道主義精神的不斷發(fā)展,國際社會限制和廢除死刑的呼聲日益強烈,人們越來越接受“輕刑化”思想,尊重生命,尊重人權,廢除死刑已是世界法律發(fā)展的大勢所趨。而由于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在我國暫時保留死刑仍有不可替代的實踐意義,廢除死刑不可一蹴而就,作為過渡階段的死刑復核程序在順應時代潮流,限制死刑數(shù)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這一特殊時期,對死刑復核程序改革加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定位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

      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定位及程序設置,學術界爭議很大,目前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1、死刑復核程序屬于審判程序

      因為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把死刑復核程序放在第三編審判程序之中,顯然認為它與一審、二審程序都屬于審判程序。它雖然不是一個審級,但卻是死刑案件經過兩審終審后必不可少的一個程序。著名學者陳光中也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應當使控辯雙方積極參與到訴訟中來,但不能像普通程序一樣全部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應當分別聽取檢察人員、辯護人的意見”。死刑復核程序屬于審判程序是目前的主流觀點,但是審判程序的訴訟構造遵循的是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審判中立,顯然死刑復核程序里面并沒有控辯雙方的充分參與,因此此觀點也有其尷尬之處。

      2、死刑復核屬于行政性程序

      因為死刑復核的啟動方式具有行政審批的色彩,遵循自動報核、自動適用的原則,無需當事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這與審判程序中“不告不理”原則背道而馳,相比司法權的被動性,其更符合行政程序的特點。同時復核程序具有單方性,雖然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檢察人員列席審判委員會,但是由于程序設置的不合理性,檢察機關不能充分發(fā)揮檢察監(jiān)督職能,法院也無法廣泛聽取控訴方的意見。而且目前死刑復核案件的審理主要以案件筆錄為中心,實行不開庭審理,只查閱卷宗筆錄,是一種典型的辦公室作業(yè),行政審批色彩濃厚。

      3、死刑復核是一種兼具行政性程序特點和審判程序特點的混合型程序

      此觀點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定位于既具有行政性程序又具有審判性程序性質的混合型程序,以控辯雙方是否有異議為標準,在其啟動方式與復核方式上兼具兩種程序的特點:無異議的案件仍以終審法院主動報核的方式來啟動死刑復核程序,反之,以異議方提請復核的方式啟動程序;對雙方無異義的案件采用行政性復核程序,以書面審理為主,必要時可以提審被告人和聽取檢察院以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反之則采用審判性程序復核,必須實行開庭審理。筆者也傾向于此種觀點,雖然在刑訴法中將其列為審判程序,但是由于其行政審批色彩濃厚,且缺乏審判程序中控辯雙方的充分參與,在實踐中也主要是“核”而不是“審”,因此不能將其簡單列為審判程序或者行政程序,而應該從效率和公平正義角度出發(fā),綜合考量。

     。ǘ┧佬虖秃顺绦虼嬖诘囊饬x

      1、有效限制死刑數(shù)量,確保死刑案件質量

      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因此對死刑的適用必須慎之又慎,盡可能的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嚴格限制死刑數(shù)量,確保死刑的質量。雖然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同的觀點,但由于目前我國對廢除死刑采取保守的態(tài)度,“殺人償命”的思想在普通民眾中仍然根深蒂固,導致我國廢除死刑道路任重而道遠。從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從實體和程序上嚴格控制死刑數(shù)量。死刑復核程序作為一個特殊的訴訟程序,其設置的初衷就是充分保障人權,控制死刑的適用,提高死刑案件的質量。死刑復核程序通過對死刑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嚴格審查,規(guī)范了死刑適用的標準,嚴格控制了死刑適用范圍,從程序上有效地保證了死刑適用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實踐證明,自死刑復核權回收后,死刑案件的數(shù)量下降趨勢尤為明顯,判處死緩的人數(shù)多年來第一次超過了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人數(shù)。

      2、充分保障人權,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人權作為人之為人所享有的權利,其受保護的程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因此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護已經成為法治國家的重要任務。尤其是隨著人權主義思想和人道主義精神的發(fā)展,人們越來越尊重生命,尊重人權,人權觀念深入人心,作為人權最基本內容的生命權更是被人們所重視,因此剝奪人生命的死刑在適用上更應該持嚴肅謹慎的態(tài)度。死刑復核程序作為死刑案件二審終審后的特殊審核程序,通過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嚴格審查,為死刑被告人提供了最后一次申訴和辯護的機會,有利于實現(xiàn)被告人的權利救濟,充分體現(xiàn)了對生命權的尊重。同時,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院,彌補了長久以前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中標準不統(tǒng)一的缺陷,極大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了復核結果的統(tǒng)一性,有效遏制了不同法官手上“生死相異”的情形,有利于防止無辜錯殺和死刑濫用,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3、彌補實體法缺陷,制約司法權濫用。

      “濫施極刑從來就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yōu)良的社會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自從意大利刑法學者貝卡里亞振聾發(fā)聵地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以來,死刑的正當性越來越受到公眾的質疑,逐步減少到廢止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而我國打擊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民眾依賴死刑的心理決定了我國立刻從實體法上廢除死刑的空間非常有限。同時,我國《刑法》條文對于死刑的規(guī)定也比較粗疏,未作出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guī)定,對死刑案件的審理有著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無法達到限制司法權濫用,保障人權的司法目的。因此通過程序法的路徑可以有效彌補實體法在死刑限制上的巨大壓力和運作空間。通過對死刑案件進行嚴格審查,有利于保障死刑適用標準的統(tǒng)一性,避免審判的錯誤和隨意化,以充分發(fā)揮死刑復核程序的糾錯功能,嚴格限制司法權的濫用,減少滋生司法腐敗的空間。

      二、死刑復核程序實施中的缺陷

      雖然我國設立死刑復核程序的初衷是控制死刑數(shù)量,提高死刑審判質量,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但是由于死刑復核程序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以及缺乏制度構建上的有效保障,導致我國死刑復核程序在實際運作中出現(xiàn)了諸多缺陷和弊端,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佬虖秃顺绦蛟诹⒎ㄉ洗嬖谌毕。

      首先,現(xiàn)行死刑復核程序的立法過于模糊、籠統(tǒng),存在諸多漏洞,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原有的《刑事訴訟法》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guī)定只有4個條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兩個條文的規(guī)定,即第239條和第240條的規(guī)定。即使刑訴法作出了修訂,但是除了對死刑復核的主體、材料的報送、審判組織,律師參與、檢察監(jiān)督等作了比較籠統(tǒng)的規(guī)定之外,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對于報請復核的具體內容、有關死刑復核的方法、死刑復核之后的處理、死刑復核的期限等諸多內容都沒有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但是并沒有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完善作出實質性的改變。這與法律的嚴謹、周密嚴重不相符,也限制了死刑復核程序救濟和糾錯功能的發(fā)揮。

      (二)死刑復核程序在啟動和審理方式上行政化色彩濃厚。

      根據(jù)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死刑復核程序采取的是行政化的報送核準方式,凡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死刑案件在判決生效后,均應主動向最高人民法院報請核準。這種啟動方式嚴重違背了司法被動性的原則,為保證法院審判案件時的中立性,在司法審判中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即必須有當事人的上訴、抗訴、申請才能啟動司法程序。而死刑復核程序卻是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直接自動報請最高院核準,是一種內部的、單方面的案件流轉過程,摒棄了控辯雙方的意思自治,是一種典型的辦公室作業(yè)方式,行政色彩濃厚。

      (三)死刑復核程序缺乏控辯雙方的充分參與和監(jiān)督。

      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法院提審被告人和審理案件時缺乏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的參與,使控辯雙方無法參與其中,更無法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展開辯論,不利于充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實現(xiàn)最后的司法救濟。在法院提審被告人時,往往沒有辯護律師的介入,而很多被告人并沒有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為自己進行的辯護就顯得蒼白無力,未能充分保障其辯護權和生命權。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權是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核心權力,但是刑法和刑訴法都只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承擔為死刑案件指定辯護人的義務,而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無權獲得強制性的法律幫助權。被告人的辯護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就不得而知。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為原作者所有,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宁乡县| 达孜县| 淮滨县| 桃园县| 双鸭山市| 蚌埠市| 蒙山县| 石渠县| 策勒县| 寻甸| 新龙县| 周口市| 会同县| 焦作市| 铜山县| 日土县| 大余县| 霍林郭勒市| 钟祥市| 金昌市| 内乡县| 桐梓县| 连南| 鹤岗市| 新兴县| 乡城县| 香格里拉县| 北宁市| 阿拉善盟| 鄢陵县| 鸡东县| 锡林浩特市| 瑞昌市| 江西省| 黑龙江省| 霍林郭勒市| 阜平县| 吴川市| 临汾市| 涟源市| 襄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