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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

    [ 黃建平 ]——(2013-1-29) / 已閱5823次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發(fā)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消滅,而受讓人取得所有權的法律效果,因此,各國的法律都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看,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善意取得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還可以是其他物權。學說通識,動產的公示以占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采取占有為公示方法的動產,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不動產借助登記的公信力來達到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這與采納占有的公信力原則來維護交易安全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遠。因此,各國通例皆將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限定于動產。然而,《物權法》卻沒有采取各國通例,將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動產,甚至包括其他物權!段餀喾ā分酝黄聘鲊ɡ,將不動產納入善意取得的范圍,是因為不動產雖然采取登記的公示方法,相對于動產而言,受讓人誤認為占有人為所有人的概率要小得多。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渡時期,許多不動產登記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預售的過程中,存在“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導致許多購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作為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其目的就是向社會公眾宣示其物權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對所有權人是一種依賴。但是,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體系(尤其是在我國廣大農村,房產登記制度幾乎是一片空白),不動產登記存在很多瑕疵,如不動產共同共有關系中,不動產物權僅登記在一個或部分共有人名義之下;虛假登記,這種情況在我國比較普遍,比如實際購買人出于種種原因將所購買的房產登記于親戚朋友名下,爾后又轉賣于善意第三人;當事人利用登記工作人員的不正當關系,違法進行不動產登記變動從而擅自處分了他人的不動產等等?梢姡诓粍赢a交易中同樣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fā)生無權處分問題。因此,作為不動產受讓方的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善意的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是出于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fā),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也正是基礎此種考慮,我國的《物權法》將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由動產擴大到了不動產。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動產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1) 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為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轉讓的財產是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如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其交易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不可能去保護一種非法交易的所謂的安全利益。 (2) 被查封的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3)某些具有人身性質或重大感情價值的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而言,原所有人的損失可以通過無權轉讓人賠償?shù)姆绞降玫窖a償,但類似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獎章、祖?zhèn)骷椅锏扰c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特殊感情聯(lián)系的財產,除非善意第三人歸還,否則其損失是無法得以補償?shù)摹纳埔獾谌朔矫娑,他也沒有理由非擁有這些財產不可,他可通過替換或賠償恢復損失,故此類特殊財產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4) 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對受讓人善意取得贓物的處理,既是司法實踐中十分棘手的問題,又是人們生活中普遍關心的問題。

    筆者認為確定善意取得的首要原則是要權衡受讓人和失主的利益,如何認定必須有一個嚴格的條件,F(xiàn)在市場經濟很不規(guī)范,行政管理也沒有跟上,是否能使用好這一制度還是值得考慮。在實際中,公安機關處理這些案件往往會被置于兩難的境地。例如,最棘手的盜臟車輛的問題,經常發(fā)生的例子是公安機關破了案子輸了官司——追到贓車,返還買主,失主訴公安;退還失主,買主告公安。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贓車難以追繳。通過近幾年的實踐看,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弊大于利。而且由于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在購買贓物時出于善意,也不能因此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對于贓物,不論該物幾經轉手,所有權人均有權請求最后占有人返還。因此,筆者認為立法者可能是基于以上原因考慮,才在《物權法》回避了這一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善意是相對于惡意而言的,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具有惡意,則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是,關于善意的標準和善意的舉證問題,《物權法》第106條對此卻沒有進行界定。

    首先,善意的確定。善意,惡意的對稱,指不知情。也就是說,善意是人的一種主觀心理活動,不顯于外部,難于猜測。由于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很難為其他人所得之。因此,筆者認為由于善意是而且只是受讓人在領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況,這種心理狀況又很難以為他人所知,法律上要對其進行全面的求證和界定更是難上加難。在確定受讓人是否善意時,一般采用“非惡意及善意”的推定方法,即除非有證據(jù)證明受讓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否則,就推定受讓人在領受財產時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無轉讓財產的權利。但是,采用這種推定方法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時,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一些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是否有償、交易價格的高低、交易的場所和環(huán)境、轉讓人的形跡是否可疑等等。具體而言,如果受讓人在受讓物品的價格明顯低于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那么轉讓人很可能是無處分權人;如果受讓人在非公開的場所,尤其是在“黑市”上購買二手貨的,那么受讓人可能是惡意的;如果轉讓人在轉讓財產時形跡可疑,那么往往表明其是惡意的。

    其次,關于善意的舉證問題。由于對善意的確定采取的是推定的方法,因此,如果讓受讓人就其是否出于善意進行舉證,則加重了受讓人的負擔,不利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通說認為,應當由原權利人舉證證明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如果原權利人不能證明受讓人為惡意的,根據(jù)“非惡意及善意”的原則,推定受讓人為善意。

    最后,關于善意的確定時間!段餀喾ā返106條明確規(guī)定,受讓人的善意限于領受財產時,即讓與人交付財產時受讓人須是善意的。至于受讓人取得財產后,是否是惡意,則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效力。但是,如果受讓人在領受財產以前出于惡意,一般推定其領受財產為惡意,不適用善意取得。

    3、轉讓人必須是無權處分財產的人。如果轉讓人有處分財產的權利,那么其轉讓就是有權合法的轉讓,也就無所謂的善意取得的問題。因此,善意取得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轉讓人是無權處分財產的人,即轉讓人的行為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所謂的無權處分行為是指轉讓人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而實際上從事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且這種處分行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無權處分行為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轉讓人自始至終無處分權,還有一種是本來轉讓人有處分權,但后來因某種原因喪失了處分權。

    4、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取得。善意取得適用應以有償取得為前提條件。因為,在許多情況下,無償轉讓財產本身就表明財產的來源可能是不正當?shù),而一個誠實的、不貪圖便宜的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應當查明財產的來源,如果不經調查就無償受讓財產,則本身就是善意的,或者說是有過失的。受讓人在領受財產時,必須向讓與人支付相應的財產或者金錢,無償取得財產時,不能即時取得所有權。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轉讓一般是以對價為條件的,這是財產轉讓的一般規(guī)律,違反這一規(guī)律的財產轉讓,就可以引起人們對該項交易是否善意的合理懷疑。不僅如此,在有償取得的前提下,其價格是否合理,也是衡量受讓人首領財產時是否善意的標準之一。

    5、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取得財產。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xiàn)的,否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如果不是通過交易行為取得的財產,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因此,在確定善意取得的要件時,必須要求受讓人取得的財產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xiàn)的。如果受讓人通過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如繼承、接受遺贈、盜竊、搶劫、先占等取得財產的,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6、受讓人已經實際領受標的物。法律設立善意取得制度最終是保護山以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他物,因此,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是善意取得條件之一。根據(jù)《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些財產的轉讓,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如不動產;而有些財產的轉讓時不需要登記就能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的,如動產。因此,《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在需要進行轉讓登記的情形下,以登記的時間作為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標志。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占有的轉移是適用善意取得條件之一。因為善意受讓而取得權利,是占有效力的表現(xiàn)。因此,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動產而言,需要受讓人已經實際占有;對于不動產而言,受讓人應當已經辦理了登記。否則,均不產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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