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民間借貸糾紛中脅迫如何認定

    [ 劉程杰 ]——(2013-1-21) / 已閱5317次

    一、基本案情

      2007年,俞某與畢某(女,時年60歲,香港人)相識。2009年3月31日下午,畢某因俞某提出將借500萬元給自己而從香港來無錫,在俞某所開辦的公司內(nèi),俞某與畢某就經(jīng)濟往來問題進行了交涉,俞某的兒子俞某強、女兒俞某華、女婿陳某在場。畢某在俞某等人書寫的借條上簽字確認,該借條載明:“我,畢某分兩次向俞某借款共計人民幣肆佰萬元整,將于2009年6月1日前歸還。如逾期不還,我同意以無錫市濱湖區(qū)百合花園A-18號房產(chǎn)轉(zhuǎn)讓給俞某。如發(fā)生糾紛,在無錫當?shù)胤ㄔ荷显V”。當晚,畢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借條系受到威脅而簽下的。

      在交涉上述事項時,俞某進行了錄音。錄音內(nèi)容反映:畢某表示不愿意到廠里,俞某:“沒事,小強(俞駿強)不在廠里,你放心,我保證你沒事,我拿給你手續(xù)做好,馬上就走”(指畢某向俞某借款500萬元的手續(xù));俞某“你香港來往的信件、離婚證書、你基本上整個的證件我都幫你保管,只要事情解決好,我會給你的”;俞某說:“幫她保管好”,畢某喊道:“你不可以拿我的包”,俞某大聲喊:“不要給她,弄好了再走,弄不好不會走的”;“把它關掉,退出來就關掉了(關手機聲音),這是啥個證件?港澳通行證、香港身份證,拿走”;畢某:“我包里要拿點衣服,我冷的,把包給我,我要拿點東西”,俞某:“不,現(xiàn)在沒有辦法了,逼到我沒有辦法了”;“我(畢某兒媳)媽媽到了嗎?怎么手機打不通,在你那里嗎?”,俞某:“到了,不在這里”。畢某認為這些錄音內(nèi)容充分反映其受到脅迫,借條是被迫簽名的。

      俞某據(jù)借條向法院起訴后,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俞某主張的借款法律關系不成立,遂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quán),詢問俞是否變更訴訟請求,俞同意變更訴訟請求為欠款糾紛。審理過程中,俞未能就畢某欠款400萬元進行有效舉證。

      二、主要爭議問題

      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在于畢某簽訂借條是否出于受到脅迫。

      第一種意見認為,畢某在借條上簽名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畢某本人是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簽字的。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意思表示真實…”。本案中,畢某是在俞某答應借給其500萬元的情況下才從香港來無錫,然后,畢某被俞某帶到俞的公司,整個借條的書寫過程持續(xù)了近三個小時,并且俞某和兒子、女兒、女婿四人一直在現(xiàn)場,俞某提供的錄音資料反映整個過程有威脅的言語和行為,如俞某等人扣押了畢某的手袋、手機和相關證件,變相限制其自由。事后,畢某即向派出所報案,陳述稱其是受到了俞某等的威脅才在借條上簽字的,這從側(cè)面印證了其受到威脅的事實。

      第二種意見認為,畢某沒有受到脅迫,其在借條上簽字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多發(fā),不少當事人在追回借款遇到諸多困難,在當事人的手段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內(nèi)時不應認定屬于違法情形。本案的證據(jù)之一錄音中并沒有毆打、恐嚇、驚嚇等言語的出現(xiàn),雖然畢某的包、手機等物品被控制,但畢某本人的人身自由并沒有被完全限制,且簽訂借條的持續(xù)時間不算長、簽訂借條后畢某本人也離開了。因此,畢某的簽字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借條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借款實際發(fā)生的證據(jù)。

      三、評析意見及理由

      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根據(jù)該案事實,筆者認為,可以認定畢某在借條上簽字是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簽訂的,借條內(nèi)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1.俞某以借給畢某500萬元為幌子,將畢某接至其公司內(nèi),而后與親屬一起對畢某采取了強行將畢某的手提包及各種證件扣留、強行將畢某的手機關機使其與外界失去聯(lián)系以及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這些行為足以使一個身處異地的身為香港居民的60多歲的女人感到無助和害怕,這在事實上起到了脅迫畢某的作用,而且,畢某在恢復人身自由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此,應當認定畢某在“欠條”上簽字是受到脅迫的結(jié)果,該簽字不是畢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2.400萬元欠款的組成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欠條”持有人承擔不利后果。俞某陳述400萬元是分4次以上陸續(xù)付款給畢某,但“欠條”上寫明是分2次借款400萬元,明顯存在矛盾,且俞某提供給法院的給付畢某400萬元款項的證據(jù)中,有100萬元無法證明收款人為畢某,另200萬元為公司法人之間的糾紛。俞某所稱的打到畢某的信用卡的160萬元,證據(jù)顯示只有40萬元打到畢某的信用卡。

      作者單位:江蘇無錫濱湖區(qū)檢察院
    ==========================================

    免責聲明:
    聲明:本論文由《法律圖書館》網(wǎng)站收藏,
    僅供學術研究參考使用,
    版權(quán)為原作者所有,未經(jīng)作者同意,不得轉(zhuǎn)載。

    ==========================================

    論文分類

    A 法學理論

    C 國家法、憲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經(jīng)濟法

    N 訴訟法

    S 司法制度

    T 國際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

    博乐市| 平顶山市| 扶沟县| 清水县| 隆回县| 临海市| 文水县| 华坪县| 新建县| 綦江县| 西昌市| 扶风县| 平山县| 茌平县| 宜君县| 巴青县| 九台市| 丹阳市| 开封县| 来凤县| 汨罗市| 桓台县| 莒南县| 武义县| 长泰县| 仪征市| 舒兰市| 洛隆县| 柘城县| 慈溪市| 乳源| 龙山县| 读书| 凭祥市| 吴江市| 商水县| 长白| 安泽县| 泰和县| 清丰县| 安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