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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 黃維青 ]——(2012-12-12) / 已閱9657次

    (2)對于空殼化公司中一套班子幾塊牌子情況,如果公司之間或公司與個人之間的財產(chǎn)權(quán)不清晰,公司財產(chǎn)沒有維持完整的財產(chǎn)記錄,經(jīng)查證落實后,任何一個公司對所掛牌的所有公司的債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對公司沒有固定辦公場所、沒有財產(chǎn)、沒有固定人員的空殼化公司,工商登記部門和法院均可責令其主管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責令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quán)債務進行清理后,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予以清除,再通過審計部門審計后,追究相關(guān)人的法律責任。
    (3)將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作為特定法律關(guān)系中的當事人,在特定范圍內(nèi)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情況一般適用于“公開掛靠公司”。對“公開掛靠公司”,因掛靠者與公司財產(chǎn)關(guān)系明確,掛靠者是以自己名義對外經(jīng)營,對此種情況,掛靠者不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公司應在所收取的管理費的范圍內(nèi)對外承擔責任,對于公開掛靠公司也應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予以清除。
    對于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追究有關(guān)人員的民事責任外,還應對實施轉(zhuǎn)移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石少俠著 《公司法概論》,當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出版
    江平主編 《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6月第一版
    梁慧星主編 《民商法論叢》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甘德培 《企業(yè)與公司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朱慈蘊 《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199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王利明 《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的若干問題》,《政法論壇》1994年第3期
    龔勝南 姚志堅《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及相關(guān)經(jīng)濟糾紛的處理》,《人民司法》1996年第11期
    朱慈蘊 《論公司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條件》, 《中國法學》 1998年第5期


    作者黃維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會計師,經(jīng)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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