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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議新刑訴中證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黃建平 ]——(2012-8-28) / 已閱12233次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證人是獨立的、中立的訴訟主體。證人證言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就自己所感知的與待證事實有關的情況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義。長期以來,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率很低,證人作證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發(fā)揮的作用小,影響著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人出庭作證作了一些規(guī)定,明確了證人出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和懲罰,但這些方面的規(guī)定仍然不夠合理、完整,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作證制度的規(guī)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刑事證人強制出庭、刑事證人保護、刑事證人作證補償等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在立法上充實了我國的刑事證人作證制度。

    (一)規(guī)定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毙淌略V訟法修正案在“兩高三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縮小了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范圍。根據修正案的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梢姡挥屑婢呱鲜鋈棗l件,證人才有必要出庭作證!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懲罰措施。

    (二)規(guī)定了證人免證權。

    未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了證人不出庭作證的例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由此可見在《刑事訴訟法》尚未修改前,我國并沒有關于證人免證權的明確規(guī)定。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了證人的近親屬的免證權: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于作證的特權。

    (三)規(guī)定了證人保護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诹䲢l規(guī)定了司法機構應采取的證人保護措施,同時賦予了證人或者其近親屬在面臨人身安全危險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保護的權利。

    (四)規(guī)定了證人補償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边@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的證人只有出庭作證義務沒有經濟補償的狀況,明確了證人在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時候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證人出庭作證,是其對國家應盡的義務,證人因此付出的費用、受到的經濟或其他損失理應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我國刑事證人出庭制度的缺陷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會極大地改善我國證人出庭難的現(xiàn)象,推動我國的庭審改革。但是從我國的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的結合上看,證人作證制度還有缺陷尚待進一步完善。

    (一)在刑事證人資格上,我國確立了以證人是否明辨是非和正確表達為標準,但是這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表述也不夠準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證人不出庭的情形進行了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但條文第二款第(三)、(四)項過于籠統(tǒng)、含混,使得該規(guī)定成為了空頭條文。刑訴法修正案未對刑事證人作證資格作出新的規(guī)定。

    (二)對不出庭作證的例外情形沒有明確規(guī)定!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條僅是對刑事資格進行了限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了四種不出庭的例外情形,但是不夠全面,也比較原則、寬泛,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這對于實施并規(guī)范證人出庭作證程序十分不利。

    (三)證人免證權上,我國僅僅規(guī)定了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公務員、人大代表基于公職身份得知的國家秘密、醫(yī)生基于職業(yè)性質得知的他人的秘密等,這類證人往往由于堅守國家秘密,堅持職業(yè)操守的原因不愿出庭作證,而法律并未規(guī)定這種情形下的免證權。

    (四)在證人強制出庭作證上,我國規(guī)定的是由法院確定是否有必要強制證人出庭。此規(guī)定并未設置相應的程序,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在司法實踐中則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自身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有學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證人強制出庭的條件都被“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作證”化解,又恢復了證人可不出庭的現(xiàn)實。應該設置證人可不出庭的程序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五)我國在刑事證人保護上,保護力度不夠。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刑事證人保護具體由公、檢、法三機關負責,此外證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上述三機關請求保護。上述規(guī)定沒有區(qū)分公、檢、法三機關的保護時限、證人保護過程中的職責分工和證人保護的具體保護措施,容易出現(xiàn)公、檢、法機關互相推諉、扯皮的現(xiàn)象。同時,證人的財產安全如何保護,法律也缺乏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而且我國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也沒有規(guī)定對證人保護不利的責任追究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容易使得證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六)在證人出庭作證經濟補償上,我國明確了證人作證補償的原則。沒有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義務,當法律要求公民盡義務而漠視其權利時,換來的只能是義務人對義務的漠視。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未修改前,證人只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而沒有權利。證人出庭作證后經濟損失得不到補償,這使出庭作證的證人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證人履行了義務,沒有你得到相應的權利,又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客觀上損害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后有獲得補償的權利,這是刑事訴訟法立法上的進步。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法律并未明確刑事證人經濟補償的標準和具體的實施辦法。司法實踐中,證人來自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業(yè)、從事不同的職業(yè),若不明確補償標準,這一制度將無法得到很好的落實。

    三、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的建議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難長期以來一直困擾我國刑事訴訟庭審,隨著《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的修改,刑事證人出庭難的狀況將會得到不少改善。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證人出庭作證難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決這一難題應該循序漸進,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提高證人出庭率將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通過考察國外證人作證制度,立足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筆者就改進和完善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提出以下構想:

    (一)細化證人資格制度。

    1、原則上規(guī)定每個人都有作證的資格,自然人只要具備必要的感知、記憶和表達的能力,就應該賦予其證人的資格,同時作例外的規(guī)定;2、 年齡、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也可以作為證人,其年齡、生理以及精神狀況只是影響證言可采性的因素,因此不必將其排除在證人范圍之外3、明確偵查人員以及其他特殊人群的作證資格。偵查人員對于通過偵查活動了解的案件事實,有資格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偵查人員不得拒絕作證。法院可以應控訴方或者辯護方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主動通知偵查人員到法庭作證,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

    (二)證人出庭作證例外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例外制度適用范圍包括如下情形:(1)證人已經死亡,或經查找確實下落不明,或喪失了作證行為能力,或在國外難以通知和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趕回法庭作證的;(2)證人身患嚴重疾病或精神疾病無法出庭;(3)證人年老體弱、行動極為不便利;(4)未成年人;(5)由于路途遙遠,交通極不便利或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證人確實不可能到庭的;(6)控辯雙方同意將該證人的書面陳述作為證據的;(7)證人在先前審判程序中所作的證言筆錄,且該筆錄記載的爭議點與當前審判程序的爭議點一致的;(8)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與其先前陳述不一致的,其先前陳述可以用來質疑其在法庭上陳述的可信性;(9)其他確屬特殊情況,且經審查核實后,由法官報請法院負責部門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的,關鍵證人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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