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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 李清芳 ]——(2012-8-7) / 已閱6419次

      論文提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規(guī)定有所變動和增加,共作了四項原則性的規(guī)定,使附帶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的保全及調解問題等更加明確。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進行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附帶民事訴訟中新情況和新問題也不斷出現(xiàn),現(xiàn)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一些規(guī)定已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亟需從立法及制度層面上加以完善,在司法實踐中進行更深入的探索,以更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的經濟權益,彰顯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從而進一步發(fā)揮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作用。

      正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了訴訟效率,避免了不同司法判決上的矛盾和沖突。但不可否認的是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發(fā)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現(xiàn)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司法解釋和政策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亟需改革和完善,以順應司法趨勢的發(fā)展,進一步統(tǒng)一司法裁判的尺度,更好的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存在的問題

      刑事案件不重視民事賠償

      目前,我們公民的法律意識水平還不高,對許多專業(yè)性的法律問題更是知之甚少,被害人對自己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訴訟程序并不十分清楚,而請律師代理的費用又不菲,因此許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權利得不到完全保障。而附帶民事訴訟又是附屬于刑事訴訟的,在刑事訴訟審限短的前提下,要想像單純民事案件那樣花時間和精力來審理是不可能也是不現(xiàn)實的,因此導致附帶民事訴訟的許多程序被簡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受到限制和影響。

      新刑訴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边@一規(guī)定的出發(fā)點無疑是積極的,但實際運用情況不容樂觀。在目前這一特殊的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刑事案件的數(shù)量也日益增加,刑事審判中案多人少的情況非常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刑事法官往往更加注重對被告的定罪量刑,在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花費的功夫就會有限。另外,刑事案件的審理周期也比較短,而民事案件通常又比較繁雜,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查封、扣押刑事被告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財產,處理起來費時費力,甚至比單純的民事訴訟案件更為復雜。而且,有的法院和法官往往過于強調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怕執(zhí)行不了而判決被告人少賠甚至不賠。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只是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一個因素,而且賠償能力的大小有時并非顯而易見的,也非一成不變的。沒有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并不等于其就沒有賠償能力;被告人現(xiàn)在沒有賠償能力并不等于將來沒有賠償能力。

      在基層法院中附帶民事訴訟的數(shù)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很少,主要集中的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案件中,且大部分是調解結案。目前,在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著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相互代替、相互吸收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院在刑事部分庭審前,就主持當事人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如能達到協(xié)議,則在刑事部分對被告人予以從輕判處或適用緩刑。雖然這樣處理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雙方的矛盾,但對犯罪的震懾力度將大大減弱,使很多已經犯罪或有犯罪傾向的人會有僥幸心理,認為犯罪也沒有什么大不了,花錢就可以解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大多數(shù)法官都把“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作為側重點,而忽視了“可以”。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適用該條規(guī)定。要對被告人的犯罪意識形態(tài)、犯罪情節(jié)、犯罪手段、社會影響、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以此來確定是否以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來作為量刑情節(jié)。如對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適用該條規(guī)定上要嚴格區(qū)分進行,不能一概適用。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并不存在相互制約、相互吸收的關系,而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制裁手段。過多考慮被告人有悔罪表現(xiàn),而忽視犯罪情節(jié)、犯罪手段、社會影響等其他因素,這種作法不僅曲解了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shù)年P系,也是對犯罪的姑息和對法律的褻瀆,更將對社會穩(wěn)定造成不良影響。也有許多被告人抱著“反正我已經被判刑了,就不賠償你能怎么樣”的心理,認為自己被定罪判刑了再賠償被害人損失是“人財兩空”、不劃算。許多被告人的家屬也認為被告人犯罪是他自己的事情,一人做事一人當,法律又不能株連,自己不賠償法院也沒有辦法。而且大部分被告人的經濟能力也有限,有犯罪所有的也大都被揮霍殆盡,根本沒有賠償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也就無心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上費功夫了。

      在共同犯罪中,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共同致害人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其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按照民事法律規(guī)定,在共同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致害人對共同損害后果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視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更好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部分致害人在逃的情況下,可先由到案的被告人按責或連帶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責任,待其他同案犯歸案后再認定其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責任。

      經認定其他單位或個人負有賠償責任,如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安全義務保障人、教育機構等單位或個人,那么被害人也可以要求此類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責任。雖然其他賠償義務人的可能只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或者賠償不到位,但畢竟也可對被害人利益進行最大程度的保護。

      精神損害無法得到支持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這為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民法通則120條作了擴充,將精神損害賠償?shù)目腕w由民通規(guī)定的精神性人格權擴大到物質性人格權,同時對損害賠償金的項目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在這一規(guī)定已經運用到越來越多的民事案件中,從很大方面和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币簿褪钦f被害人在受到精神方面的損害時,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釋[2000]47號《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因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加明確規(guī)定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久前,刑訴法修正塵埃落定。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次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這一規(guī)定無疑是從我國目前階段的國情出發(fā),以防止損失無限擴大化,但是對于受害人權益的維護及兩大訴訟法的銜接上考慮的就不是很充分了。筆者認為,在單純的民事訴訟中受到侵權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卻只賠償物質損失,而不支持精神損失,可見,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求償?shù)姆秶陀诿袷略V訟當事人求償?shù)姆秶。刑訴法的此條規(guī)定使得大量的犯罪行為受害人得不到賠償或者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因此有的受害人為了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不得不另辟他徑。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等到刑事部分判決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在刑事案件判決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肇事車輛大多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受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的求償范圍大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求償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通常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樣可以從更大程度上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shù)娜笔В贡缓θ说木駬p害只能先刑后民,分案審理,這不僅增加了被害人增加了訴累,降低了司法的效率,也大大制約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的成敗。因為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因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與否產生嚴重分歧而無法達成一致。可是在其他類型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要另行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就相當困難,因為沒有其他的賠償義務人,而被告人又沒有賠償能力或不愿賠償。隨著人權保護問題在世界范圍內越來越受到重視,作為人格權范疇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成為了司法理論和實踐界的研究話題,受到了法律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已經嘗試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判決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因此,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了,這一規(guī)定的實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既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也是司法改革和審判實踐的大勢所趨。

      雖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不同之處,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民事訴訟的性質,因此,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刑事與民事部分也要基本統(tǒng)一。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作為二大部門訴訟法也應該要很好的銜接,不能各自為政,更不能相互沖突。所以說,附帶民事訴訟中確立精神損害賠償不僅是司法實踐的需要,而且可以更好的協(xié)調不同部門法之間沖突,并且也更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刑事被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是卻不足以彌補其對被害人的損害,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責任承擔方式,兩者之間并不沖突。刑事責任是對被告人所實施犯罪行為的懲罰,體現(xiàn)的是公權力的救濟。而民事責任是對被告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屬于私權的范疇。被告人給被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失理當賠償,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不僅違背了立法原意,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也明顯不公正。在犯罪行為中,往往被告人損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財產,甚至被害人并沒有財產損失,更重要的是給被害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創(chuàng)傷,而且有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相當嚴重甚至不可彌補的,如強奸、故意殺人等惡性犯罪。雖然說精神和心理的健康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是當別的懲罰手段不足以彌補損害時,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給予金錢賠償也不失為一個好的辦法。而且,在審判實際中,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得到了刑事處罰。大部分的刑事自訴案件都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并沒有受到刑罰的處罰。在公訴案件中也存在宣告無罪、準予撤訴等情形,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得到了刑罰處罰。如果實行僵硬的“一刀切”,所有的精神損害都不予賠償,也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助長私了之風。當被害人通過正常途徑得不到合理賠償?shù)臅r候,便只能接受私了。為了一筆本應得到的正當?shù)木駬p害賠償而放縱了犯罪,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缺漏和遺憾。有不同意見可能會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精神損失會使損害賠償無限擴大化,加重被告人的負擔,且與中國現(xiàn)階段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不相適應。其實,精神損害賠償考慮的是多方面的因素,被告的賠償能力只是一個方面。沒有賠償能力也不應成為被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損害程度、被告犯罪的主觀方面、被告的犯罪情節(jié)等其他因素,結合各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以此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數(shù)額。當然,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fā)展水平還不高,且各地存在著不均衡的現(xiàn)象,所以在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上要合理確定,以避免脫離實際和“自由裁量”時可能出現(xiàn)的偏差。如果為了追求賠償?shù)男问蕉豢紤]履行問題,那么不僅維護不了被害人的利益,還會損害法律的權威。因此,既要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也要考慮被告人的實際情況,盡量使兩者之間能兼顧。

      二、應對之策

      一是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加大執(zhí)行力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狈ü僭趯徟羞^程中要注意對被告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必要時可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采取恰當?shù)谋H胧┛梢粤畋桓嫒瞬辉傩拇鎯e幸,認為其可以逃避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也可以增加被告人接受調解的積極性。即便在就附帶民事賠償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也能使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zhí)行,不僅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增強了法律的威懾性和執(zhí)行力。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傷急需醫(yī)藥費或者生活陷入困境,也可應受害人申請對被告人財產先予執(zhí)行。大量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后,由于被告人的拖延履行,使經濟賠償無法執(zhí)行到位。因此,在執(zhí)行前,執(zhí)行人員要深入掌握被告人的家庭情況及其財產狀況和線索,做到心中有數(shù)。并向被告人及其家屬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其能夠端正思想,認識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敦促其自覺履行。如其仍舊抗拒履行,必要時可采取強制措施以保障執(zhí)行。

      二是通過立法,建立刑事犯罪的國家補償制度,明確政府在救助被害人方面應承擔的具體責任。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不到位等情況,由政府專門機構負責,利用財政劃撥的專項經費解決,建立國家救助制度,如我國目前成立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被害人的損失,首先應當由被告人來承擔,當被告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由國家和社會來承擔。法院判決后得不到執(zhí)行的或執(zhí)行比例很小的,政府有義務先行墊付全部或一部分。對因犯罪行為受到傷害而無力醫(yī)治或者無法執(zhí)行、執(zhí)行不到位造成生活困難的被害人,政府要加大救助力度,建立、健全專門的長效機制予以救助。建立專項救助制度的同時賦予政府追償權,當被執(zhí)行人有賠償能力時,政府可以向被執(zhí)行人追償。

      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附帶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民事?lián)p害賠償,故在實體上應適用民事法律,在程序上應受民事訴訟法調整,所以對于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予以支持。如駕駛員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保險公司仍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的駕駛員為了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與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達成賠償協(xié)議,給付被害人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這種賠償系駕駛員自愿給付,只要駕駛員不要求保險公司就該筆賠償款一并理賠,被害人仍可要求保險公司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也并未因此加重。受害人未能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足額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受害人請求駕駛員之外的侵權責任人賠償精神撫慰金的,也應予支持。為了防止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和賠償數(shù)額過分擴大化,可以規(guī)定哪些罪名和情況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且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做出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各地區(qū)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個案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四是做好調解工作。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成敗直接關系到刑事判決的結果。刑事法官要進一步提高對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更新調解理念,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依法運用多種調解手段,充分調動被告人和被害人調解的積極性,使雙方認識到調解的作用。如果調解成功的話,不僅被害人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被告人也可以通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來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法院來講,通過調解妥善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僅能有效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化解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的矛盾,也充分發(fā)揮了刑罰的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促進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對于當事人雙方矛盾較大,對立情緒較嚴重的案件,可以邀請相關基層組織和有調解經驗的第三方人員參加,這樣不僅可以增加調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有利于打消雙方的疑慮,化解和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使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成功性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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