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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簡易程序擴大適用問題研究

    [ 趙寧 ]——(2011-12-29) / 已閱9335次

    趙寧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 虞潯 華東政法大學 , 卜磊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關鍵詞: 刑事簡易程序/泛化/正當化/價值取向/運作機制
    內(nèi)容提要: 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率正在逐步提高,適用率較低將不再是適用簡易程序的主要問題。目前應注意的是在簡易程序擴大適用進程中,自發(fā)的簡易程序泛化所可能導致的使普通程序正當化改革變得毫無意義的問題,但二者并非相互沖突。樹立合理的簡易程序價值取向并構(gòu)建科學的簡易程序運作機制將使得普通程序更加正當、繁復,簡易程序更加合理、簡易。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改革和發(fā)展過程中,刑事簡易程序備受關注且是改革的重點對象,隨著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擴張,簡易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價值目標已經(jīng)得到一定程度的實現(xiàn),而在實踐中簡易程序的擴大適用也極可能成為普通程序正當化改革的消解力量。但二者并非相互沖突,樹立和設計科學的簡易程序價值取向和運作機制,將使得二者呈現(xiàn)互補和促進關系,從而使得普通程序更加正當、繁復,簡易程序更加合理、簡易。

      一、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現(xiàn)狀

      (一)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率的提高

      1996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簡易程序至今已經(jīng)十五年。其間,司法實踐部門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經(jīng)歷了從排斥到慎重適用,再到擴大適用的過程。1997年整個上海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谋壤蠹s占刑事公訴案件總數(shù)的10%,有些地區(qū)低至5%,有些地區(qū)高達15 % 。[1]1997年安徽省檢察機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占公訴案件的8%。[2]1997年全國基層法院按簡易程序?qū)徑Y(jié)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4%。[3]從整體而言,簡易程序適用率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審判人員因怕獨自承擔責任,而不愿一人獨審;有的領導對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zhì)不放心,怕出問題,不愿放權(quán);有的司法人員為避免檢法兩機關在是否適用簡易程序上的爭執(zhí),通常都不愿主動提出。

      1998年以后,由于法院、檢察院對簡易程序運作機制已逐漸熟悉,也感受到適用簡易程序?qū)μ岣咴V訟效率的作用,實踐中簡易程序的適用率有大幅提高,據(jù)統(tǒng)計,1998年至2002年,全國范圍內(nèi)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比例分別為:19.23%、21.45%、22.90%、21.89%、33.77%。[4]

      有些地方這一數(shù)據(jù)增長得更快,如江蘇鎮(zhèn)江市1999年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比1998年上升了129%,占起訴總數(shù)的36%。[5]據(jù)筆者近期對上海一基層檢察院的了解,簡易程序的適用率已經(jīng)大幅提高,該院公訴科專門設有簡案組,負責辦理簡易刑事案件,該區(qū)最近的某一年中全年辦理刑事案件將近600件,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達300多件,換言之,有超過50%的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而出庭公訴的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又占多數(shù),真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并不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已經(jīng)超過70%。筆者又調(diào)查相距較遠的上海另一個區(qū)檢察院,其簡易程序的適用率也在70%以上,而在整個上海而言,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保守估計也會在50%以上,因此,至少在上海市,適用率較低的問題已不再是適用簡易程序中的突出問題。[6]

      (二)簡易程序適用障礙質(zhì)疑

      之前所存在的導致簡易程序適用率低的原因,目前似乎都已經(jīng)不再存在。首先,檢察院、法院為了避免爭執(zhí)而盡量避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似乎已不存在。據(jù)筆者通過詢問一些檢察官、法官了解到,他們都很愿意適用簡易程序,還主張擴大適用。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很少退回。相反,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的案件,檢察院決定對其適用普通程序后,最終又可能由法院提出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其次,檢察機關和法院內(nèi)部對適用簡易程序規(guī)定了嚴格的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也似乎不再存在。目前,檢察機關已經(jīng)推行了主訴檢察官制度,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果由主訴檢察官辦理,其有權(quán)自行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而不需要經(jīng)過部門負責人的審批。

      二、刑事簡易程序應然價值導向

      對于“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化”的提法,司法人員都已耳熟能詳,但是并沒有多少司法人員能詳述“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具體內(nèi)容,并秉承“正當程序”的司法理念進行刑事訴訟。當然這并不能歸咎于實務界,因為即使在理論界,“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化”的內(nèi)涵也并未被完全厘清,更不用說找到完全適合我國國情的“正當刑事訴訟訴訟程序”。在這種背景下,如果不廓清正當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關系,確立科學的簡易程序擴大適用價值取向和繁簡分流機制,必將導致簡易程序泛化,使得我國剛剛起步的、以程序正當化為目標的司法改革付諸東流。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簡化訴訟程序并非是我國審判方式改革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研究及肯定簡化程序中的應有的司法理念問題,其意義在于為創(chuàng)建我國司法審判主流模式取得突破性發(fā)展積累經(jīng)驗”。 [7]雖然是相對于普通程序簡化審而言,但對簡易程序具有同樣意義。

      簡易程序本身也存在著正當性問題,但很難想象在沒有成熟的普通程序的前提下能產(chǎn)生科學的簡易程序。刑事簡易程序的正常發(fā)展歷程應是由繁入簡,而不是由簡到更簡。由于我國沒有科學正當?shù)钠胀ǔ绦蜃鳛榛A制度,司法人員和普通民眾普遍不具有正當程序的觀念,因此如果不確立科學的簡易程序價值導向和繁簡分流機制,簡易程序極可能以合法的形式滑向比本已很簡單的普通程序更加簡單的強職權(quán)主義訴訟程序,并最終導致簡易程序的泛化。

      但簡易程序擴大適用與司法程序的正當化并非相互沖突。從各國司法發(fā)展和改革趨勢來看,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通常并行不悖,并以恰當?shù)姆焙喎至鳈C制使案件各人其道,從而使普通程序正當化在現(xiàn)有司法資源相對短缺的情況下獲得了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可能性,即以簡易程序的適用為普通程序的正當化、細密化節(jié)省必要的司法資源。如在美國民事小額訴訟制度的出現(xiàn)及逐漸普及的時期,正好與包括訴答、開示等程序在內(nèi)的現(xiàn)代民事訴訟基本框架的形成和發(fā)展過程相重合。[8]

      西方國家司法改革的壓力主要是來自于正當程序的繁復而導致的司法資源的相對短缺和訴訟拖延,而我國訴訟程序則面臨著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雙重困境,近年來頻繁出現(xiàn)的司法信任危機表明,司法的專業(yè)化和程序的正當化仍然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主要問題。

      簡易程序是當代司法公正內(nèi)涵不斷擴張、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司法資源相對短缺之間相互矛盾的產(chǎn)物,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相互妥協(xié)的結(jié)果。在個案中簡易程序所追求的價值取向?qū)嶋H上已經(jīng)偏離了“司法之所以成為司法”的核心內(nèi)涵,這就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為訴訟程序的基本制度。相反,它應該以普通程序作為背景和母體制度,將普通程序的正當化內(nèi)涵體現(xiàn)于適用選擇和運作之中。因為繁瑣的普通程序本身不僅僅在于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還在于滿足社會對公正信仰的需求、對權(quán)力的制約、法律公信力和威嚴的建立,以及對司法認知能力局限性的寬容評價。

      市場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中的中國已不可能等待實現(xiàn)程序的正當化之后再確立程序的簡易化,司法正當性和司法效率的課題同時擺在我們面前,它要求程序的正當化和程序的簡易同時實現(xiàn),而這似乎是一個水火不容的問題。

      或許案件的繁簡分流機制和簡易程序擴大適用會使二者相輔相成并同時實現(xiàn),然而在司法機關自身利益的驅(qū)動下,又極可能導致簡易程序的泛化,因此,理性的選擇莫過于確立司法正當化的總體目標,建立以當事人自由意志為主、法律的強制規(guī)范為輔的科學分流機制,同時大力推進普通程序正當化、規(guī)范化步伐,使之盡快發(fā)揮簡易程序的背景制度功能,最終實現(xiàn)司法效率和公正的雙重目標。

      三、科學刑事簡易程序運作機制的構(gòu)建

      合理的簡易程序在整體正義上并不亞于普通程序,[9]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劃分不應以公正與效率的沖突為基礎。規(guī)制簡易程序并非為了限制簡易程序的擴大適用,而是引導其合理適用。因為程序的簡化并不一定要以犧牲公正為代價,復雜程序也并不意味著程序合理,在多元價值觀的社會中,任何一種刑事程序都不可能保證完全公正地處理各種案件。關鍵是要確立科學的分流機制和司法公正的基本標準,并把當事人自愿和理性的選擇引入到簡易程序的適用機制之中,如此才可能彌補程序本身的缺陷,并使之達到相對合理性。

      (一)適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就目前來看,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和部分自訴案件等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從長遠來看,應將普通程序簡化審看作是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個過渡。如此,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可能實際上已經(jīng)涵蓋了一審法院幾乎所有管轄案件。但筆者認為這并沒有泛化簡易程序之嫌,因為普通程序是否簡化審還取決于其他兩個條件:一是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二是控辯審三方的意愿。對一審法院管轄的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基本上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其中案件事實清楚應指主要案件事實,而不是案件全部事實,否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將寥寥無幾。

      (二)在分流機制中引入被告人(包括嫌疑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實質(zhì)選擇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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