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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結構的財稅法調整(上)

    [ 張守文 ]——(2011-12-22) / 已閱16009次

    事實上,分配差距過大,緣于分配的失當、不適度,極易轉化為分配不公;而無論是差距過大或不公,在宏觀層面都體現(xiàn)為分配結構上的失衡。旨在解決分配失衡等市場失靈問題的現(xiàn)代財稅法,對各類主體利益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因而可以成為調整分配結構,實現(xiàn)再分配目標,保障分配公平、適度,防止分配失當、失衡的重要工具。

    總之,透過分配結構的多元法律調整,不難發(fā)現(xiàn),分配結構不僅體現(xiàn)為一種經濟結構,同時它也是一種法律結構,尤其是一種權利結構。無論是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無論是市場主體之間的分配還是國家與國民之間的分配,都對應著一系列的權利,直接體現(xiàn)為相關權利的配置問題。因此,分配結構的調整和優(yōu)化,需要通過財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和完善來逐步實現(xiàn),同時也需要財稅法理論中的分配理論來指導。




    注釋:
    [1]只有解決好分配問題,才能增進社會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參見涂爾干:《社會分工論》,渠東譯,三聯(lián)書店2000年版。
    [2]參見張守文:《貫穿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經脈——以分配為視角》,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6期。
    [3]“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的概念由世界銀行在《東亞經濟發(fā)展報告(2006)》中提出,強調當一國脫離“貧困陷阱”,經濟增長達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時,由于經濟發(fā)展方式等內外原因,極易出現(xiàn)經濟增長停滯、貧富分化嚴重、腐敗與民主亂象、各類矛盾突出等問題,導致其無力與低收入國家和高收入國家展開競爭,并長期難以進入高收入國家之列,從而陷入所謂“中等收入陷阱”。為此,我國必須及時調整分配結構,解決好分配問題,努力繞開這一陷阱。
    [4]參見張守文:《“發(fā)展法學”與法學的發(fā)展——兼論經濟法理論中的發(fā)展觀》,載《法學雜志》2005年第3期。
    [5]我國在制定“九五”計劃時,就提出要“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實現(xiàn)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但上述目標未能有效實現(xiàn)。隨著經濟總量的節(jié)節(jié)攀升,GDP崇拜也被不斷強化,經濟發(fā)展的質量、效益,生態(tài)環(huán)保等問題日益突出。為此,我國的《“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強調“以加快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為主線,必須貫穿經濟社會發(fā)展全過程和各個領域”。
    [6]參見張守文:《“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載《法學雜志》2011年第1期。
    [7]按照結構功能主義的一般理解,正功能是指社會結構要素及其關系對社會調整與社會適應所具有的促進和幫助作用,分配結構的優(yōu)化有助于更好地發(fā)揮分配系統(tǒng)的正功能。
    [8]對于分配正義,古今中外的許多學者都進行過深入探討。例如,亞里士多德把正義列入“四德”,并專門探討分配正義(distributivejustice)問題;羅爾斯則在其《正義論》中提出有先后順序的正義原則,即自由平等原則,以及機會平等原則和差異原則,并強調為實現(xiàn)上述原則,政府需要進行調節(jié)和干預;但哈耶克則反對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的觀念,諾齊克也反對政府對分配的干預。盡管如此,還是有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強調分配正義很有價值,國家應當在分配領域盡到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
    [9]參見前引[2]。
    [10]許多學者都討論過分配的重要性問題。例如,李嘉圖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中認為“確定調節(jié)分配的法則是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問題”;克拉克在《財富的分配》中認為,“至關重要的一個經濟問題是財富在不同索取者之間的分配”。對此,布朗芬布倫納進行了總結,認為在強調分配的重要性時,“有人把收入、財富和權利的分配看成是遠比‘稀缺’或‘效率’更重要的經濟問題”。參見[美]布朗芬布倫納:《收入分配理論》,方敏等譯,華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頁。
    [11]從參與分配的要素的角度看,目前理論界普遍認同最重要的要素有五類,即勞動、土地、資本、管理和技術。早期經濟學家杜爾哥等主要關注勞動、土地與資本,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工資、地租和利潤(包括股息、利息等)三種收入(可參見[法]杜爾哥:《關于財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唐日松譯,華夏出版社2007年版),只不過勞動要素特別重要,因而常常被單列,從而形成了“勞動者”與“資本等要素擁有者”兩類分配主體。
    [12]分配的客體在廣義上較為廣泛,主要包括收入、財富、資源、權利、權力等。從分配結構的角度看,主要是收入或財富的分配結構。財富與收入直接相關,因而兩者有時也被通用;資源會影響收入和財富,特別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權利和權力則是從法律的角度影響收入、財富和資源的擁有。
    [13]對于我國的基尼系數(shù),由于統(tǒng)計和計算口徑等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同。但無論是官方或民間統(tǒng)計,都認為我國的基尼系數(shù)2000年已超過0.4這一國際公認的警戒線,近幾年則多認為已經超過0.5,或者是在0.5左右徘徊。
    [14]與“各得其所”相關聯(lián)的概念是“應得”(deser)t,“應得”的核心含義是強調“人只應得到他應得的東西”,這樣才是正義的。亞里士多德、斯密、康德等都曾經研究過“應得”的含義,學者大都認為人們“應得”的收入應當與其貢獻、辛勞、付出成正比,這與“不勞動者不得食”的思想是相通的。
    [15]無論是《尚書》提出的“裕民”思想,還是孔子主張的“足食”(《論語·顏淵》)、“富而后教”(《論語·子路》);無論是孟子提出的“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孟子·盡心上》),還是荀子倡導的“王者富民”(《荀子·富國》),都是強調裕民、富民的重要性,都在關注達成國家善治的理想標尺。參見王定璋:《《尚書》中的裕民思想》,載《社會科學研究》2000年第4期。
    [16]厲以寧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與市場經濟》一書中最早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認為除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外,還有“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過個人自愿捐贈而進行的分配”,此即第三次分配;此類分配也有人稱之為“第四次分配”,參見青連斌等:《公平分配的實現(xiàn)機制》,中國工人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5頁。但相對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對于整體分配的影響至少目前還很小。當然,健全和完善第三次分配領域的分配制度非常重要。
    [17]經濟學界對此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近些年來有些學者認為應當是指勞動力產權,并認為這樣更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參見姚先國、郭繼強:《論勞動力產權》,載《學術月刊》1996年第6期。
    [18]參見張守文:《差異性分配及其財稅法規(guī)制》,載《稅務研究》2011年第2期。
    [19]這些收益形式無論是體現(xiàn)為勞動報酬還是投資所得、資本利得等,都具有可稅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上述收益形式均列為征稅項目。
    [20]關于再分配的具體類型,有學者分為四類,即援助性再分配、補償性再分配、保險性再分配和公正性再分配。參見胡鞍鋼、王紹光等:《第二次轉型:國家制度建設》,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311頁。
    [21]西蒙·史密斯·庫茲涅茲(Simon Smith Kuznets),被譽為“美國的GNP之父”。在1955年的《經濟增長與收入不平等》論文中,提出“倒U曲線”假設。庫茲涅茲假設還被用于環(huán)境、法律等方面的研究,以說明經濟發(fā)展和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給環(huán)境和社會秩序等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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