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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

    [ 吳旭萍 ]——(2003-9-2) / 已閱19845次

    論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

    吳旭萍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刑法必須具有明確性,人們能夠依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行事,預測評價自己的行為。凡未經(jīng)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的行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受刑罰處罰應以行為時法為依據(jù)和標準,即無法無罪,無法無罰。類推制度是指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但足以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援用同他有類似性質的事項的法律進行定罪量刑,是一種非常程序的法的創(chuàng)制,“諸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是刑法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的矛盾。刑法的保護機能要求罪刑法定,使人們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的法律后果,以便平衡自己的行為,從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與其他權利,而刑法的保障機能則要求類推,由于犯罪現(xiàn)象千差萬別,千變萬化,層出不窮,再加上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任一刑法典都不可能名羅一切可能發(fā)生的犯罪現(xiàn)象,“法有限,而情無窮”為維護統(tǒng)治階級預期的社會秩序與社會關系,則需借助類推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在我國刑法中保護人民與打擊敵人是有機統(tǒng)一的,這也體現(xiàn)了保障機能與保護功能的統(tǒng)一,“刑法并不是管理全社會所有的行為,而只受理那些由國家立法者之考慮所認為犯罪而應受處罰的行為,人們日常之事,只要未犯刑法所規(guī)定之罪,并不涉及刑法之任何問題!笨梢娦谭ㄗ畲筇攸c是運用刑罰的手段來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他是維護統(tǒng)治階級統(tǒng)治的最后防線,只有在不得已情況下才動用刑罰,刑罰并不是萬能的,因此將刑法作為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法律手段,由類推禰補法律規(guī)定之不足是不足取的。
    1、從本質上看,類推制度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就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不允許類推制度的存在,任何一國的刑法只要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同時規(guī)定類推制度。凡規(guī)定類推制度,就不可能實行罪刑法定。我國類推制度雖有嚴格法律程序上的限制,但仍是一種法外制裁,缺乏明確性,同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定罪處罰以事先規(guī)定的法律為依據(jù)是矛盾的,“罪刑法定原則以保障公民個人自由和限制國家的刑罰權的行使為價值基礎和基本目標,體現(xiàn)了民主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狈傻哪康牟皇窍拗坪蛷U除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是在他所受的約束的法律許可范圍內,隨其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chǎn)的那種自由,在這個范圍內他不受任一人任何意志的支配,而可以自由遵循自己的意志!庇捎谖覈饨ㄉ鐣永m(xù)時間長,封建意識傳統(tǒng)在社會成員中的影響還很深。這種意識思考問題的重心是國家利益,而對公民個人權利則重視不夠,在國家與社會面前,個人總是顯得微不足道,國家可以為了自身需要而讓公民犧牲個人利益,只要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的需要,公民個人利益即使受損害,也被作為正常的現(xiàn)象,同時由于人們對犯罪普遍存在憎恨心理,而對公民人權的保護則關心不夠,對于由西方引進的罪刑法定主義的意義也理解不夠,根據(jù)傳統(tǒng)思維,只要一個人的行為確實存在嚴重社會危害性,就應受到嚴厲的懲罰,以保護社會利益,在這個前提下,國家的所做都被認為是正當?shù),可接受的,至于這種懲罰是否按法定的程序,是否在法律中有名文加以規(guī)定,是否確實與行為危害程度相適應似乎什么都不重要,對于司法機關擅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危害行為的現(xiàn)象在心理上尚能接受甚至名正言順,認為是總比死摳法條而讓事實上的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追究為好,至于放任這種法外司法的現(xiàn)象能給社會帶來的什么樣的負作用則很少有人關心,思考過。因此,廢除類推制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個人權利,個人自由意識,全面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
    2、類推制度不利于實行法治。加強社會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鄧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精髓。從立法權和司法權關系看,類推制度違背了立法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而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立是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是保證司法機關公正執(zhí)法,依法定罪量刑的前提。在我國什么行為是犯罪并處以何種刑罰應由擁有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決定,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確定,而類推制度則是完全背離國家立法機關,只通過司法機關的適用類推,將刑法尚未規(guī)定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并處以刑罰,這實際上是侵犯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是允許司法機關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行為定罪處刑,這無于給司法機關以立法權,將導致司法權的濫用!白镄谭ǘㄔ瓌t對于防止司法擅斷,保障人權,限制刑罰權的濫用具有重要意義,是實行法制的必然要求”刑法擔負著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障民主,促進改革,服務四化的繁重任務,明確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實行了罪刑關系的明確化,規(guī)格化和法定化,維護了國家的刑法的統(tǒng)一、正確實行,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國家權力的合法合理行使,維護國家的廉政建設,充分發(fā)揮刑法治國安邦的作用,為司法機關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標準與規(guī)格,強化司法人員依法定罪量刑的法治意識,樹立嚴格執(zhí)法,秉公辦案的思想觀念,職業(yè)道德與工作作風,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法外侵害,達到依法治國的目的。
    3、類推制度違背保障人權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以限制刑罰權,防止司法擅斷和枉法裁判,保障公民的個人自由為其價值基礎,而刑事類推制度的價值取向是擴大刑罰權,注重保護社會利益,忽視個人權利與自由,個人自由是在他所受的法律許可范圍內隨其所欲地處置安排他的人身,財產(chǎn)和行動的那種自由,是不受反復無常,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斷的意志的支配。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任何公民只要不施行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國家就無權用刑罰懲罰他,這樣公民的權利就可得到可靠的保障,行為自由即可發(fā)揮到極限。而根據(jù)類推制度,公民不僅不能做法律禁止做的事,而且也不能做法律沒有禁止做的事,這樣就縮小了公民行使權利的范圍。公民的人身權利必然受到影響。很顯然,類推制度不利于人權的保護,易導致出入人罪。
    因此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廢除了類推制度的刑罰制度,保障刑法的穩(wěn)定性與合理性,為人民群眾提供了一個行為準則,保障刑法的權威性,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實現(xiàn)法治,保障人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永春縣法院:吳旭萍 林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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