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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檢察環(huán)節(jié)中的適用

    [ 劉維明 ]——(2011-9-8) / 已閱5607次

    【關 鍵 詞】 刑事和解 法律淵源 價值取向 實際運行
    【內(nèi)容摘要】檢察環(huán)節(jié)的刑事和解是一種狹義的和解,是指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法。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際,刑事和解制度呼之欲出,對刑事和解的作用、意義、適用范圍、具體程序設計等方面存在諸多的爭論,筆者擬對刑事和解制度在檢察環(huán)節(jié)的運用作粗淺的探討,以期引玉之磚。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積極主動地向被害人認罪、道歉,并愿意對被害人給予經(jīng)濟賠償,在取得被害人諒解后,在國家專門機關或者專業(yè)法律人員主持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司法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其目的在于確立案件當事人中心地位,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價值目標,最終使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

    一、 刑事和解的淵源
    (一)歷史淵源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學的創(chuàng)舉,始于上個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縣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嘗試方案。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shù)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啬每h這種嘗試逐漸演變?yōu)橐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qū)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1978年,美國印第安納州埃爾克哈特市首次將“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國。自此,該和解方案迅速傳遍了整個美國和歐洲。
    (二)政策淵源
    《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zhì)屬性……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這是我黨在我國現(xiàn)行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順應歷史潮流的發(fā)展,提出的治國方略,是一種政策導向,也為立法者立法確立了方向,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政策淵源。
    (三)現(xiàn)有的法律淵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于犯罪分子除依法給與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損失。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二款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九十一條: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jié)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并確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訴。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六部委”)。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取向
    (一)刑事和解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刑事和解是當今世界輕刑化的大勢所趨,它將寬容理念、刑法和刑訴法中的“合意”、“共識”、“可接受性”理念和精神結合起來,體現(xiàn)了和諧社會對輕刑主義的吁求。特別是隨著構建和詣社會和法治社會的推進,寬容理念下的輕刑化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實踐證明,適當?shù)膶捜輰Ω脑旆缸锼鸬降墓π笥趹徒洹K痉▽嵺`中,一些輕微刑事案件經(jīng)過法院的判決,并不能徹底化解矛盾消除對抗,有的甚至進一步加重了被害與加害雙方的仇視與憤恨。而刑事和解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為核心,注重發(fā)揮犯罪人和被害人在解決刑事矛盾中的能動作用,努力為雙方營造對話的氛圍與空間,促進雙方的諒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從而達到減少社會沖突,增強社會和諧的目的。
    (二)刑事和解是以人為本思想的體現(xiàn)
    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為中心,大大增強了被害人解決刑事糾紛的主動權和決定權,強調(diào)民本色彩。較之以往,受害人在國家強權面前個體的發(fā)言權也幾近為零,無法體現(xiàn)人本主義精神,也不利于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它的價值兼容了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會利益的全面恢復。同時,它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辯為前提,這使得被害人能夠在一個平和的環(huán)境中告訴犯罪人自己身體、情緒和經(jīng)濟的損害,了解犯罪人犯罪時的動機,接受犯罪人的道歉。這種交流有助于減輕被害人的焦慮與仇恨,盡快恢復心理與情緒的穩(wěn)定。同時,由于在刑事和解中,賠償協(xié)議是一個雙方合意的結果而不再是傳統(tǒng)司法模式下的強制判決,犯罪人的積極履行保證了被害損失的及時補償。
    (三)刑事和解是刑罰改革發(fā)展的必然方向
    從刑罰角度看,其脫胎于原始復仇,至今仍被認為是處理犯罪最為有用的手段。其經(jīng)歷了無節(jié)制的報復到有節(jié)制的報應過程,罪刑關系也由最初的等量到等價到現(xiàn)從刑事訴訟角度看,刑事訴訟就是為了解決人們之間的糾紛而設置的程序。最初解決糾紛完全是私人之間進行的,是由被害人和侵害人雙方進行的。后來統(tǒng)治階級認識到個體的犯罪行為也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國家由此介入犯罪這種沖突的解決,設立專門公訴機構,以公權力代替私權力。然而,自國家介入刑事訴訟以后,在相當長的時期內(nèi)侵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不被重視,國家將刑事訴訟變成了純粹追訴犯罪的工具。刑事訴訟本是為了解決犯罪沖突而產(chǎn)生的,但隨著刑事訴訟卻達不到恢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的結果。司法實踐中,一些輕微刑事案件經(jīng)過法院的判決,并不能徹底化解矛盾消除對抗,有的甚至進一步加重了被害與加害雙方的仇視與憤恨。
    (四)刑事和解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累
    當前各類刑事案件數(shù)量呈逐年增加的勢頭,尤其在基層檢察院中更高,在這些案件中,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如輕傷害、交通肇事、未成年人、過失犯罪案件等一般刑事案件,占比大,且有增勢較大,對于此類案件,在傳統(tǒng)的刑事司法觀念中,犯罪被視為犯罪者個人對國家利益的侵犯。刑罰是一種公權,對犯罪人的追訴只能由國家進行,而不允許和解,按照現(xiàn)行的訴訟模式,一旦啟動公訴程序即無法中止。而刑事和解作為一種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對大量的輕微刑事案件給予關注,盡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階段介入,通過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來預防犯罪,不僅減少了訴訟環(huán)節(jié),節(jié)約了訴訟成本,而且使得犯罪人融入社會進程加快,降低再犯罪率。使司法機關合理配置資源,重點處置對社會程序造成嚴重破壞,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全面提高訴訟效率,同時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
    三、 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原則、條件、范圍
    (一)原則
    1、自愿原則。刑事和和解必須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各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和程序性質(zhì)以及同意調(diào)解的前提下方可適用,并由當事人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2、客觀公正原則。檢察機關在主持調(diào)解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不得強迫雙方當事人違背本人意愿達成協(xié)議。
    3、合法原則。刑事和解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條件
    1、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構成犯罪,且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2、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必須是自然人;
    3、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xiàn),且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悔;
    4、是犯罪嫌疑人有經(jīng)濟賠償能力或其他補救辦法,能彌補其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三)范圍
    1、未成年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包括大學及其以下學歷在校接受教育的學生)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主觀惡性不深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
    2、觸犯刑法分則關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民主權利條款的且依照刑法規(guī)定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且情節(jié)較輕的、交通肇事未逃逸或無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案件等。
    3、觸犯刑法分則關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民主權利條款的且依照刑法規(guī)定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害方自愿接受和解且檢察機關認為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倫理道德的案件。
    4、“六部委”規(guī)定的因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等特殊原因移送起訴的自訴案件。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設計
    1、提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本院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議,口頭提出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記明筆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審查案件后,認為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圍和條件的,調(diào)解后可化解矛盾,消除隱患的,可征求被害人意見,如被害人愿意和解,應由被害人提出書面申請。
    2、啟動: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對案件進行程序和實體審查后,認為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提出書面意見,經(jīng)科長審核后,報檢察長批準后啟動刑事和解。
    3、和解:和解雙方代表在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主持下,面對面地進行協(xié)商,大家坦誠的交換意見,直到犯罪嫌疑人一方承認過錯、表達歉意、賠償損失,而被害人一方表示寬恕、諒解、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最終,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雙方之間達成一個書面的和解協(xié)議。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內(nèi)容應包括: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shù)額的財產(chǎn)或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賠償;要求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等等。
    4、終止:參與刑事和解的一方退出刑事和解或對刑事和解達成的協(xié)議有異議的,刑事和解終止。
    5、監(jiān)督:經(jīng)作為中立調(diào)解人的檢察官對當事人和解協(xié)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認定之后,該協(xié)議即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并由檢察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xié)議的情況進行適時的檢查、督促。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大港人民檢察院劉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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