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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康德的法哲學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 周冬平律師 ]——(2011-4-25) / 已閱19406次

    從康德的法哲學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周冬平*:男,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2004年級本科;四川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2008級研究生。

    【內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劃時代的哲學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時也是一位對法律有著精深研究的法哲學家呢!康德的法哲學思想始終以三大批判為基礎,其道德理論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與道德的關系構成了論證法之為法的必經(jīng)之地。本文試圖簡要的分析康德對法的定義、道德之理論根據(jù)、法與道德之關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題。
    【關鍵詞】:康德 法律 道德形而上學 法哲學

    康德對法的定義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他認為法的產(chǎn)生是理性存在者“放棄他們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憲法里去尋求平靜與安全!盵 【德】康德:《歷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出版,第12頁。] 他曾經(jīng)對法下了這樣一個定義:“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別人有意識的行為相協(xié)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盵 《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頁。]
    從上面這個定義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康德認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為。這與現(xiàn)代法律只規(guī)定人的行為之通說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為僅僅限于有意識的行為。對于無意識的行為是不予追究責任的,對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無意識能力之人也相應的減免義務。法的效果與道德間關系通過外部行為作為橋梁連接予以表現(xiàn)出來。
    、結合康德在《法的行為而上學原理》中對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區(qū)分,我們對該定義既可作法理學解讀也可作法哲學解讀?档抡J為精通實在權利和實在法律體系的法學顧問或職業(yè)律師等人的知識屬于法理學范圍;而關于權利和法律原則理論知識則屬于純粹權利科學,是法哲學或法的形而上學。用法理學解釋這個定義可以從立法理論、法的社會交往性質、法的主體(人)、客體(有條件的行為)、內容(權利義務)等去分析,筆者在此不予詳述?档聦Ψǖ亩x與今天對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實體性分析。參閱卓澤淵教授所著《法學導論》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是以國家意志為表現(xiàn)、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國家強制力的社會行為規(guī)范,此處對法的定義與康德之定義相比,少去了許多哲學理論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學被劃分在哲理法學派。
    、要分析康德對法所下的定義,必須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則”為基礎這層含義。他認為法是調整個人意志與他人意志所表現(xiàn)出來的各種綜合條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個人獲得自由,而并非個人愿望、偏好的實現(xiàn)?档聦Ψ傻亩x是來自于他對人性的看法。他認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認知理性的能力,同時又具有實踐的理性。認知能夠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為選擇必須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個人只為爭取個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將導致混亂,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則即道德律指引下構建起來的,是對意志行為外在形式上的規(guī)制,以便人們朝著善去行動。所以,法律具有強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另外,從康德對法的定義還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則是肯定的,推動人們行動;而法律作為協(xié)調、限制規(guī)則,是否定的、消極的。但法律自由相對于野蠻自然自由則處于積極肯定狀態(tài)?档聦⑷祟惿鐣譃槿齻階段:個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實則處處受限的自然狀態(tài);心理上感覺不自由,行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倫理自然狀態(tài);人人把別人當作目的,自覺按照道德律行為,組成一個道德共同體——目的國的倫理自由狀態(tài)。[【德】康德:《歷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出版,第104 -105頁。] 從上述理解來看,康德認為法治并不是最終狀態(tài),法治相對于野蠻自然狀態(tài)更具理性。法律是對個人自由的突破,開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人與人之間的協(xié)調關系,對自由的理解也不再停于個人的愿望。同時法律又是實現(xiàn)倫理自由狀態(tài)的基礎和必不可少的階段。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道德理論分析
    康德關于道德的哲學思想是他整個哲學體系的靈魂。他在先天說的基礎上提出了德行倫理學說,將道德的純潔性和嚴肅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他說道:“人們?yōu)榱肆硗飧叩睦硐攵,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實現(xiàn)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這一理想作為最高條件,當然遠在個人意圖之上!盵 《道德形而上學原理》,《康德全集》第4卷,第396頁。] 他認為道德的地位甚至高于幸福,道德才是人類最高原則,才是真正的幸福。這就是他遠勝于西方其他哲學家的地方。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有關道德的三個命題。[ 參見【徳】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第17頁。] 他認為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出于責任的,僅僅是結果符合責任,而以好愛為動機是無多大道德價值,甚至是全無道德價值的。作為有理性并且能夠承擔責任的存在者,人實際上是有這樣一種能力,就是將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以實現(xiàn)自己意志的動機,這種稟賦也就是存在于我們每一個人身上的道德感。人的意志應當在現(xiàn)實中把道德發(fā)展作為惟一動機,這時它才不是一種稟賦,而是“人格本身”。[ 嚴存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頁。] “出于責任”是對道德的遵循,道德規(guī)律是意志的根據(jù),是先天普遍必然有效的,康德又稱之為自由規(guī)律。從他對法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道德規(guī)范同樣是法律的根據(jù)。法律是道德規(guī)律在人的意識之下的行為準則,是主管行為的原則。只有當準則與規(guī)律相符合時,才是有道德的,法律才是善的、合法的。而道德三命題中的責任是現(xiàn)實規(guī)律與準則相符合的內容。有了責任的連接,才使得先天普遍必然的自由原則與人的主管原則之間真實可行,而不是空洞的幻想和虛構的概念。[ 同5,第20頁。] 基于上面觀點,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意志原則:“除非愿意自己的準則變?yōu)槠毡橐?guī)律,否則不應行動!边@也是辨別行為是否善惡、責任是否被強制以及強制性強弱程度的準繩和標準。這個原則對后來的法哲學乃至立法學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被認為“人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義法學的強有力的支柱。這使得筆者聯(lián)想到英美法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權制度。這個制度也經(jīng)過幾百年的逐步完善,到16世紀衡平法院的出現(xiàn)標志著這項制度初步成型。法官自由裁量制度還在世界范圍內不斷傳播,它一直閃耀著人性與道德的光芒。該制度是指:在法官任用上,經(jīng)過嚴格的考察程序,要求德高望重、責任心強、實務經(jīng)驗豐富。當這樣的法官在審判案件的時候,遇到法無明文規(guī)定或法條之間沖突,又或法與道德明顯沖突,顯失公平正義等困境下,允許法官通過內心道德感知與法律原則,在足以達到確信程度之時做出與現(xiàn)行法不同的判斷。這就是一項出于責任而發(fā)揮人性、道德感的值得稱頌的實踐。
    康德認為人既是“自然人”,同時也是“道德人”,服從“自然律”和“道德律”。作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具有自發(fā)性的能力,這種理性可以完全與感性的東西無關,只服從理智世界因而是自由的。[ 李梅:《權利與正義:康德政治哲學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頁。] 而人的行為意志動機,意志既是受自然性支配,又因有理性而受自由影響,因此人的意志是混合的,是自律與他律不斷交替的產(chǎn)物。

    從康德的法哲學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基于上面對康德法哲學以及有關道德的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康德為什么晚年重視法律的研究。也可以看到法哲學領域獨樹一幟的觀念:他用先天說學為基礎的道德哲學對法哲學中自然法學進行了批判,也對實證法學進行了修正。更為重要的是,他為法律與道德二者關系的研究開辟了新的邏輯進路。
    法律與道德的聯(lián)系:法是道德的延伸
    按照康德對社會分類的觀點,最高層次的社會僅用道德法則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法治社會僅次于這種理想的倫理社會。在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不能排除受外因影響的情況下,法律對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動機進行否定性評價,對表現(xiàn)出來的不道德行為進行區(qū)分,分有犯罪、違法、不道德但不違法等行為,再對這些行為進行不同程度的懲罰、教育。又由于人的自然性,自由意志不可避免的受到感性欲望等個人意志的干擾,正如康德所說的,人活著就是道德規(guī)律與個人意志不斷作斗爭的過程。道德規(guī)律就是自由規(guī)律,目的是實現(xiàn)每個人真正的自由,而法律是理性支配下成就每個人最大自由的規(guī)定性法則,當然道德規(guī)律是先天普遍必然的,不可能是經(jīng)驗的。二者同時實現(xiàn)自由為目的,但是所處位階不同。在倫理還不足以全部支配個人意志的情況下,法律就是道德最佳補充形式,準確的說是道德的延伸。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外殼,筆者認為這兩種說法其實質是一樣的。因此,僅僅靠道德并不足以維持社會的秩序和人與人之間的協(xié)調的自由。
    康德認為,法律本質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制約個人濫用自由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的道德律。 道德法則在純粹實踐理性中產(chǎn)生出兩個法則,一個是被運用與看成本體的人的道德法則,這是倫理的法則;另外一個是應用于既被看成本體的人的道德法則,又被看成現(xiàn)象的法律的法則。在對道德法則做區(qū)分后,康德進一步論述了單就倫理法則不足以維持社會生活成為自由、有序的原因,并提出,法律法則是外在強制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同6,第234頁。] 他說:“有別于自然法則的自由法則,是道德法則。就是這些自由法則僅僅關涉外在行為和這些行為的合法性而論,他們被規(guī)定我們行為的原則,那么,它又稱為倫理法則。如果一種行為與法律的法則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種法則和倫理的法則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種法則所說的自由,僅僅是外在實踐自由;后一種法則所說的自由,指的卻是內在自由,它和意志活動的外部運用一樣,都是理性法則所規(guī)定的!盵 【徳】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18頁。] 而純粹實踐理性即倫理學法則缺乏構成法律法規(guī)的質料,所以它只是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的一種形式。因此說,法律作為以道德為形式的質料,本質上就是道德。
    法律與道德的區(qū)別
    在康德語境下,法律不可以簡單認為是現(xiàn)代語境下理解的法律制度,需要對應康德的法哲學思想。他指的法律應該是滿足“使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別人有意識的行為相協(xié)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他認為滿足了以上條件才是法律,較之現(xiàn)代對法律的理解,有悖于以上定義的法律并不是其所謂的“法律”。類似的,這里所指的道德也應做康德式解讀,指符合他理論下的道德原則的最高的善,即道德律,是先天綜合的責任命令。
    基于康德哲學的理論,筆者認為法律和道德主要區(qū)別如下幾點:
    、法律管轄的范圍是外部行為,法律確定的義務也只能是外在的義務。這類立法不要求但并不排斥內在的義務。內在義務深植于人的內心世界,無法直接以外觀明晰洞察,所以立法無法直接規(guī)定。法律只規(guī)定人的外在行為,思想并不犯罪,康德的這一觀念與現(xiàn)代法學理論是一致的。法律的義務和道德的義務成為法與道德顯著的分水嶺,以致于法學家們達成這樣一個共識: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道德是最高標準的法律。
    、道德是自己為自己立法,法律則是他人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在社會生活中與他人關系的協(xié)調,通過執(zhí)行立法機關制定的規(guī)則,以實現(xiàn)對他人的義務。而倫理義務關涉?zhèn)人為人之目的,僅僅只通過自覺的內心審查來阻止惡念,從而使人行為趨于向善?档略趯o急避難的論述中再一次讓我們清晰的認識到法律與道德的巨大區(qū)別:他認為當人遇到可能喪失自己生命情況時,有去剝奪實際上并不傷害自己的另一個生命的權利,F(xiàn)代許多國家通過立法明確了這在法律上將免于懲罰,因為,在這種緊急情況下不符合人的期待可能性。但康德認為這種情況雖不受法律制裁,并不意味著它是合法的,并不意味著是合符道德的。這種行為嚴重的破壞了道德以及對他人的義務。

    康德認為法與正義是統(tǒng)一的,它的本質是按照普遍自由的原則行動,即按照道德律而行動。按照這個原則去劃分權利與義務,目的是協(xié)調社會的關系達到人人自由,法律只是實現(xiàn)這一目標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律與道德間相互緊密聯(lián)系:道德是最高的原則,法律是手段,是道德的補充。因此二者又存在天然的巨大區(qū)別。
    四、結論
    康德道德哲學精辟、獨到的對法律作了解讀,他以先天道德學說為基礎,從人性、自由和權利論述了法律的實質、作用以及其他的屬性,為自由主義法學開辟了一條全新的理論進路。我國對康德的道德哲學、法哲學思想缺乏深入、系統(tǒng)的研究?档滤枷肱c我國傳統(tǒng)儒家道德觀念可以作比較匯通,這是西方其他哲人所不能及的。以康德道德哲學為基礎深入研究法律,必有助于我國法哲學的進一步發(fā)展。
    Philosophy of Law from Kant's
    view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Abstract:All over the world know Kant was a landmark philosopher , but how many people know that he is also a brilliant philosopher of law !Kant's philosophy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ased on three major critical, moral theory, in which played a major ro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 law constitutes a proof for the law must pass through. This paper attempts a brief analysis of Kant's definition of law, moral theory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in order to gain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is ancient and profound proposition.
    Key words:Kant Law Moral metaphysics Philosophy of law
    參考文獻:
    【徳】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
    【徳】康德:《歷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出版。
    【徳】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
    嚴存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編寫組:《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
    李梅:《權利與正義:康德政治哲學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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