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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衛(wèi) ]——(2010-11-11) / 已閱17783次

    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民生法治

    黃衛(wèi)


      重視民生是中國共產黨和本屆政府執(zhí)政理念的一個鮮明特征。十七大報告中,胡錦濤書記將“民生”精辟的闡述為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簡單的說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娛,衣食住行娛離不開消費,胡總書記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提高到了民生建設的高度。溫家寶總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讓人民群眾買的放心、吃得放心、用的放心”。買、吃、用都是消費的內容,政府對民生的重視實際上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新的目標。黨和國家都表明了對民生的重視,重視民生離不開對百姓消費活動的重視和對消費者權益的法制保障。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民生法制建設的關系
      《辭!分邪选懊裆苯忉尀椤叭嗣竦纳嫛保@符合新時期黨和國家“以人為本”的治國理念。在實際生活中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娛,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娛都離不開消費,所以消費是民生的內容之一,消費者權益的法制保護也是民生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以人為本”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民生法制的共同理念
      每一個人都離不開消費,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耙匀藶楸尽钡膱(zhí)政理念要求“以民為本”,要求保護老百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正是保護老百姓的消費利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現(xiàn)國家重視老百姓的利益,是執(zhí)政黨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執(zhí)政理念的直接體現(xiàn),也是黨和國家堅持“以人為本”的執(zhí)政理念的最好體現(xiàn)。
      “民生”自古以來就有著不同的含義。新中國成立后,民生概念在國家發(fā)展層面上發(fā)生了質的變化,民眾利益被放在了國家建設的首位,徹底改變了傳統(tǒng)的狹隘的少數(shù)人的范圍,使民生之“民”成為人民大眾。黨的十六大以來,民生更是被放在了突出的位置,“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理念被深深貫徹于國家執(zhí)政理念中,新時期的民生理念突出地體現(xiàn)為 “以人為本”。民生建設需要法制保障,在法制建設中將老百姓利益放在首位,切實保障民生利益,將“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其中,讓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實惠。
     。ǘ┫M者權益保護是民生法制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民生基本內容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娛,而衣食住行娛都離不開消費,消費是民生的具體表現(xiàn)。民生建設的直接目的是讓老百姓過上幸福的生活,普通百姓創(chuàng)造了大量的物質和精神財富,需要得到相應的回報,最直接的體現(xiàn)就是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需求,而消費就是滿足人們這種需求的直接方式。因此可以看出,消費是民生的內容之一。
      民生法制建設囊括了民生廣泛的內容,消費者權益屬于民生的內容,當然也是民生法制建設的內容。缺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體系的民生法制體系是不完整的,《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以外的消費行為將得不到有效地保護,消費所獲得的權益也將得不到有效地保護。因此,民生法制體系缺少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將不完整。
     。ㄈ┟裆ㄖ平ㄔO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手段
      消費者、民間團體、相關行業(yè)組織、政府職能機構等共同組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體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通過自我救濟、社會救濟、法制救濟等多種形式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消費者會通過各種私力救濟手段進行自我救濟,但是,私力救濟作為以個人為基礎的救濟手段有很大的局限性,當私力救濟不能解決實際消費問題時,以國家公權力為保障的法制手段,是所有救濟手段中最有效的保障手段。因此當民生法制建設不斷完善時,實際上就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一個有效的保障,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最大的維護,消費者就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取得更多的利益,為民生發(fā)展提供有效的助力。
      推進民生建設,需要健全的制度、完備的法律和有效的運行機制來保障,法律保障是推進民生建設的最根本保障。而今,提出民生法制建設的根本目標就是推動民生建設,為民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也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保障手段。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現(xiàn)狀對民生建設的阻礙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民生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與轉型,社會矛盾日趨突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凸顯出一系列問題。
      (一)消費者權益損害呈加重趨勢嚴重阻礙了民生建設
      1.社會消費形勢的發(fā)展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日益加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與科技的進步,社會消費形勢的發(fā)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了許多難題。這些問題具體表現(xiàn)為:一方面,消費品種類復雜多樣超出消費者的認識。市場提供給消費者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日漸豐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斷滲透于消費領域,新產品層出不窮,情況錯綜復雜,消費者對新事物的了解有限,一時難以適應。另一方面,消費領域的不斷擴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F(xiàn)在消費者的消費形式已經超出了傳統(tǒng)的吃、穿、用,已經漸漸的發(fā)展到衣食住行娛等各個生活領域,隨著消費領域的不斷拓展,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方式也不斷產生,讓消費者防不勝防。
      在多元化的消費時代,消費者權益面臨著時時處處被侵犯的危險。隨著消費形勢的發(fā)展,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情況也體現(xiàn)出新的特點。一方面,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形式已經不再僅僅是單方面侵犯消費者某種權益,而變成了多方面侵犯消費者多種權益。另一方面,大范圍的消費者權益被侵犯時有發(fā)生。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等等全國范圍的消費者權益侵犯影響重大。
      2.近年來消費者投訴案件形式越來越復雜,消費者權益受損狀況堪憂
      2008年全國消協(xié)組織共接待來訪和咨詢438萬人次,受理消費者投訴案件638477件。以往投訴量大的部分商品和服務投訴下降,新興行業(yè)的商品和服務投訴逐漸上升,投訴熱點在悄然發(fā)生變化,例如移動電話投訴下降了16.9%,電信服務投訴下降了18.1%;而營銷合同的投訴上升了50.2%,服務類中的銷售投訴上升了31.9%,,互聯(lián)網投訴上升了12.3% 。這說明投訴的熱點難點范圍在擴大,侵權的方式更加復雜化和多樣化。一些商品和服務投訴的上升與2008年的社會熱點有一定的聯(lián)系。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帶來整個食品行業(yè)的誠信危機,食品消費投訴上升。一些人借北京舉辦奧運會之機進行詐騙,以抽獎的名義設騙局或利用電視購物、網絡購物等手段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或“山寨”產品,誘使消費者上當。金融風暴等因素導致房價下降使得購房糾紛增多。從總體來看,近幾年消費者權益投訴案件的總量是在呈下降趨勢。但是,應該看到的是下降的只是原來的一些商品買賣與服務行業(yè),而網絡消費、營銷服務等涉及到消費者衣食住行各領域的新興行業(yè)仍然呈上升趨勢,相關部門對新興行業(y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重視力度不夠。同時影響生命健康安全的衣、食、住等重大消費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對重大消費者權益危害事件應急處理機制不完善,導致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傳統(tǒng)法制體系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規(guī)定不合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是一個國家消費者法制體系的關鍵內容,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也應該不斷地發(fā)展。在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民生建設的情況下,傳統(tǒng)法制規(guī)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范圍明顯不合理。具體如下:
      1.消費者“生活消費”的范圍不明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guī)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断M者權益保護法》中提出了“生活消費”,但是在整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體系中都沒有對生活消費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這成為產生消費者權益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食品、房屋裝修建材和汽車成為消費者商品投訴類的三大熱點;電視購物、醫(yī)療服務、互聯(lián)網交易、銀行儲蓄服務成為消費者服務投訴類的四大熱點 。在這些投訴中出現(xiàn)了許多消費者提出侵權賠償時商家以該物品或服務不屬于生活消費的范疇為由拒絕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shù)那闆r;除此之外,還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王,F(xiàn)象” 案件,知假買假是否是“生活消費”。生活消費涉及的都是民生問題的重點內容,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對“生活消費”的界定是事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有學者提出以購買商品的目的和動機作為界定消費者的標準,其中具體的判斷標準為“經驗法則” 。作為國家公權力行使機關的肯定不能依據(jù)“經驗法則”來斷定,那么如何確定 “生活消費”是解決消費者糾紛的重要內容,也是民生法制建設中需要明確的重要內容。
      2.消費者權益保護僅限商品買賣與服務性消費范圍
      黨的十七大將“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確定為改善民生的目標,這是民生建設長期不斷探索總結出來的成果,也是民生建設進行的理論指導方向,F(xiàn)行法律基于生活消費對消費者消費的范圍限于商品買賣及服務性消費,消費是民生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從十七大提出的民生建設要求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對消費僅限于商品買賣和服務性消費明顯具有其狹隘性。對民生建設中涉及到的學、勞、醫(yī)、養(yǎng)、住等內容并沒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其中也有消費的內容,這就使百姓的消費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護。在民生建設不斷走上系統(tǒng)化、理論化的道路的同時,作為民生法制的內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應該不斷地完善其保護范圍,這樣才能為民生建設發(fā)展起到助推作用。在民生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體系也要以“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為保障目標,以圖實現(xiàn)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最大化。
     。ㄈ﹪覚嗔C關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未能充分發(fā)揮作用
      1.立法滯后未能適應消費發(fā)展
      在民生法制建設中,保障民生最基本的手段是立法上的完善。從現(xiàn)行法律體系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體系明顯不足:一方面,立法的滯后性表現(xiàn)在新興消費領域。我國已先后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食品衛(wèi)生法》、《藥品管理法》、《環(huán)境保護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基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體系,但是涉及服務領域、網上消費領域、營銷合同領域等非傳統(tǒng)商品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卻很少。網絡購物等新興消費領域雖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費渠道,但是目前相關方面的立法還相當欠缺,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立法的滯后性表現(xiàn)在現(xiàn)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F(xiàn)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表現(xiàn)出對新消費問題適用模糊、法律強制力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威懾力不足等眾多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是有法可依,現(xiàn)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已經滯后于消費的發(fā)展,這樣不僅不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還對整個民生建設造成嚴重的阻礙,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是民生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2.消費者權益保護執(zhí)法中問題突出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執(zhí)行是指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執(zhí)行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裁決執(zhí)行。對法律的執(zhí)行與相關政策的貫徹是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實際生活中卻存在大量問題:
     。1)司法程序不利于消費者維權
      眾所周知,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強力保障,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后防線。但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tǒng),消費訴訟主要是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而且沒有適用于消費者群體訴訟的程序,這種訴訟制度已經不適應消費者維權的實踐需要。例如對于發(fā)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出專門規(guī)定。消費者本來在消費糾紛中就處于弱者的地位,為了舉證,特別是高額的商品檢測費用往往超過糾紛商品本身的價值,使消費者對訴訟維權望而卻步。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的審判機關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適合這些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漫長的訴訟時間、艱難的消費者舉證、成本過于高昂等問題嚴重地限制了訴訟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后防線的作用。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執(zhí)行困難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表現(xiàn)出案件數(shù)量多、標的小、涉及面廣的特點,導致了消費者保護案件在執(zhí)行時相當困難。具體表現(xiàn)在:首先,執(zhí)行成本高難以執(zhí)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基本上都是在基層法院執(zhí)行,對于全國眾多的基層法院有限的辦案經費來說,消費者權益案件的執(zhí)行往往比較困難。其次,行政機關執(zhí)行精力有限。雖然說工商行政機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重視,但是畢竟工商行政機關的執(zhí)行精力有限,而且也只能對城市消費者權益案件進行必要的執(zhí)行,這樣就會忽略掉大量的消費者權益侵犯案件,特別是農村的消費者案件。再次,消費者協(xié)會執(zhí)行權力很小。消費者協(xié)會作為全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大團體也是消費者自己的團體,通常只是在一般消費者權益糾紛中起調解作用。
      在救濟機制缺位或者運轉失靈的情況下,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無從得到實現(xiàn),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成了一句蒼白無力的口號,也恰恰是因為多數(shù)消費者的“忍氣吞聲”,在某種程度上也縱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劣質服務,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更深的侵害,這樣就產生了一種惡性循環(huán) ,如果持續(xù)下去將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和民生建設。民生法制建設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契機,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保障的有效手段,這將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和民生建設的順利進行。
      3.公權力機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體系規(guī)劃不盡科學
      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需要有健全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律體系、行之有效的救濟方式和強有力的執(zhí)行能力,還需要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但是也要注意,司法保護只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途徑之一,還要充分運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救濟渠道,使各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機構和組織協(xié)同作戰(zhàn)和協(xié)調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整體能力,實現(xiàn)最佳的法律保護效果。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體系比較的散亂,職權劃分不清,缺少有效的規(guī)劃嚴重影響了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xiàn)狀是依靠行政機關在發(fā)揮主要作用,而消費者協(xié)會起輔助作用,其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發(fā)揮的作用微乎其微。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對消費者協(xié)會的定位不正確,消費者協(xié)會帶有很大的行政性和附屬性,可發(fā)揮的作用有限。從發(fā)達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成功經驗來看,我們可以了解到消費者保護不是僅靠一個階層的努力就能達到的目標,它需要整個社會各個階層的全面參與,才能形成完善、有效消費者保護組織體系。而隨著我國對民生建設的越來越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這種狀況已經暴露出他的缺點,我國應該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體系,來適應民生建設的需要。在民生法制建設中,確定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體系勢在必行。
      4.消費者權益受損救助的不足
     。1)消費者權益受損賠償規(guī)定不明確

      例如第11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但如何賠償,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是沒有具體規(guī)定。
     。2)消費者權益受損行政救濟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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