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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亮 ]——(2010-6-17) / 已閱8327次

    犯罪論三階層體系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的演進與發(fā)展

    劉亮


      1979年刑法典的犯罪論體系以“四要件”學說一直指導著我國刑事司法的實踐與發(fā)展。但是,隨著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引進,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影響越來越來大,對我國目前刑事司法實踐的影響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而已經進入到實踐領域。在不遠將來,這套犯罪論體系貫穿到刑事司法實踐當中,必然會引起一場刑事訴訟的重大的改革。
      曾經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許霆案,二審法院改判為法定刑以下量刑。就是新理論───“期待可能性”在國內的司法實踐,雖然司法機關對該理論的采納持慎之又慎的態(tài)度,但可以認為新理論已經在我國司法實踐的萌芽。
      德日三階層犯罪論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作為犯罪的成立要件。新的理論將以往的犯罪構成四要件中的部分要素進行了順序調整,內容亦有所增加。原犯罪主體中的“行為能力”、犯罪主觀方面中的“故意、過失”均被調整到有責性中。
    構成要件該當性:即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
      違法性:目前通說采客觀說,即不論行為主體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只要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即具違法性。如:對精神病人的暴力襲擊采取防衛(wèi)措施,不是緊急避險,而是正當防衛(wèi),因為精神病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有責性:包含四個要素,即主體的行為能力;故意或過失;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即只有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具有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且不存在期待其做適法行為的可能性時,方能對其進行非難、遣責。
      三階層犯罪論明顯增加了犯罪成立的阻卻事由,更有利于法的自由、正義的基礎價值的實現,應該說這是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的一大進步,對司法實踐有著積極的指導意義。
      按照德日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司法人員如果要適用這個犯罪論體系,首先必須養(yǎng)成從客觀到主觀、從形式到實質、從違法到責任、從事實到價值、從一般到個別的法律思維,通過層層篩選和逐步縮小,進而認定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的三個要件。因此,如果在將來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完全貫徹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那么,至少可能帶來刑事訴訟兩方面的影響:
    1、庭審方式的改革。在我國刑事審判工作中,庭審主要由兩部分組成: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前者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調查,后者是有關法律適用的辯論。在采用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后,不管是法庭調查,還是法庭辯論,都會產生一些變化,控辯雙方的力量也會相對均衡。
    (1)在法庭調查中,有關犯罪事實的調查,控辯雙方都會自覺地按照構成要件該當性(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思維,圍繞構成要件性事實、違法性事實以及有責性事實展開調查。在構成要件性事實的調查中,主要圍繞被告人的行為、侵害的對象、結果事實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展開;在違法性事實的調查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的事實、侵害法益的大小、被告人在侵害法益時是否存在阻卻違法的正當化事由等方面展開;在有責性事實的調查中,主要圍繞被告人的責任能力(年齡和精神狀況)、故意、過失、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阻卻責任的正當化事由,例如違法性認識錯誤、期待可能性等事實展開。
    (2)在法庭辯論中,一般認為,我國傳統(tǒng)的四要件的犯罪論體系側重于認定犯罪是否構成,對于被告人人權的保障仍顯不夠,辯護人在法庭辯論中可能發(fā)揮的空間非常有限。但是如果采用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由于阻卻違法性的正當化事由和阻卻責任的正當化事由被有機地融入和消解在犯罪成立要件中。因此,在控方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具備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就會接著推定被告人的行為是違法的,此時,如果被告人如果具備阻卻違法性或者有責性的正當化事由,辯護人就可以充分利用阻卻違法性、有責性的正當化事由進行辯護。例如,在鄧玉嬌故意傷害案中,控方以防衛(wèi)過當為由并以故意傷害罪對鄧玉嬌提起公訴,在法庭辯論中,辯方就利用阻卻違法性的正當化事由中的目的說和法益衡量說來證明鄧玉嬌的行為是一種防衛(wèi)行為,而且也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屬于正當防衛(wèi),甚至可以援引刑法第20條第3款有關特殊正當防衛(wèi)的條款來證明鄧玉嬌的行為屬于沒有限度的正當防衛(wèi),因為鄧貴大等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20條第3款所規(guī)定行兇或者強奸。當然,這些法庭辯論的結論都必須根據事先調查和掌握的證據進行。
    在有責性的辯論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被告人在刑法上是否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否具有非難性可能性、過失,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或者違法性認識錯誤以及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等方面展開。
    2、刑事判決書格式的改革。在傳統(tǒng)四要件的犯罪論體系中,不管是“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的描述,還是“本院認為”的法律適用部分,也沒有必要完全按照四要件的排列順序來進行撰寫,顯得沒有層次性和邏輯性,而且往往交織在一起,使人分不清哪一部分是關于犯罪客體的調查或者適用,哪一部分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和法律適用。而且,有關阻卻違法性或者有責性的正當化事由也沒有有機地融入進去,對于辯方提出的辯護理由往往以“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至于為什么辯護理由不能成立則沒有展開進一步的說明。最后法院就以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判決如下……。這樣的刑事判決書總體說來有點武斷和恣意,而且也顯得說理不夠、層次不明、邏輯不清。
    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不僅是一個理論體系和認知模式,而且還應完全地貫徹到刑事司法實踐中。依據三階層理論,刑事判決書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刑事判決書的開頭部分,主要內容是介紹被告人的情況,接著介紹案件審理的時間和適用法律程序以及法庭的組成成員,最后是刑事判決的內容和適用刑法的條文。第二部分是犯罪認定的理由部分,也是判決書的主要部分。在這部分中,如德國的法官是嚴格按照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順序來撰寫。先介紹被告人所實施的構成要件性事實,這部分主要包括案件發(fā)生的起因、經過、造成的后果以及構成要件性故意、過失,再運用法律規(guī)范來評價這些構成要件事實在刑法上的意義,即具備違法性以及應該適用的刑法條文和罪名,最后描述和論證被告人具備有責性。其中,構成要件性事實的描述和介紹是重點,要求法官要運用控方或者辯方提供的各種各樣的證據來證明這些事實的存在。第三部分是量刑部分,法官從刑法分則中個罪的法定刑設置出發(fā),結合刑法總則中有關量刑的準則、根據和步驟,考慮各種各樣的量刑情節(jié),通過處斷刑的方式不斷修改和變更法定刑,在最后一個處斷刑的范圍內選擇適當的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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